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篇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6 09:33:49 浏览量:0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按20%税率征收

1、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减按15%税率征收的四类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17〕79号)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4、特定地区优惠政策

(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财税〔2020〕31号):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优惠政策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4)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1]30号)

(5)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

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2]19号)

(6)设在平潭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1〕29号)

(7)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港新片区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

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8号)

(三)减按10%税率征收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四)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可按100%加计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

(五)设备、器具扣除有关政策(财税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1、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9)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5、“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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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文琪、曲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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