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税率分为两种:一种是17%,适用于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另一种是13%,适用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如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等。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特定情况外,税率为17%。特定情况包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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