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点行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要点解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8:14:16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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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利军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随着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的逐步推进,国家发改委针对重点投向领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步更新。2024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已发布10项重大领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涉及到 农业领域、生态保护修复领域、节能降碳领域、污染治理领域、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社会领域、水运领域、铁路领域、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领域、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领域等多个重点领域。

01

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

行业类别:

农业

发布时间:

2024年6月13日

项目要求:

1、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2、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 5 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适用领域

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主要指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现代种业提升、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等项目。具体包括:

1、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含单产提升工程)的建设内容根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玉米大豆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要求执行。

2、现代种业提升项目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种业创新能力提升和制(繁)种基地建设。

3、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动物保护能力提升、植物保护能力提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等工程。

4、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天然橡胶、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和数字农业。

资金安排方式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02

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

行业类别:

生态保护修护

发布时间:

2024年6月13日

项目要求:

1、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2、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重点地区绿化项目除外),主要采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原则上不打捆或切块下达;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打捆下达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

适用领域

本专项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部署的农业绿色发展项目。

资金安排方式

本专项主要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03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

行业类别:

节能降碳

发文时间:

2024年4月8日

项目要求: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适用领域:

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以及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资金安排方式: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04

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

行业类别:

污染治理

发布时间:

2024年4月8日

项目要求: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适用领域:

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及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

资金安排方式: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05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

行业类别: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发布时间:

2024年4月1日

项目要求:

未限制项目建设状态。

适用领域:

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

资金安排方式:

本专项投资原则上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06

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行业类别:

社会领域

发文时间:

2024年3月26日

项目要求:

未限制项目建设状态。

适用领域: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办法实施期内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相关项目。

资金安排方式: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07

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基础规〔2024〕306号

行业类别:

水运

发文时间:

2024年3月26日

项目要求:

不属于本专项支持范围: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项目;无有效保障和监管措施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项目;其他不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

适用领域:

专项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列入《布局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水运行业发展规划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范围内的航道及配套设施、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项目;列入《布局规划》、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领域相关重要规划文件和《全国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布局规划》的重点港口范围内的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益性港航基础设施项目;长江船舶受电设施相关项目。

资金安排方式: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水运项目,均以直接安排到项目的方式下达投资计划。其中,对长江干线项目(中央本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直接投资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支持其他项目(地方政府、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等投资安排方式。

08

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基础规〔2023〕1761号

行业类别:

铁路

发文时间:

2024年1月19日

项目要求: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

适用领域:

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项目;支持京津冀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项目。

资金安排方式: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

09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

行业类别: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

发文时间:

2024年1月17日

项目要求:

未限制项目建设状态。

适用领域: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粮食收储仓房、成品粮低温储备库,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棉花、食糖储备库,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其中,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可包括必要的配套施、前期设计咨询、预备费等。

资金安排方式: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含中央本级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

10

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经贸规〔2023〕1753号

行业类别:

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发文时间:

2024年1月17日

项目要求:

未限制项目建设状态。

适用领域:

本专项以投资补助方式支持以下项目建设: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冷链物流设施项目、城郊大仓基地项目及其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资金安排方式:

本专项以投资补助方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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