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深圳三家公司开具与经营不符的普票,均罚款50万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8 00:58:06 浏览量: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深税二稽告〔2024〕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向深圳市佳**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深圳市佳**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4〕35 号

深圳市佳**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JT3P):我局拟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海湾社区后海大道1041号****大厦**E)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 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2023年5月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47份,金额23,921,823.37元,税额270,581.63元,价税合计24,192,405.00元。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开票记录等。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 500,000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深税二稽告〔2024〕29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向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4〕41 号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2JD0G):

我局拟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工业一路8号**大厦***)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 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于所属期2023年6月期间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1份,金额合计18,725,240.29元,税额合计244,748.7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 1:你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证明注册登记状态。

证据 2:征管资料,你公司的申报表,财务报表,登记信息等,证明税务登记情况及申报情况。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 500,000 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 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深税二稽告〔2024〕29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向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4〕36 号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LA0M):我局拟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社区后海村**号***)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2022年1月-2023年12月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90份,涉及金额合计27,873,442.25元,税额合计127,963.93元,价税合计28,001,406.1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征管资料,申报表,财务报表, 发票货物品名截图等。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罚款 500,000.00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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