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案,长江证券起诉时任员工;上海银行向宝能姚振华要账74亿
券商诉讼统计
(2024.09.21-2024.09.29)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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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截至本公告日,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集团”或“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5,158,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3%。本次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股数为2,500,000股。近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中路集团告知,中路集团收到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耀华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转发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沪0115执397号。获悉因执行工作需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证券公司协助将中路集团持有的公司2,500,000股股票以市场价格卖出,占公司总股本的0.78%。同时公司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沪0115执397号,裁定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公司2,50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78%。以上执行裁定书为同一案件,合计司法强制执行股数为2,500,000股,上述情况将导致中路集团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出现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目前公司尚未知悉上述股票的处置方式、处置时间。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盛金控)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松信托)就《裁决书》(案号:(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裁决事项进行强制执行。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南昌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赣01执691号),南昌中院认为公司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雪松信托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已经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裁决书》(案号:(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裁决雪松信托履行相应义务。上述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被执行人雪松信托未在《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
申请事项: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南昌仲裁委员会(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裁决书,由雪松信托向国盛金控支付人民币690,644,029.61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向国盛金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南昌仲裁委员会(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裁决书,划转雪松信托名下311,734,019股国盛金控股份至国盛金控账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由雪松信托向国盛金控支付迟延履行金;3.本案执行费用由雪松信托承担。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持有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弘业期货)83,081,33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8.2440%)的股东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苏实业”)获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开户的证券营业部发出(2023)赣01执16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价被执行人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4,715,937股弘业期货股票。弘苏实业因将被司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份10,077,77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份4,638,16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602%)。被动减少股份的区间为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2月25日。
2024年9月23日,弘业期货收到股东弘苏实业的《告知函》,获悉公司股东弘苏实业的股份变动计划。弘苏实业所持全部股份于2023年4月4日被质押;截至2023年7月3日,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再冻结。
因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与弘苏实业等主体之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中航信托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赣01执16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现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4,715,937股弘业期货股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价被执行人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4,715,937股弘业期货股票”。由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弘苏实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强制执行变卖,从而导致弘苏实业所持公司股份将发生变动。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黑01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秋林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黑01破1号决定书,指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公司第二大股东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秋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申请。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对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的裁定书,目前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因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无效一案,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来的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115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近日,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丽生态”)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仲裁通知书》【(2024)穗仲案字第13705号】及《仲裁申请书》,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基金”)就其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美丽生态建设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南粤基金与美丽生态建设签订《借款合同》,用于美丽生态建设承建安宁三一筑工置业项目工程补充流动性,借款本金为4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放款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利息按年利率7.40%收取。2021年11月19日,南粤基金与美丽生态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美丽生态为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023年5月8日,南粤基金与美丽生态建设就案涉借款合同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美丽生态建设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美丽生态建设申请展期,南粤基金同意接受展期申请,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展期至2023年12月31日,展期期间利率不变为年化7.4%。
仲裁请求1、裁决美丽生态建设立即向南粤基金清偿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裁决美丽生态建设承担南粤基金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律师费88,000元(1-2项暂合计为人民币44,601,602.74元);3、裁决美丽生态对美丽生态建设上述1-2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裁决美丽生态建设、美丽生态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君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38)
近日,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4)沪74民初754号)及相关文件,原告君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2015年与公司签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及《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被告一)及其他被告: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告三)、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四)。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合计801,055,555.48元人民币,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97%,其他请见以下案件具体信息。
原告:君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四):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5年,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及《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双方确认原告认购股份数51,468,033股,每股金额11.63元,合计认购金额598,573,223.79元。该项目的收购标的之一为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如实披露发行信息,应承担信息披露不实的实际损失;被告(二)是被告(一)间接实控人,对于被告(一)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起了主导作用,并且多次承诺解决同业竞争,原告将被告(二)的承诺作为认购股份重要决策依据;被告(三)、(四)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审核不严,存在一定过错,应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合计801,055,555.48元人民币,及被告(一)回购原告持有被告(一)的证券;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四)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依法判决。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原告: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依法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93,259,264.0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依法赔偿原告佣金损失77,303.71元、印花税损失193,259.26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前述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的利息共计1,136,782.1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就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连带承担律师费。(6)请求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金额暂合计为194,666,609.15元。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2)吉0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15,133.05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99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收到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关于公司被申请重整的告知函》,获悉武汉信用风险管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晟曌律师事务所(以下合称“申请人”)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当代科技进行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武汉中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当代科技重整事项的文件,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当代科技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49)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长银第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就与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本行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民事判决书【(2024)湘01民初146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4日,之后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支付质押物保管费4,436,000元,之后按照《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按照每年1,388,000元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3、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支付的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75万元;4、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对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若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渤海信托有权行使质押权,对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理想家居国际有限公司的49%的股权,股份数目151,900,000股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6、若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渤海信托有权行使质押权,对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圆木、酸枝乌木、红木家具、原木依法折价、拍卖、3变卖的款项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9)
