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采药品协议期满,一省开展带量采购!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6 19:39:22 浏览量:0

来源: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

12月9日,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布了一则黑龙江省国家集采第一批和第三批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集中带量采购公告。

公告内容显示:按照《黑龙江省国家集采第一批和第三批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要求,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黑龙江省国家集采第一批和第三批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欢迎符合要求的医药企业前来参加。

此次参加区间询价采购品种的报名维护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17时30分;参加竞争询价采购品种报名维护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17时30分。

据梳理发现,本次带量采购主要是对 国家集采第一批和第三批协议期满品种进行的,涉及的品种包括 环丙沙星口服常释剂型、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瑞舒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氯吡格雷口服常释剂型、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恩替卡韦口服常释剂型、艾司西酞普兰口服常释剂型、帕罗西汀口服常释剂型等36个药品品种。

本次带量采购的公告还明确了约定采购量及周期、申报资格等内容:

约定采购量及周期:区间询价目录内的药品,采购比例按上一轮国家集采的结果执行。竞争询价目录内的药品,入围企业为3家以上的,约定采购量为采购需求量的70%;入围企业为2-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采购需求量的60%;入围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采购需求量的50%。阿莫西林颗粒剂、利奈哇胺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 氯化钠注射剂、左氧氟沙星滴眼剂、环丙沙星口服常释剂型采购比例按上述规则降低10%。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中选药品在履行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申报资格:申报企业资格为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申报品种资格要求: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 品,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 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 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的仿制药品。

3.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 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或《国家药监局 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 2020年 第44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 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

4. 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附:黑龙江省带量采购品种名单及医疗机构预采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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