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旅客运输服务)如何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差旅费增值税抵扣系列通过二篇文章,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差旅费的项目、可抵扣凭证、可抵扣范围进行梳理,给出判断原则与文件依据,并通过12个业务问答从多方面介绍差旅费(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计算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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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①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①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A、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C、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D、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4)综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包括陆路(铁路、公路、及其他陆路运输)、水路、航空运输等;
①非纳税人的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②纳税人的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下述原则抵扣进项税额:
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B、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抵扣。
C、取得没有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客票的,不得计算抵扣。
2、纳税人来往港澳台的旅客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①国际运输服务属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执行。
(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来往港澳台的旅客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旅客运输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出差境外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
①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4)因此,纳税人出差境外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境内、境外分段购买出国机票、铁路车票等,境内段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境外段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人员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3)综上,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在可抵扣范畴,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5、为客户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进项税额抵扣
答: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3)综上,为客户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在可抵扣范畴,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6、取得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错误,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①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2)《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①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3)因此,取得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错误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能退回重新开具正确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7、员工出差托运产生超重费用的电子普票能否按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
答: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员工出差行李的托运费(正常运费、超重运费),属于购买货物运输服务,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收到托运费电子普票不可以作为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如果行李托运费包含在机票价内(即允许免费托运一定重量以内的行李),则统一按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开具的代理费电子普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①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6月4日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237问,对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答复如下: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3)综上,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开具的代理费电子普通发票,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电子普票,可否按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
(1)《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综上,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属于购买其他现代服务,取得退票费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按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0、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①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A、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C、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D、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综上,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有: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③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④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⑤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11、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取得车票原件
答: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①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A、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C、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D、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参考浙江税务局热点问答2021-09-29回复:纳税人应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如果丢失票据,需要从开票方取得补办票据,作为抵扣依据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综上,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原件;若丢失车票原件,可凭从开票方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补办票据,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补办票据没有旅客身份信息,则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客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①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A、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C、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D、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根据取得抵扣凭证的不同,填写在不同栏。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同时,还需将进项税额填入本表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栏。
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客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还需将进项税额填入本表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栏。
填表说明:
第 10 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