近日,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或“原告”)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物流”)、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地产”)、Baoneng Landmark Richer Limited(宝能置地润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置地”)、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投资”)提起诉讼;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深业物流、宝能地产、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宝能控股”)、姚振华及宝能投资提起诉讼(以下合称为“两案”)。 2018年9月、10月,深圳分行通过认购信托资金向深业物流分别放款人民币(下同)15亿元、23亿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9月26日、2021年10月18日。担保方式为深业物流、宝能地产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宝能置地提供股权质押等担保,宝能投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起诉日,深业物流尚欠本金34.772亿元及利息等。2018年12月,深圳分行通过认购信托资金向深业物流放款40亿元,到期日为2022年6月17日。担保方式为深业物流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租金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宝能地产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宝能控股、姚振华、宝能投资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起诉日,深业物流尚欠本金38.99亿元及利息等。鉴于深业物流等未履行还本付息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故深圳分行依法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深业物流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772亿元、38.99亿元并支付该款项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所欠利息、逾期违约金;2、请求判令深业物流承担原告为实现两案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3、请求判令原告对深业物流、宝能地产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在两案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原告在借款本金34.772亿元案件全部债权范围内对宝能置地提供的质押物等优先受偿;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借款本金38.99亿元案件全部债权范围内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取应由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给深业物流的应收账款,并对深业物流提供质押的物业租金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宝能投资对两案诉讼请求中深业物流所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宝能控股、姚振华对借款本金38.99亿元案件诉讼请求中深业物流所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因两案而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2023年2月20日,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程璇、林荣滨、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23年11月1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作出(2023)闽01民初3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厦门银行福州分行不服(2023)闽01民初3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目前已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未裁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并回复关于公司涉诉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
2021年10月,因青田雅琪、青田远足、青田星秀、怀化永敏四家供应商未按时支付兴业银行垫付的贴现票款,兴业银行向青田雅琪、青田远足、青田星秀、怀化永敏、公司及章利民提起诉讼。诉讼中,兴业银行请求法院判令供应商及公司向其支付票据贴现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章利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3月,诉讼双方协商后,兴业银行撤诉。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未因开具票据相关业务造成实质损失。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2024-065)
2023年1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2023年10月7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3)京7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后武汉中央公司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8月30日,本行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武汉中央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本行北京分行于2024年9月14日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详细信息如下:(一)请求执行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25号,(2023)京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执行内容为:1.被执行人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卢志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人民币30.46亿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2.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3.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为本案而支出的保全费;4.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武汉中央公司名下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产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2024年9月20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京74执12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北京金融法院认为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案件进展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编号:2024-045)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统股份)于近日收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资料,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诉海南国源水务有限公司、广东金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凤阳县牛岭矿业有限公司、国统股份及第三人临高县项目管理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将于10月12日开庭。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受理日期:2019年10月17日。
受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或“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恢74号之一百七十六】。
申请人:海南丽威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全资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全资子公司;
被申请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成员所控股的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虞云新、周晓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虞云新、周晓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虞江波、俞恬伊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成员,季昌群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018年3月6日,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借款19亿元,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提供抵押担保,新光圆成作为连带保证人。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新光集团逾期归还本息,以致成诉。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执恢74号之一百七十六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新光建材城所有的坐落于【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二层共78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三层1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四层1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3号四层1套】商业用房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红椿街、南街共9套,吴宁街道新光天地B区地下一层商铺共34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地下一层商铺共122套】商铺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共计246套房地产【详见清单】作价94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海南丽威投资有限公司抵偿其对本案享有的债权9400万元。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海南丽威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解除(2020)浙07执446号之一百三十二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及注销浙(2016)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208号他项权证对上述房地产相应的抵押权。三、申请执行人海南丽威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208,100.13万元。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公告编号:2024-051书(【2019】浙07民初390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浙07民执446号),责令各被告履行(2019)浙07民初390号判决书主文内容,并支付执行费。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因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浙商银行向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部分房产。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浙07民执446号之一),法院裁定拍卖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部分房产。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20套房地产拍卖情况》。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被执行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0套房地产拍卖情况》。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16套房地产拍卖情况》。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拍卖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情况的说明》及执行裁定书【(2020)浙07执446号之一百三十一】,裁定(2020)浙07执446号案件终结执行。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告编号:2024-051【(2021)浙07执恢74号】,责令各被告支付执行标的860,870,157.18元及利息。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恢74号】,裁定拍卖义乌世茂部分房产。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恢74号之六】,裁定拍卖新光建材城部分房产。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拍卖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情况的说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05年至2006年,根据德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德仁集团)与中国银行临海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德仁集团共向中国银行临海支行借款50,476,555.14元。该借款同时由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德仁)提供抵押担保,由正特股份、郭世德提供保证担保。后因德仁集团经营不善,无法偿还相应借款,2010年11月1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台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德仁集团归还中国银行临海支行借款50,476,555.14元及结算至2010年3月20日的利息19,755,450.03元,并继续支付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正特股份对其担保的2006年临字157、16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合计本金10,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相应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10月24日,中国银行临海支行将上述对德仁集团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简称:中国东方)杭州办事处。2015年11月,根据正特股份与中国东方杭州办事处签订的《担保清偿协议》,担保债权为19,109,823.24元(其中: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9,109,823.24元),自2015年11月30日停止计息,本公司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12,000,000.00元,用于偿还部分担保债权,剩余担保债权按抵押物处置所得款项仍未能全额清偿的,则再由本公司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余额进行清偿。根据谨慎性原则,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全额计提了担保损失合计19,109,823.24元,支付担保债务12,000,000.00元,余额7,109,823.24元计入预计负债。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对该笔担保债务剩余担保责任为7,109,823.24元,由于该7,109,823.24元支付前置条件即德仁集团债权抵押物处置尚未完成,故公司暂未支付该款项。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4-063)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披露《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编号:临2021-049),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4)京04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北京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被执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华业资本、君合百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信北京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向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变更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IPO企业涉诉公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
