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卡模式”的棋牌类游戏经营者可能涉嫌的罪名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8 00:25:37 浏览量:1

2016年房卡模式棋牌游戏火了,成立仅8个月的闲来互娱棋牌游戏被昆仑万维20亿元收购!房卡模式棋牌类游戏的火爆除了撬动人心蠢蠢欲动的赌性、合理的利润分配体系、传销式营销模式之外,还在于其合理合法的规避掉了法律对赌博行为的监管,让“赌博”更便捷。赌博事件明明存在,为何这样的游戏不仅没有被关,反而会获得资本的青睐呢?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房卡模式能成为当下最火的棋牌模式,一定与其市场主体从上到下的合理的利润分配体系有关。

【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一家游戏公司,旗下具有一款棋牌游戏。A公司获得了当地文化厅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也具有ICP许可证,开发的游戏也获得了版号,并获得了著作权证,游戏上市运营前,也向当地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公司采取的是“房卡”的营利模式,即游戏玩家通过购买房卡,在游戏客户端上开设游戏房间,然后邀请其他游戏玩家进入房间玩耍,玩家进入房间之后,系统会自动赠送每个玩家100分,每张房卡可以玩五局,游戏的输赢全部以系统的分数结算,游戏客户端上不涉及虚拟币或者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的结算端口。房卡的销售,主要分两种渠道,第一是游戏玩家直接从游戏客户端上充值购买,价格为3元;第二是公司将房卡销售给游戏代理商,代理商建立微信群或者是QQ群,游戏玩家在群里从游戏代理手上购买房卡,价格也大致相同,游戏玩家开设房间后,将房间号发送至群里,玩家点击就可以进入游戏。

游戏玩家并未将此游戏当作一款普通休闲类游戏,而是事先约定系统赠送的分数一分值多少钱,游戏结束后,按照事先的约定价格,以分数的输赢为依据,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进行结算。目前,该公司的负责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调查中。

【李维律师评析】

一、公司相关负责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网络上的开设赌场,客观方面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二是接受玩家的投注。上述案例中公司运营棋牌游戏,是一款证件齐全的合法游戏,不属于赌博网站、赌博游戏。第二,游戏客户端并不存在任何银行、支付宝、微信或者其他第三方平台的结算端口,游戏本身并不接受投注,即在游戏平台上无法实现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互换功能。第三,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公司对于代理商利用该游戏开设赌场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的。

二、各级代理商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直接正犯

本案中各级代理商通过从公司批量购买房卡后再出售给游戏玩家,从中赚取差价。代理商为了追逐更大的利益,组建微信群、QQ群,在群里出售房卡,并默许、鼓励游戏玩家在群里利用该游戏进行赌博。由此,代理商组建的微信群、QQ群实际就已经变成了虚拟的网络赌场,而代理商就是这个赌场的开设者,显然构成开设赌场罪。

笔者在无讼案例上查询相关案例,在如下案例中,均是棋牌类游戏公司的代理商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然后该群里贩卖房卡组织玩家赌博,且最终都被直接认定为了开设赌场罪的直接正犯。案例分别是:(2018)豫0305刑初654号、(2018)豫0305刑初682号、(2019)冀0227刑初269号、(2018)豫0305刑初680号、(2020)冀0534刑初18号、(2019)冀0227刑初113号、(2018)冀0227刑初268号、(2019)鄂1126刑初331号、(2019)浙0726刑初547号。

三、若公司对代理商组建的微信群、QQ群里行为是明知的,并默许或者鼓励玩家在群里赌博,公司负责人则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公司作为游戏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显然对于游戏代理商、游戏玩家是否利用了游戏进行赌博具有监督义务。对于游戏代理商组建微信群、QQ群,并鼓励游戏玩家在群里赌博的行为,显然游戏代理商成立开设赌场罪正犯。若游戏代理商同时也参与了玩家之间的赌博游戏,那么同时构成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

公司有可能在三种情形下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一是公司对于代理商组建微信群、QQ群里面的行为是明知的,却没有采取相应的阻止措施,那么就可以推定公司对于代理商的行为是默认的,那么公司相关人员就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二是公司变相的给代理商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显然也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三是公司在发展代理商的时候,明确告知代理商可以通过建立赌博的微信群、QQ群的方式来扩大房卡的销售,此种情形下也明显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因开设赌场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此罪,那么就只能追究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在无讼案例上查询相关案例,在如下案例中,均是棋牌类游戏公司相关负责人被认定为了代理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案例分别是(2019)鄂0682刑初213号、(2019)浙0481刑初965号、(2019)浙0481刑初296号、(2019)浙10刑终762号。

四、公司相关负责人还可能构成赌博罪

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代理商,若也注册成为游戏玩家,并参与到了游戏玩家之间的赌博游戏,赌博的金额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追溯的标准,那么均有可能构成赌博罪。

五、公司相关负责人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网络游戏公司需要办理两类证件,一类是游戏公司本身的证照,另一类是游戏公司需要为游戏本案办理相应的证照。首先,游戏公司要进行工商注册,并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开立公司的公户。同时,公司还必须具有当地文化厅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办理上述证照之后,公司的手续才算齐全。除了公司需要有相应的证照之外,游戏本身也需要相应得证照,第一,游戏开发后,需要申请著作权号;第二,游戏上市运营前,需要申请版号;第三,游戏上市运营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当地的文化主管登记备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已经成为了一个典型的“口袋罪”,对于证照不齐全的经营行为,只要金额或者其他情节达到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以非法经营罪进行予以定罪量刑的。

【法律条文】

【赌博罪】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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