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折让的税会差异是什么样呢?
折扣折让的税会差异是什么样呢?
解答:
折扣折让的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与会计可能存在的差异
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于折扣与折让,增值税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只要发票开具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就不能按照折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而发票开具符合税法的规定就可以按照折后金额计算增值税。
而会计核算方面,对于折扣与折让,根据折扣与折让的种类以及执行会计准则不同,可能是按照折扣前金额确认会计收入,也可能是按照折后金额确认会计收入。因此,折扣与折让,增值税的销售额与会计收入就可能存在差异,也可能不存在差异,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二、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可能存在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同样,会计核算方面,对于折扣与折让,根据折扣与折让的种类以及执行会计准则不同,可能是按照折扣前金额确认会计收入,也可能是按照折后金额确认会计收入。
因此,折扣与折让,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就可能存在差异,也可能不存在差异,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三、实务案例
(一)商业折扣的税会差异
【案例1】甲公司作为商贸批发为促销,推出了“十送一”的促销活动,即购买相同商品满10件就赠送同样商品1件。假如每件商品不含税价100元,税率13%,该商品每件成本60元。某客户购买100件,实际发货110件。
分析:
如果甲公司按规定开具折扣发票,按照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就可以按照折后金额计算增值税,案例所述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00×13%=1300元;否则,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10×13%=1430元。
1.按规定折扣开具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11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600.00
贷:库存商品 6600.00
2.未按规定折扣开具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11300.00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600.00
贷:库存商品 6600.00
说明:
(1)未按规定开具折扣发票的,赠送部分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调增销售额。
(2)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管是否按规定开具折扣发票的,都不需要视同销售。
(二)现金折扣的税会差异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作为可变对价处理,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将预估的折扣金额从收入中扣除作为负债,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冲减收入,即会计收入按照“差额法”确认。
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有现金折扣的合同,在确认收入时暂不考虑现金折扣,直接按全额确认收入,待现金折扣实际发生后再计入“财务费用”。即,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折扣业务,采用“全额法”确认收入。
因此,执行新收入的会计处理就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就与税法规定一致。
【案例2】乙公司20×4年9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买方于20×4年9月9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2260元。
问题:分别按照新旧收入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与差异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旧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74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3)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对于不满足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折扣金额的,税务上在增值税方面是不予认可的,增值税应按照收入全额确认。以下案例增值税雷同,后续涉及增值税的不再重复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无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新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先确定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假设根据交易对手的一贯情况,确认的最佳估计是2260元(享受最高折扣)。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买方在合同约定的10日付款,享受了2%的现金折扣。由于估计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不含税的,实际折扣是按照含税金额折扣的,因此差额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11074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假如购买方是20日内付款的,只享受了1%的现金折扣,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就多了,在收到款项时就需要冲回并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187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3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同时,冲回多计提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元
假如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按照1%暂估的,实际享受的却是2%,说明前面暂估金额少了,一样的需要在收到款项时冲减收入,会计分录与前述分录方向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