来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申环01”私募债诉讼事项。“12申环01”中小企业私募债于2012年8月29日发行和计息,债券期限为2+1,兑付日为2014年8月29日。公司于2012年11月认购10,000,000.00元。2014年7月18日私募债发行人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因新项目全面投产、运行资金困难的原因无法如期兑付回售款,经协商,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各债券持有人签署展期协议,约定申环电缆自2014年9月29日起分12个月分期偿还债券持有人本金、利息。申环电缆仅按展期协议约定偿付了2014年9月及10月本息。2015年1月26日,公司已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2申环01”私募债发行人申环电缆及担保方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与戴志祥立即支付所欠本金8,332,600.00元、到期和未到期利息458,062.50元、违约金273,948.49元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2015年6月30日,本案在上海开庭审理。2015年8月7日,公司签收一审《判决书》,其中载明判决申环电缆及担保人共偿付公司债券本金8,332,600元,利息458,062.50元,并以债券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公司违约金,该《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生效。2016年3月29日、30日,公司分别参加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会议核实公司债权共计10,666,933.89元。2016年6月24日,申环电缆被宜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2017年6月23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宜商破字第0026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申环电缆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执行该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可回收债权587,312.35元。2017年6月27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宜商破字第00026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申环电缆破产程序。2017年7月4日,公司收到破产管理人划付的破产债权587,312.35元。2018年11月13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本公司对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0,079,621.54元。2018年11月26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本公司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可分配金额为170,728.63元,2018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划付分配款170,728.63元。2018年12月4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六”《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2019年8月1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对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0,666,933.89元。2019年8月26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可分配金额为143,587.51元。2019年9月4日,公司收到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划付的分配款143,587.51元。2019年9月10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25号之十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2020年2月24日,由于第一次分配结束后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催收回部分应收款项,达到二次分配的条件,因此向宜兴市人民法院请求裁定认可二次分配方案。2020年3月3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6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申环电缆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已回收债权175,988.20元;2020年7月23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已回收债权11,741.49元;2020年7月30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八”《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无锡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无锡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已回收债权28,177.99元。2022年12月9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6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申环电缆管理人制作的《申环电缆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回收债权25,013.96元。2023年2月2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做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四”号《裁定书》,裁定认可《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3年3月15日,公司收到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款1,538.17元。2023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款5,617.27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已将该项债权核销。
(2)“蒙农科”私募债诉讼事项。2012年11月9日,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0.00元私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2014年11月9日,其担保方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买入15,000,000.00元本期债券(150,000张)。截至2014年12月31日,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欠公司本金6,300,000.00元。2015年2月11日,公司对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担保人提请仲裁,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此案。公司请求为:债务人及担保人向公司支付本金6,300,000.00元、延期补偿金555,236.25元、逾期利息180,651.28元、违约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5日向公司发出“华南国仲深发[2015]D957号”《SHENDS20150091号案仲裁通知》,受理上述案件。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做出裁决,裁决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违约赔偿金等共计7,688,061.44元,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公司追偿债权的损失91,267.00元。2015年10月12日,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查封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因法院内部分工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执行案件移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2021年5月24日,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交《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2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105执恢5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次申请执行。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本息余额合计623.10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债权预计可回收金额,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623.10万元。
(3)“12福星门”私募债诉讼事项。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门公司”)2012年度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250,000,000元,债券发行期限为3年,债券到期兑付日为2015年11月30日,福星门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用土地使用权及林权等为该项目提供抵押担保,其实际控制人曾果、洪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福星门公司提供房产作为补充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认购人民币面值25,000,000.00元债券,购入时支付的包含在债券价格中的未到付息期的应计利息为2,342,500.00元。因福星门公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2016年1月6日,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星门公司及曾果、洪谊连带清偿债券本金、利息共计27,694,400.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申请对该等主体采取冻结银行存款25,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5,000,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后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债券发行人及担保人未签收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公司遂请求法院公告送达。2016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报》刊登开庭公告,定于2016年7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9月1日,公司签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载明冻结福星门公司、曾果、洪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6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2016年12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判决书,其中判决书载明:①福星门公司支付公司本金25,000,000.00元及利息;②公司对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③曾果、洪谊承担连带责任;④曾果、洪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差旅费5,448.00元。2017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7年6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12月13日,公司派员前往重庆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及财产保全延期申请。首次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2月1日召开,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确认公司享有优先债权为31,298,611.11元,普通债权为190,720.00元,合计31,489,331.11元。公司已于2018年2月9日就首次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情况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21日刊登福星门公司破产公告,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福星门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18年6月29日,福星门公司破产重整案首次债权人会议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听取了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并推选出债权人委员会组成成员。福星门公司破产管理人确认公司享有普通债权为32,885,164.44元。2021年2月2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7破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产。2021年2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0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产。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本息余额合计2,732.88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债权预计可回收金额,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2,732.88万元。
