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盘点今年即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11月10日,国家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指出,将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
那么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将在2021年底即将到期呢?我们来盘点一下
01
增 值 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优惠期限: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优惠期限:加计抵减: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15%: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6、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8〕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