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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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的基本法律制度
艺术品的经营活动,包括艺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进出口经营,以及艺术品的鉴定、评估、展览等服务,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的投资经营活动。当前利用互联网从事艺术品经营的活动也如火如荼。
(东晋)顾恺之《洛神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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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的艺术品市场中,书画作品为代表的美术品交易历来占主要部分,我国艺术品行业经营管理的部门规章原来也叫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艺术品门类的多样化,人们也习惯用“艺术品”来统称这个行业,2016年文化部公布了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包括书画市场在内的艺术品市场,以及涉及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都纳入了行业监管领域。
(五代)顾闳中《韩熙载夜宴图》
相比原来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现行的《办法》简化了艺术品管理的审批手续,压缩了审批时限,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同时将因社会和技术发展应运而生的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活动纳入了监管,对艺术品市场长期存在的制假售假,虚高评估、虚假鉴定、交易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作出了回应,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和规定。
(北宋)王希孟《千里江山图》
《办法》确定了当前艺术品经营的几个重要基本制度,包括明示担保制度、尽职调查制度、鉴定评估准则和信用监管体系等,旨在强化艺术品经营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交易的公开透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清乾隆) 曹陞 《龙船胜会》
为规范艺术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1)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2)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3)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
(4)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艺术品经营的明示担保制度,是促进艺术品交易市场公允和透明的重要制度。《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和交易时,对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经营单位至少应当保留与艺术品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和账簿等销售记录,且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这一制度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制度相结合,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公平透明交易。
(南唐)周文矩《重屏会棋图》
艺术品的尽职调查制度,是指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的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开展行业专业的调查和信息披露,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或者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作出这一项规定的原因,是艺术品的消费者并非都具有专业的鉴别和鉴定能力,因此,艺术品经营者有责任对艺术品的真实性提供相关证明。这一制度的确立,加大了艺术品经营者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对艺术品市场长期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乱象,有重要的规范和遏制作用。
(清)吴昌硕《杞菊延年图》
对于艺术品的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确立了相关的行业准则,包括:
(1)艺术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评估的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权利义务;
(2)开展艺术品鉴定、评估,应当明确说明艺术品鉴定评估的程序和需要告知、提示的事项;
(3)鉴定、评估单位应出具书面结论,对鉴定评估的艺术品进行全面客观地说明,并描述鉴定评估的证据、程序、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鉴定评估机构对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4)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对工作底稿和档案保存不得少于5年。
(近现代)齐白石 《水仙》
《办法》还对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并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净化市场环境,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重要的是,《办法》专门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或者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的方式交易艺术品。这对于遏制以艺术品为标的或底层资产为名,非法开展金融活动或集资诈骗设定了红线。
(现代)董寿平 《竹子》
可以说,现行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既是我国艺术品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重要规定,也是指导艺术品市场的参与者,特别是艺术品的经营、鉴定、评估机构合规开展业务的重要准则,与办法相关的地方规定和一些裁判案例,也值得艺术品经营机构加强学习。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