(4)“天娱数科”(丁杰)股票质押违约纠纷案。公司与丁杰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股票质押业务合同》,约定公司在2017年4月19日向丁杰提供融资款人民币50,000,000.00元,并约定丁杰须于2020年4月18日向公司偿还68,351,388.89元。丁杰将其合法持有的部分“天娱数科”股票(证券代码:002354,质押数量合计7,849,386股)出质于公司,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6月,因“天娱数科”的股价下跌,造成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触发违约条款。公司依约多次要求丁杰补充质押、提前回购或提前还款均无果。2018年7月9日,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丁杰一次性偿还所欠本金50,000,000元、利息197,916.68元及违约金500,446.87元(违约金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9日),并承担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2018年7月19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经公司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2018)粤0304财保1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丁杰名下价值50,698,363.55元的财产。2018年8月22日,因丁杰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中止审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确认仲裁效力案件并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丁杰的申请。2019年2月26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恢复仲裁程序。2019年3月6日,丁杰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管辖异议,要求终止仲裁程序。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于2019年4月20日出具“华南国仲深发[2019]D3589号”《管辖权决定》,决定该案在仲裁院继续进行。2019年5月27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该案。2019年8月27日出具“华南国仲深发[2019]D3589号”《裁决书》,裁决丁杰向公司归还债务本金50,000,000元、违约金22,602.74元以及自2018年6月20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丁杰向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25,349.18元;仲裁费411,090元及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5,652元由丁杰全部承担;公司对丁杰质押的7,849,386股“天娱数科”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公司申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强制执行,此后丁杰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2020年4月10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丁杰的不予执行申请。2020年9月29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2执5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随后公司申请复议。2020年12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执复45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2021年4月23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执复459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强制执行案件。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现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材料,申请对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及河南省高院的(2020)豫执复459号《执行裁定书》进行再审。2023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公司因不服河南省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获受理。2024年2月2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支持公司的监督申请。2024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继续冻结丁杰持有的“天娱数科”(证券代码002354)股票共计7,849,386.00股,冻结期限至2027年6月24日。2024年9月3日,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已审查通过。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目融出资金账面本息合计5,203.13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目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4,525.80万元。
(5)“未名医药”(厦门厦信)股票质押违约纠纷案。2017年1月25日,公司与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业务合同》,约定公司于初始交易日2017年1月25日向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款60,170,000元,并约定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回购交易日2019年1月25日向公司偿还67,612,694.72元。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持有的部分“未名医药”股票(证券代码:002581,质押数量为4,984,519股)出质于公司,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6月,因“未名医药”的股价下跌,造成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触发违约条款。公司依约多次要求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补充质押、提前回购或提前还款均无果。2018年7月5日,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所欠本金23,076,273.49元、利息89,741.06元、违约金230,762.73元及滞纳金188.46元(违约金、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7月4日),并承担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2018年7月20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经本公司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2018)粤0304财保1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396,965.74元的财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2019年3月27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华南国仲深裁[2019]D181号”《裁决书》,裁决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23,383,957.14元;公司对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2,735,805股“未名医药”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裁决确定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的仲裁费、仲裁员实际开支、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由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19年5月14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19年6月6日出具“(2019)闽02执5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拍卖、变卖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质押的2,735,805股“未名医药”(证券代码002581)股票。2019年7月5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处置申请书》及《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请求处置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质押的“未名医药”股票,并请求参与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被查封财产的执行分配程序。此后,因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1日前申报相关债权,2019年12月20日,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公司申报债权中30,590,196.73元认定为优先债权,718,528.97元认定为普通债权。2020年8月14日,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2021年11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2破17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根据该破产和解协议,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引入和解投资人厦门福嘉旺贸易有限公司(或其合作单位),提供部分资金对其资产进行重组,和解投资人提供的资金及按和解协议处置的财产获得的资金,用以偿还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债务后,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得以存续,并保有部分资产;如公司申请对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未名医药股份评估拍卖处置,则和解后的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对该等股份进行评估、网络拍卖变卖,变价所得净额将依法分配。2023年9月27日,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了和解协议履行阶段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非保留财产处置等事项进行表决。2023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管理人送达的《关于2023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报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目融出资金账面本息合计2,384.02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目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384.82万元。
(6)“16皖经02”债券交易纠纷案。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在一级市场申购了面值为5,000万元的“16皖经02”债券(票面利率5.8%,起息日2016年7月13日,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代码:136545)。2019年5月29日,公司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省外经建”)签订《“16皖经02”债券交易协议》,约定安徽省外经建应于2019年7月4日前指定第三方从公司处购买总面值为1,500万元的“16皖经02”债券,并完成价款的支付。截至2019年7月4日,安徽省外经建未能指定第三方履行债券购买义务,构成违约。2019年7月8日,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安徽省外经建向公司偿付债券本金5,000.00万元,利息290.00万元及违约金2.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8日),并承担公司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受理本案。2019年7月15日,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后安徽省外经建提起管辖权异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安徽省外经建不服裁定,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民辖终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已于2020年4月23日进行举证质证,并于4月24日开庭审理。2020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东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①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息合计5,290.00万元,并支付逾期支付本息的违约金(以5,29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9年7月15日期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②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财产保全担保费26,460.00元。③驳回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6,4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11,400.00元由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粤民终23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安徽省外经建申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安徽省外经建破产重整案件,并已于2021年7月9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安徽省外经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5月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9民初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安徽省外经建银行账户、股权及房产的查封。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破申11号”“(2021)皖01破申67号”“(2021)皖01破申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安徽外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韵德钻石有限公司、德圣珠宝有限公司、德义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宏达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与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2022年11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1破2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债券投资账面本息余额为5,290.00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债券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4,287.80万元。
