D/P 远期托收业务操作风险与防范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4:32:56 浏览量:0

作者:九天揽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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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至2001年6月期间,出口商A公司向托收行提交出口项下托收单据4套,合计金额为USD135751.00,交单条件为:D/P 75 DAYS FROM B/L DATE(提单日后75天凭付款交单),代收行为波兰某银行。

托收行按流程寄单代收行索汇。托收行面函上注明的付款方式为D/P 75 DAYS FROM B/L DATE, 同时对代收行的交单指示为:PLEASE 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ACCEPTANCE。IN CASE OF A TIME BILL, PLEASE ADVISE US THE DATE OF MATURITY AFTER ACCEPTANCE(请凭付款/承兑交单,如果是远期汇票,请在付款人承兑以后通知我行到期日)。

汇票到期日进口商以货物质量为由,拒绝付款。托收行致电代收行表明付款条件为D/P,若进口商不予付款,请及时退单。代收行回电表示已凭进口商的承兑放单,无法退单。同时指出根据托收行的交单指示,凭进口商的承兑放单是合理的做法。

在接下来的近两年,双方就代收行的放单是否合理争论不休,托收行甚至致函波兰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处通报情况,要求协助解决。最终以进口商按协议付款USD66050.70结案。

1、D/P远期是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吗?

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 )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理论上的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汇票付款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的付款释放单据。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7条规定“如果托收包含远期汇票,则托收行的托收指示应声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还是凭付款(D/P after sight)后放单给付款人;如无此声明,则商业单据只能在进口商付款后放单。代收行对单据交付的迟延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如果托收包含远期汇票,托收行的托收指示声明商业单据凭付款放单,则单据只能在代收行获得付款时放单,代收行对单据交付的迟延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若提交远期汇票且托收行的指示书中注明凭付款放单,则单据只能凭付款放单。

2、为什么要采用D/P远期方式办理结算?

出口商既然同意远期的付款条件,就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进口商一定期限的资金融通,但是出口商从收汇的安全性来考虑,同时又要求付款赎单,主要是担心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后不付款,造成钱货两失的局面,应该说出口商的这种安全意识无可厚非。

但是实务中,因为货物在海上航行时间的不同,进口商所面临的情况也是不同的。若货物到港时汇票已到期,则进口商正好可以付款赎单并办理提货。若航程短或者付款的期限长于航程,例如很多D/P远期业务的付款期限都是60天以上,则货物到港时汇票还未到期,除非进口商提前付款赎单,若是进口商想享受出口商给予的资金融通,在汇票到期日付款,则进口商就无法取得单据凭以提货,会给进口商带来滞港费等费用,甚至影响货物的使用和销售。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往往要求代收行给予通融。若进口商是代收行的授信客户,代收行可能会在扣减进口商相关授信额度后放单。采用这种做法从理论上来说,是代收行凭进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担保借出单据,是代收行对进口商的授信。

3、本案中托收行的指示是否明确?代收行有无按照惯例办事?

本案中的交单指示为请凭付款/承兑交单,如果是远期汇票,请在付款人承兑以后通知我行到期日。这本是托收行业务系统内的通用格式,出口地托收行的单证操作人员可根据交单的具体条件选择付款或者承兑。

但是本案中,托收行的操作人员并未根据D/P远期的交单条件,明确选择付款或承兑,实际上是给了代收行一个模糊的指示。按照URC522第4 条:“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有责任确保单据的交付条件表述清楚、明确,否则代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1、从理论上讲,采用D/P远期对出口商而言是有利于货物的对外促销的。但一些国家的银行对D/P远期的单据处理并不规范。实务中有不少国家如南北美洲、东欧国家等都有着将D/P远期当作D/A处理的惯例,甚至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就明文规定D/P远期作为D/A处理。

根据URC522,当托收业务与一国的法律和/或法规有抵触,则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由于存在不同的国家在D/P远期处理上的差异,国际商会并不鼓励D/P远期这一托收方式。客户交单时,托收行应向客户说明D/P远期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客户坚持采用这一托收方式,托收行应在面函上加注:ACCORDING TO URC522, YOU ARE AUTHORIZED TO DELIVER DOCUMENTS TO DRAWEE ONLY AGAINST THEIR FINAL AND FULL PAYMENT (按照URC522,贵行被授权在付款人付清全部款项后放单),依此来制约代收行。如代收行要按当地法律将D/P远期作为D/A 处理,或者欲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出借单据,则应电询并征得托收行的同意。

2、托收行的托收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交单条件必须清楚,不得有丝毫的含糊。在本案中,托收行的交单指示含糊不清,首先使代收行错误的认为可以凭承兑交单,其次使代收行在争辩中有理可乘,使托收行的交涉困难重重。按照URC522,代收行对因含糊不清的指示所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作者:九天揽月(笔名)

参考资料:

1.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

2.《国际清算实务》,人民出版社,书号:ISBN 7-01-002130-9/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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