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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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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