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一、自行申报
非居民个人不适用综合所得,不按年计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其他五项所得,分项计税。
非居民个人个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但以下情形,需要非居民个人自行申报:
1、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4、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的(临时离境除外)。
二、纳税申报时间、纳税地点
1、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地点未明确。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为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非居民个人取得其他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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