(7)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2011年10月28日,东证锦信以自有资金3,360万元受让刘勇、刘江、刘乐三人所持有的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合计600万股股份,并约定若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将触发转让协议回购条款,即刘勇、刘江、刘乐应以投资金额加计年化利率12.00%的价格回购东证锦信持有的全部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东证锦信多次发函要求刘勇、刘江、刘乐三人按约履行回购义务未果。2018年6月28日东证锦信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勇、刘江、刘乐三人履行回购义务并连带一次性向东证锦信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共60,465,282.56元及罚息82,232.31元。2018年7月3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经东证锦信申请,2018年7月27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19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刘勇、刘江、刘乐银行存款人民币60,547,514.87元或查封、扣押刘勇、刘江、刘乐相当于人民币60,547,514.87元的财产。2018年8月14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刘勇、刘江、刘乐持有的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5,000万股和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9,294.44万股。2019年1月24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2019年6月6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19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刘勇、刘江、刘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东证锦信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罚息、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因无法与刘勇、刘江、刘乐取得联系,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向刘勇、刘江、刘乐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公告期限60日,上诉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后15天。2019年10月21日,东证锦信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受理申请。2020年7月24日,东证锦信收到刘勇的配偶宋琦云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就案涉执行财产(景洪市大沙坝福江苑16幢802号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终止对该房产拍卖、执行程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粤19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宋琦云的异议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19)粤19执19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东证锦信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本案执行回款85,749.85元。2022年1月12日,东证锦信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恢复该强制执行案件。2023年1月3日,东证锦信向首封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执行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分配。2023年6月,执行法院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云南省景洪市的房产的《询价结果通知书》,载明拟定处置价格为681,370元。2023年10月19日至20日、2023年11月13日至14日、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2月9日,执行法院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刘勇及其配偶名下房产开展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24年7月23日,东证锦信向法院提交《拍卖申请书》,请求继续对刘勇及其配偶名下房产进行拍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部分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
(8)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东证锦信于2014年12月3日与曹典军、张丽萍共同签订了《关于湖南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典军、张丽萍关于湖南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东证锦信以自有资金1,500.00万元认购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谷生态”)2,475,248.00元新增注册资本,各方约定,若泰谷生态2014年度-2016年度业绩未达标或未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将触发转让协议回购条款,曹典军、张丽萍应以投资金额加计年化利率12%的价格回购东证锦信持有的全部泰谷生态股权。因泰谷生态未完成相应业绩且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并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触发估值调整和请求股权回购情形,经协商曹典军、张丽萍仍未向东证锦信偿付股权回购价款、超额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且已构成违约应计收违约金。2020年3月22日东证锦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曹典军、张丽萍向东证锦信支付超额投资款、股权回购款及暂计至2020年3月22日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合计5,409,846.59元,并承担东证锦信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请求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经东证锦信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971民初8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张丽萍持有泰谷生态286万元股权;冻结曹典军持有泰谷生态518万元股权;冻结泰谷生态持有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99%股权,其中3,500.31万元为首冻查封,1,449.69万元为轮候查封;冻结泰谷生态持有云南泰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9%股权。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2020年11月20日、2021年3月4日三次开庭审理本案。2021年3月3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1971民初8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典军、张丽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证锦信支付超额投资款1,108,102.38元、资金占用费用(以1,108,102.38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2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以1,108,102.38元为本金,自判决生效日起五日后开始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曹典军、张丽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证锦信支付股权回购款3,018,087.27元、利息(以3,018,087.27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2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以3,018,087.27元为本金,自判决生效日起五日后开始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曹典军、张丽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证锦信支付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4,327.88元;驳回东证锦信其他诉讼请求。曹典军、张丽萍未履行生效判决,经东证锦信申请,法院已受理该强制执行案件。2021年11月3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21)粤1971执30433号”《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已查封曹典军名下车牌号为湘AR6668的车辆,查封期两年,由于上述车辆无法查获且轮候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除上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曹典军、张丽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请东证锦信提交可供被执行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等,并提交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2021年12月13日,东证锦信提交书面说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2022年4月15日,东证锦信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法院于2022年3月7日增加轮候查封曹典军名下房产,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16日,东证锦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向轮候查封财产的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022年9月9日,东证锦信应执行法官将本案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要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寄出《关于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执行“(2021)粤1971执30433号”执行案件的相关意见的回复》,向法官明确本案的主要执行财产,以便法官确定受托法院,并请求法官在委托执行受阻的情况下恢复对本案的执行。2023年5月30日,鉴于法官反馈本案委托执行申请已被其他法院退回,东证锦信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及《续行查封、冻结申请书》,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同步续行对已冻结、查封财产的执行措施。2023年11月29日,法院出具“(2021)粤1971执30433号”《通知》,载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情况。2024年9月9日,东证锦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部分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
(9)“鸿志兴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材料,北京华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集资产公司”)诉称,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志兴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在新三板发行上市,于2020年7月停牌,2022年3月摘牌。华集资产公司在鸿志兴公司发行时支付3057万元认购了1680万股股票。现华集资产公司主张鸿志兴公司摘牌的原因在于鸿志兴公司在发行前后存在虚增资产及利润、重大税务及财务混同等违规情形,而对于上述情形,鸿志兴公司未如实对外披露,构成虚假陈述,应当赔偿华集资产公司因投资导致的损失17,138,021.00元、利息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鸿志兴公司的董事及监事曾传书、康健梅、邱敏、邱德星、陈福金、曾勇明、郭丽鸿、卓斌、曾信金等人隐瞒情况不如实披露,应当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挂牌及定向增发的中介服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鸿志兴公司后续的中介服务机构,均未能勤勉尽责,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庭审改期通知书》,称因部分当事人需公告送达,本案原定于2023年3月28日的庭审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23年8月22日,福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2024年1月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驳回北京华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1月22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上诉状》等材料,一审被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的部分事实认定,提起上诉,申请对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予以纠正。2024年5月6日,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闽民终489号),因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裁定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已完结。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2021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3月,公司信用减值损失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合计分别为11,159.60万元、-8,019.69万元、-1,209.91万元和-632.33万元。2022年末信用减值损失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与2021年末相比减少19,179.31万元,同比降幅171.86%,主要系融资类业务、其他债权投资等计提的减值准备
减少。2023年信用减值损失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与同比减少6,809.78万元,同比变化84.91%,主要系融资类业务减值准备转回金额减少所致。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通《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7570号)
截至2024年3月末,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合约的剩余本息共计0.50亿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0.50亿元;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合约的剩余本息共计2.83亿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2.55亿元,部分合约正在通过诉讼及处置股票等方式逐步收回欠款。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未发生《深交所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04起(含被诉与主动起诉),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121.74亿元人民币。其中,本集团主动起诉的案件共计90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96.84亿元人民币;本集团被诉的案件共计614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24.89亿元人民币。公司2023年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对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计提相关负债约为0.18亿元人民币。
来源:中诚信国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3342D-01)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2024年上半年,广发证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含下设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113起(含主动起诉与被诉),其中公司主动起诉案件共计92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100.81亿元;公司被诉案件共计1,021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44.18亿元。
广发证券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3005号),因公司在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40号),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4万元,并处以94.34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2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辽01民初1812号。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邮储银请求判令:1.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债券投资损失280,413,035.84元;2.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4年9月4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辽01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邮储银行股的诉讼请求。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9412号)
