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两问答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6 00:15:34 浏览量:0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从事工业生产。今年年初,为把此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充分利用起来,我公司专门增添了设备,开始用“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在综合利用资源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效益。但由于整个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从外单位购进“余热、余压”的问题,故无法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利用本单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原材料“余热、余压”并非通过收购行为获得。因此,上述情形下,你公司只要符合40号公告的其他规定,即使未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也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污水处理费由政府部门直接拨付,污水从政府建设的排水管网接入,不存在污水销售方,故无法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来自政府部门,污水并非通过收购行为获得。因此,上述情形下,你公司只要符合40号公告的其他规定,即使未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也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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