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开发票走账,必然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20:48:38 浏览量:0

走账,有两层含义,一个是字面意思,指企业正常的财务记账,另一个是指企业财务上的不规范操作,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在没有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利用企业账户进行资金往来。

A公司的老王对B公司的老张说:“我们是多年朋友,你帮个忙,帮我走个账、开份专票?税费我来缴,另外我再给你几个点的手续费。”

B公司的老张吩咐公司财务人员配合A公司制作交易合同,向A公司开具发票,协助操作资金回流。

A公司要求走账虚开的目的可能是避税、套现、融资贷款等等。

常见的走账模式是,A企业的资金打到B企业的账户,资金到账后,B企业扣除相应税点,剩余的资金由B企业某个人账户操作返还给A企业某个人账户。

“资金借用银行账户走一圈”,即虚构业务关系进行资金往来。

打款了,有资金流;开票了,有发票流;伪造合同了,有合同流。但是,没有交付真实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证明,货物流对应不上。

如此操作,很可能会引来税务部门的税务稽查。若税务部门查实相关单位涉案行为属于税务违法,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若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也就是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即便涉税行为是行政违法,也并不当然涉嫌刑事犯罪。

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单以税务风险的角度来看,配合走账所开具的发票,是虚开。若当事人虚开的目的就是骗税,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没有真实业务往来,没有缴纳税款却申请抵扣,客观上造成了税务机关的增值税款损失,虚开税额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会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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