截至2024年6月末,联合资信未发现公司存在涉案金额超过100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0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均作为起诉方。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来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
1.西部证券(申请人)与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仲裁案。
发行人作为“西部恒盈招商快鹿九鼎投资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西部恒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于2015年8月成立了西部恒盈资管计划,初始资产规模合计人民币20亿元。2015年8月,发行人作为管理人与补足义务人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等签订《补偿合同》,约定补足义务人在相应条件满足后应向资管计划履行补足义务。此外,徐春林为前述补足义务人在《补偿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资管计划终止后,上述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立即向公司代资管计划支付补足款,并支付滞纳金及承担本案律师费、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费用,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请求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对徐春林持有质押物的变价款在前述仲裁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以上仲裁请求款项合计为人民币2,354,926,585.53元。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9月出具了《仲裁通知书》[(2022)深国仲受4705号-1],决定立案。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
2.西部证券(原告)与钟葱、邵蕾、葛力溶(被告)诉讼案。
2019年8月,西部证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市中院”)起诉钟葱、邵蕾、葛力溶,诉请三被告共同向西部证券清偿融资本金8,758万元,利息、违约金并对其提供的质押股票所得价有优先受偿权等。西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钟葱、葛力溶共同偿还西部证券本金8,758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并承担连带责任。西部证券、钟葱及葛力溶均提起了上诉,2021年4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270号,判决除调整了违约金外,维持了一审判决。2021年5月3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钟葱质押股票已处置完毕,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西部证券与贾跃亭、甘薇的执行案件。
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亭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亭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48,291.77万元。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亭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亭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亭配偶甘薇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亭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3号。鉴于贾跃亭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西安铁运中院”)具体执行。贾跃亭方面于2019年10月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向公司发送了相关文件资料,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公司申请,2022年7月西安铁运中院恢复执行。2022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3月,西安铁运中院恢复执行,截至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4.西部证券与贾跃民的执行案件。
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民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民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30,308.29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民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民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民配偶张榕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民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4号。鉴于贾跃民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铁运中院具体执行。公司已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12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8月,公司向西安铁运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裁定恢复案件执行;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执行款485,827.49元,已协助法院完成对贾跃民质押股票处置;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5.(原告)西部证券与(被告)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讼案。
2017年5月25日,公司设立“西部恒盈保理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募集资金全部投资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作为受托人的“方正东亚•恒盈保理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国通信托发送的《通知函》,截至5月25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其未收到实际融资人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天启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保理”)应于当日支付的还款,担保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实业”)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青保理支付融资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2.157亿元,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中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二中院于2018年6月5日出具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2民初943号。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初943号,判决中青保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律师费等款项,中国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青保理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2019年7月12日,中青旅实业针对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41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6.(原告)西部证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诉讼案。
公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6月9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申请书》等协议文件,并于2018年6月9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中南重工将其持有的1,160万股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445,原“中南文化”,现“ST中南”,以下简称“中南文化”)作为标的证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向公司进行质押融资借款8,400万元。后经中南重工补充质押、场外部分还款、中南文化2017年度派发红股,中南重工在公司合计质押中南文化2,040万股、剩余待购回本金8,100万元。2018年9月18日,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市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中南重工支付公司剩余待购回本金、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公司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2019年1月22日,无锡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6号驳回了公司对中南重工的执行申请。2019年1月31日,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出对驳回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执复56号,支持公司的复议请求,撤销无锡市中院上述执行裁定。2019年9月20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受理中南重工债权人对其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参加中南重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2020年2月5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根据中南重工管理人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苏0281破21号之一,裁定终止中南重工重整程序,宣告中南重工破产。2020年3月1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8,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0年3月3日,中南重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中南重工持有的34,034万股中南文化股票已于2020年4月被司法拍卖,公司取得部分款项。2020年8月21日,西安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对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的起诉。2021年6月,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60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后经公司追加,诉讼金额调整为本金872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1年11月,西安市中院作出(2021)陕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少忠、周满芬连带给付西部证券87038826.14元,连带给付西部证券律师费。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7.西部证券与刘弘、单留欢执行案件。
2018年2月,公司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弘、单留欢共同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24,309.04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刘弘提出管辖权异议,陕西省高院于2018年5月24日裁定驳回了管辖异议,刘弘已就陕西省高院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刘弘管辖异议的裁定。2019年3月15日,公司与刘弘及其配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8)陕民初25号。鉴于刘弘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市中院具体执行,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公司协助法院完成刘弘质押股票的处置。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8.西部证券与王靖执行案。
西部证券与客户王靖于2015年8月7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5年8月11日、9月18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2018年2月2日签订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由王靖将其持有的7,000万股信威集团(证券代码:600485,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借款50,000万元。上述协议于2018年2月2日在北京市海城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由于王靖到期未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靖支付欠付本金5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2019年9月18日,北京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京01执885号,在王靖未偿还公司债务范围内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2020年6月,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法院出具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9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苏0104民初10182号
原告:常*
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6执恢45号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诉被告王朝江、吴俊阁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吴俊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吴俊阁向原告支付187003.38元及利息(利息以187003.3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王朝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刊登日期:2024-09-2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诉前调解:
案号:(2024)辽0204民诉前调8063号
原告: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金贝塔网络金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4-09-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宽客投资)、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宽客投资、东北证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381288.86元及利息;2、其余被告对原告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9-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591执异187号
案由: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异议人(案外人):储**
