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深圳皖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水分公司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21:41:18 浏览量:0

近日吉水县财政局在扫楼清街中发现深圳皖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水分公司(以下简称“皖控吉水分公司”或“该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违规代理销售金融产品问题,5月4日,吉安市金融办联合吉水县财政局对深圳皖控公司吉水分公司负责人约谈。

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公司主要为已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备案的关联公司河南某公司的私募业务提供售后服务及客户关系管理工作,不直接从事私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同时,其关联公司以前在吉水县辖内销售的城投债理财产品已全额兑付,后续将不在当地销售此类非标准化理财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另外解释说公司在吉水辖内使用的“安投管家”品牌,仅为普通工商企业的咨询服务品牌,不代表任何金融业务背景或金融业务许可。

吉安市金融办有关负责人申明,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推介及销售,应符合以下硬性要求,一是产品的推介及销售主体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上述三类机构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或委托具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二是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相应的基金资产应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且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独立,资金运作独立。

吉安市金融办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该公司在我市吉水县辖内推介及销售的所谓“城投债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一方面相关主体未取得相应的基金销售资格,另一方面,有部分客户购买城投债相关产品时直接将投资款项打款至项目融资方的城投公司账户,而不是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开设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独立运作账户,此类违规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必须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到期予以清退,后续如发现公司继续开展此类业务,将依法处置。

相关负责人同时强调,河南有关关联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产品销售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审核,严禁向不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客户推介和销售相关产品;在展业过程中,不得以“安投管家”品牌的名义为相关金融产品发行作诱导性咨询服务,也不得向客户宣传“无风险”“保本保息”等内容。

在此,建议广大投资者在认购金融产品时,认真阅读相关风险提示材料,对照不同金融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客观评判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投资,为自身的经济利益把好关、守好门。

小贴士:

1.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基协发[2016] 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基协发[2016] 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8〕31号公布 证监会公告〔2023〕2号修订)第三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参与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来源:金融吉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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