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国税函〔2010〕79号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请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或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吗?要求以股权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收入吗...
发布时间:2025-11-06 浏览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