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办理条件
一、生产、经营纳税人:有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纳税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材料
一、生产、经营纳税人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3份。(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2)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3 份。
(3)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 处或者2 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应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3份,同时附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 份。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二:自然人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报送材料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报送材料
(3)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报送材料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报送材料
(5)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情形的报送材料
(6)《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报送材料
详情:沈阳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材料
注:以上所有表格到下载中心下载
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系统:http://wssp.lnsds.gov.cn/login.jsp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办理地点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南一经街113号
办公电话:024-12366
乘车路线:214、244、246、273路公交车彩电塔站下车,沈阳地铁二号线青年公园站下车C口
办理时间
办税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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