原案申请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案被执行人:徐**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上海金融法院立案执行的(2024)沪7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俊杰、施宝健、景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4)沪74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价被执行人景华持有的“紫金兴盛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份额,现向被执行人景华公告送达前述裁定书,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依照前述裁定书,通知被执行人景华、“紫金兴盛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于公告期届满10日内自行将前述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予以变价并将款项支付至本院,被执行人景华、“紫金兴盛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依据基金合同予以变价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刊登日期:2024-09-23
案号:(2024)沪0106民初15354号
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景*,李**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1
案号:(2024)沪0106民初22669号
原告:李**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2024)桂0103民初15104号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吴声资产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刊登日期:2024-09-20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2024)桂0103民初15105号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丰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吴声资产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刊登日期:2024-09-2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1民初121号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弘湾博途(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逯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何某、白某、艾某、钱某、纪某、陆某、李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12-19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2024)川0105民初13305号案件原告李**诉被告珠海横琴风满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费*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孙*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孙*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举证及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刊登日期:2024-09-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谢**诉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磁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冯**、嘉兴云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9-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左洪波、褚淑霞、杨鑫宏、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刘娟、刘迪、张世铭、第三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盛海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黑0109民初7589号],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第三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23884.56元;2.判令第三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以上金额合计273884.56元;3.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
刊登日期:2024-09-24
案号:(2023)沪0104民初30268号
原告:祝某
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祝某与海通证券于1993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23)沪0104民初31407号
原告:陆某
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陆某与海通证券于1994年4月8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3)沪0112民初47890号
原告:金**
被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09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民再11号
再审申请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周*诉被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朱雀大街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9-19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 :(2024)沪01民终9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119982号民事判决;驳回葛**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赵某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伊宁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4)新0103民初827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4日裁定:本案按赵某撤诉处理。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案号:(2024)沪0115民初72789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高*
被告: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4-09-23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1361号
原告:杭州汽轮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5
案号:(2024)沪74民初664号
原告: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105民初3875号
原告:南京顺风电子信息工程公司
被告: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原告:杨**
被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30
案号:(2024)沪74民终1569号
上诉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罗*,肖*丽,罗*匀,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09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1民初20009号
原告: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
案号:(2023)沪0104民初29499号
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被执行人
案号:(2024)鲁0102执4130号
立案日期:2024-08-15
执行标的:88417
执行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2民初33号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坤为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杉杉实业有限公司,孙*强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2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鄂0192民诉前调14216号
原告:宋*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4
案号:(2024)鄂0192执保6137号
案由: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25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鄂01执恢201号
案由:其他执行
申请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凯迪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闽0102民初9028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杨*
被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0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2024)粤0106立15428号
开庭日期:2024-12-04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T某某
被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木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盛夏星空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吴*飞、谭*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4)京0105民初44586号原告杨**起诉被告木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盛夏星空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吴*飞、谭*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
刊登日期:2024-09-26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
原告东莞爱屋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玮、戴*香、李*雄、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石坤享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湾(广东)泛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麦尖(深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同创致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家园(深圳)互联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统达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同创稳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Light In The Box Limited、上海兰亭集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欣、黄*云、张*伟、张*、何*、林*敏、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同创精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景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统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藏领先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楼*妮、第三人深圳市麦凯莱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3)粤0391民初80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东莞爱屋氏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5元,予以退回原告。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
刊登日期:2024-09-20
上海证券交易所(1)
(2024)沪0115民初75441号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2024-10-25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L某某
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大荔科技园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1)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大荔科技园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24)陕05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陕西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荔科技园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262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3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刊登日期:2024-09-19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5339号
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汐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09-26
广东汇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2024)粤0303执保15667号股权冻结
被执行人:刘增元
标的方:广东汇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数额:216.081334万人民币
执行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冻结起止时间:2024-09-10 至 2027-09-09
厦门极客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北京创客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及天津麟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十方天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云基地数据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戈壁绿洲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魏*、张*、葛*楠、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证据。
刊登日期:2024-09-20
湖北宝利鑫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武汉市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吉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豪威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吉事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智玮通达贸易有限公司、陈*、陈*、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陈*兵、湖北宝利鑫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查终结。依法公告送达(2024)鄂0107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市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刊登日期:2024-09-23
