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如何开具不征税发票
现行增值税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包括: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因此,企业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可以开具不征税增值税发票的。不征税发票是按照资产账面净值还是按照确认的计税基础开具?
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是为了满足受让方需要索取发票的需求,说白了是为了应对税务机关,因此,发票开具要根据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金额来填开,如果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且企业选择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以原计税基础开具发票(如果涉及非股权支付的部分,计税基础=原计税基础×股权支付比例+非股权支付部分所确认的所得或损失);如果企业重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没有取得重组不征税发票,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由于资产取得过程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以转让协议和支付凭据就能入账,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不征税”发票适用于企业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开具的发票,因此“不征税发票”开具后,不需要在次月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并且《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具体比对规则就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所以开了不征税发票不申报也不用担心比对不通过的问题。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