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税务:关于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的填开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8:44:51 浏览量:0

纳税人疑问:关于发票的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的填开,税务局答复最好不要空,均要填写。但我们在实际采购中发现,部分开票方将收款人、复核人不填,部分税务部门在代开发票时也没有填开收款人和复核人,自助机器代开的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都写的是自助代开。所有导致很多卖方在开发票时随心所欲 ,对未填开收款人、复核人的,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对方多以无法重开为由拒绝重新开具。长期合作的供应商会按要求重新开,但部分临时的、网购的供应商不予理会。我们通过投诉可能会让对方重开,但对我们收票方来说,时间,精力都不允许,因为有很多企业对发票的重视程度不够。咨询咋们12366,答复都是以法律文件为准,但文件中又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很多企业都是自己理解,大多数要求是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人,三个人都必须填写,不能空。如果能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给予纳税人明确的解答,对各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加大宣传和明确的指导,让纳税人严格遵守法规制度,会给全国很多的纳税人提供便利。

大连市税务局答复(2021-0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笔者理解:大连税务的答复意味着只有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才是法定的发票项目;第二十八条所说的“项目齐全”,是指这些法定项目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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