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
限消令对象:张美华
申请执行人: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3-11-15
发布时间:2024-09-1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案号:(2024)沪0115执22157号
限消令对象: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限制法定代表人:林欣欣
申请人:刘**
立案日期:2024-08-08
发布日期: 2024-09-19
蒙城兴蒙南创建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蒙城县开发区兴蒙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燕、第三人蒙城兴蒙南创建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中、周*、南京南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24)苏0507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9-24
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禾中张家口果蔬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依法裁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4)京民终1085号民事裁定书。
刊登日期:2024-09-23
上海隆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浩银(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恒银(嘉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隆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羽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伟龙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纠纷一案(2024浙0402民初5600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刊登日期:2024-09-24
盐城国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1)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盐城国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诉叶*闵、孙*瑶、刘*、喻*兴、梁*、柳*真、福州聚君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捷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鼎力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弘易投资有限公司、聚力成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刊登日期:2024-09-21
珠海安赐互联股权并购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1)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珠海安赐互联股权并购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原审被告王**、苏州易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易极云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29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89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刊登日期:2024-09-20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恒天睿信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被告恒天财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国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
刊登日期:2024-09-19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张**与青岛恒天睿信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广东财富恒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9-29
上海财咖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4)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0042号
原告:外企德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财咖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0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7605号
原告:任*娟
被告:上海财咖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25
案号:(2024)沪0115执14900号
执行标的(元):260,735.00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终本日期:2024-06-26
案号:(2024)沪0115执14900号
限消令对象:上海财咖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涉案金额(元):260,735.00
发布日期:2024-06-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终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好买基金)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90.47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9民初16117号民事判决:1.好买基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损失253,873.48元;2.驳回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092.50元,由杨某负担17,090.47元,由好买基金负担3,002.03元。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13民初23361号
原告:蔡**
被告: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09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1民初8606号
原告:杨**
被告:东吴期货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09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豫01民初1169号
原告:程*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1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9601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金额(元):30,000,000.00
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第三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2024-04-08
案号:(2024)沪0115民初45743号
原告:朱*
被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6-12
案号:(2023)粤民申15106号
申请人:春华(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胡**
案由:营业信托纠纷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3-14
案号:(2023)粤民申15105号
申请人:春华(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王**
案由:营业信托纠纷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3-14
案号:(2023)粤民终6625号
上诉人:无锡和正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3-0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浙甬劳人仲案(2024)682号
案由: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联企业:G某某,宁波市银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开庭日期:2024-10-14
发布机构: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案号:(2024)京74执957号
立案日期:2024-07-31
执行标的:207769
执行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青岛思创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董**、张**、王**、青岛滨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奥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富木林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城南支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鲁0211民初25992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8-08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
原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3-19
案号:(2024)粤0106立9号
案由:其他
原告:于**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中心支行
第三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1-16
案号:(2024)粤0106民初16590号
原告:于**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中心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第三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2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食都庆(山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东门支行及第三人山东省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东门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消除原告中食都庆(山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载的不良信用记录;二、第三人山东省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东门支行负担。
刊登日期:2024-07-02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告送达(2023)苏0582民初16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案(2022)苏0582执7228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二、原告张家港旭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旭达机电)的600元公告费归入其破产财产分配;三、原告旭达机电分配本案执行款8930.60元;四、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分配本案执行款28564.21元。案件受理费737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237元,由原告负担923元,被告负担314元。
刊登日期:2024-05-3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粤0304执24960号
立案日期:2024-08-06
执行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浙0302民诉前调18328号
原告:陈*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
案由:隐私权纠纷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9
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
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岳峰与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郭曼虹退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271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岳峰于2022年8月26日自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二、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岳峰将原告岳峰持有的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变更登记至第三人郭曼虹名下;三、驳回原告岳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2元(原告岳峰已预交),由原告岳峰负担722元,由被告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刊登日期:2024-02-04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3)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庆*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日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南磨房法庭第十法庭开庭审理。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09-2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钱*,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0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任**、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05
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1)
案号:(2022)京0101行审507号
案由:行政复议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
被执行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不支持]
裁判日期:2022-04-02
案号:(2022)京04民特230号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驳回]
被申请人:北京新致君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2-06-13
案号:(2019)京0105民初80623号
案由:劳动争议
案件金额(元):599,302.40
原告(被告):应**[部分支持]
被告(原告):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裁判日期:2020-10-29
案号:(2021)京03民终881号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达成调解]
上诉人:应**
裁判日期:2021-03-17
案号:(2020)京0105民初5159号
案由:劳动争议
案件金额(元):67,322.20
原告: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被告:刘*[部分支持]
裁判日期:2020-09-17
2020-12-23
案号:(2019)京0105民初8062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应**
裁判日期:2020-10-2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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