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81个假合同虚增收入8.3亿!东方网力时任财务总监被罚100万
2023年12月29日,北京证监局公布对原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367.SZ,已退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东方网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方网力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单、提前签署项目合同、要求客户配合签署验收单等方式,在与22个客户签署的81个购销合同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依据无商业实质的验收单据确认收入,2017年、2018年分别虚增收入14,390.82万元、68,870.72万元,分别虚增利润11,442.45万元、41,909.78万元。
东方网力的子公司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4家供应商采购服务器、配套软件等资产,部分资产未实际交付给苏州网力,苏州网力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合同实际执行的金额不符,2019年、2020年分别虚增固定资产11,473.96万元、9,435.22万元。
2020年12月,东方网力为消除审计机构对其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形式上收回预付账款、支付应付账款、减少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2020年虚减资产18,564.44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网力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新跃、蒋超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参与实施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违法行为,亦未勤勉尽责。
蒋超等人申辩称,时任管理团队履行职务时未谋取个人利益,2020年12月相关资产处置系为挽回东方网力前实际控制人刘光造成的损失、改善资金状况,并非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的行为。赵丰、蒋超均提出,对虚增固定资产事项不知情;蒋超提出,提供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系履行职务行为,未参与案涉行为的决策。
最终,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一、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赵丰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蒋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五、对邹洋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六、对刘朗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详细如下:
当事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赵永军,男,1972年8月出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赵丰,男,1982年8月出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长、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蒋超,男,1981年10月出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邹洋,男,1982年8月出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执行总裁、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刘朗天,男,1990年3月出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张新跃,男,1963年2月出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网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东方网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张新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赵永军、赵丰、蒋超、邹洋、刘朗天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网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方网力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单、提前签署项目合同、要求客户配合签署验收单等方式,在与22个客户签署的81个购销合同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依据无商业实质的验收单据确认收入,2017年、2018年分别虚增收入14,390.82万元、68,870.72万元,分别虚增利润11,442.45万元、41,909.78万元。
东方网力的子公司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网力)向4家供应商采购服务器、配套软件等资产,部分资产未实际交付给苏州网力,苏州网力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合同实际执行的金额不符,2019年、2020年分别虚增固定资产11,473.96万元、9,435.22万元。
2020年12月,东方网力为消除审计机构对其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形式上收回预付账款、支付应付账款、减少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2020年虚减资产18,564.44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网力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会议资料、会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张新跃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参与实施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违法行为,亦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永军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丰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董事会工作、全面统筹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蒋超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实施虚减资产的违法行为,亦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邹洋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执行总裁、法定代表人,刘朗天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二人是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东方网力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全部认可,接受处罚意见并全面整改。请求对东方网力当前的经营困难予以考虑,酌情减轻处罚。
赵永军、赵丰、蒋超、邹洋、刘朗天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赵永军提出,对虚增固定资产事项不知情、未参与,系他人故意绕开总经理权限而实施,与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不具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签署2019年年度报告时已丧失对公司业务的经营权及管理权,东方网力仅提供年报签字页而未提供报告内容,过错程度较轻;其仅与虚增收入及利润事项有关联关系,不应适用现行《证券法》予以处罚。
其二,赵丰、蒋超、邹洋、刘朗天均提出,时任管理团队履行职务时未谋取个人利益,2020年12月相关资产处置系为挽回东方网力前实际控制人刘光造成的损失、改善资金状况,并非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的行为。
其三,赵丰、蒋超均提出,对虚增固定资产事项不知情;赵丰提出,签署2020年年度报告前已提交辞职申请并淡出公司经营管理,未参与案涉行为实施和审批;蒋超提出,提供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系履行职务行为,未参与案涉行为的决策。
其四,邹洋、刘朗天均提出,不具备财务专业背景,工作内容不涉及财务,已在职责及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综上,赵永军、赵丰、蒋超、邹洋、刘朗天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东方网力通过外部单位配合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虚减资产,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
第二,赵永军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赵永军对于公司内部规避合同审批程序等情况长期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对支付募集资金采购案涉固定资产进行签批,在东方网力任职期间涵盖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期并签署相应年度报告,其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行为跨越2005年《证券法》和现行《证券法》,持续到《证券法》实施后,应适用《证券法》予以处罚。
第三,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赵永军、赵丰、蒋超、邹洋、刘朗天应当保证东方网力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均未能提供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充分证据,不知情、未参与、缺乏专业能力均不足以作为未勤勉尽责的正当理由。
第四,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责任人员的职务、情节、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量罚适当。东方网力的经营状况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赵丰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蒋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五、对邹洋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六、对刘朗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对本案当事人刘光另行依法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8日
财务总监简历
蒋超,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曾就任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惠州石油分公司零售管理经理,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拓展经理,深圳市友银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产品经理、专职审查人等职。曾任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副总裁,2021年7月离职。
根据该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蒋超获得薪酬44.39万元。
张新跃,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63年2月出生,硕士学历。曾任北京第四印刷机械厂工程师,大松机电技术公司部门经理,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截至2018年报告期末,担任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北京爱耳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华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动力盈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西安赛能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奇虎网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宁波市鄞州区网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市前海恩福特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根据该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张新跃获得薪酬7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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