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增值税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包括: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5-11-07 浏览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