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什么?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和形成无形资产之后的年度,第2行至第39行不包含该项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于 2025年1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在此之前,2017年版在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经历了5次修订。现将2025年修订的内容作一个详细的比较,以供方便学习。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与(上一版是 2020年修订)区别
与(上一版是 2021年修订)区别是
2、增加“第8 行“其他收益”:填报纳税人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金额。本行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
3、增加“第10 行“净敞口套期收益”:填报纳税人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本行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4、增加“第12 行“信用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该项目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5、增加“第1 4行“资产处置收益”:填报纳税人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行填报。本行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0、新增“第43 行“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填报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发生的税款所属期为本年度的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第44行“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填报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发生的税款所属期为本年度的特别纳税调整实际已补(退)所得税额。”
与(上一版是 2017年修订)区别是
原“第16 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2025版修订为“ 第16 行“ 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
与(上一版是 2017年修订)区别是
原“第35 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2025版修订为“ 第35 行“ 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与(上一版是 2017年修订)区别是
原“第16 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2025版修订为“ 第16 行“ 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
与(上一版是 2017年修订)区别是
原“第33 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2025版修订为“第33 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与(上一版是 2017年修订)区别是:
无。(只是表间关系对应的栏次有所调整,下同)
与(上一版是 2017年修订)区别是:
无。
与(上一版是 2022年修订)区别是:
1、原“第24 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025版修订为“第24 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与(上一版是 2022年修订)区别:
新增
(一)行次填报
1. 第1 行至第27 行: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 第28 行至第29 行: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8.1 行、第29.1 行…… 填报税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以及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一项资产仅可适用一项优惠事项,不得重复填报。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同时适用多项政策,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一项优惠事项填报。
3. 附列资料“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填报企业按照“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第1 行至第27 行填报。
与(上一版是 2020年修订)区别:
无。
与(上一版是 2019年修订)区别:
将“工商”改成“市场监管”
与(上一版是 2022年修订)区别:
1、原“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2025版修订为“ 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 行“ (一)人员人工费用” 、第7 行“ (二)直接投入费用” 、第16 行“ (三)折旧费用” 、第19 行“ (四)无形资产摊销” 、第23 行“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 、第28 行“ (六)其他相关费用” 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对于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在无形资产形成年度,第2 行至第39 行应包含当年度及以前年度为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研发支出;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和形成无形资产之后的年度,第2 行至第39 行不包含该项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 (重大变化!)
2、原“ 1. 第1 行“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025版修订为“1. 第1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中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包含已经形成无形资产、在本年摊销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原“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
代码 | 类型 | |
110 | 全年100%(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 |
121 | 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 (其他企业) | 按比例计算 |
122 | 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
”
2025版修订为“第50 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
4、原“ 51.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47-48-49)”:填报第47-48-49行的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填报0。
52.第L1.1行“其中: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21”或“122”时,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53.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当“研发费用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选择“121”或“122”时,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前三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54.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 填报第(47-48-49)行×第50 行的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填报0。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 法”选择“110”时,填报第L1行×100%的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21”或“122”时,填报第L1.1行×100%+第L1.2行×75%的金额。”
2025版修订为“51. 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7 行-第48行-第49行)×第50行金额。当第47行-第48 行-第49 行<0时,本行填报0。”
与(上一版是 2021年修订)区别:
与(上一版是 2017年修订)区别:
除了适用政策的更新,无其他区别。
与(上一版是 2018年修订)区别:
与(上一版是 2018年修订)区别:
1、政策文件新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 〕351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2、原“三、表内、表间关系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 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 优惠方式代码 | 减免方式类型 | |
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的企业) | 原政策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6 |
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 原政策 | 210 |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 9 |
原政策 | 220 |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 9 | |
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 原政策 | 210 |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 10 |
原政策 | 220 |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 10 | |
13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 原政策 | 210 |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 27 |
原政策 | 220 |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 27 |
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 原政策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26 |
新政策 | 11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 28.4.3 | |
新政策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28.4.3 | |
15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 | 原政策 | 210 |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 27 |
原政策 | 220 |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 27 | |
新政策 | 210 |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 28.4.2 | |
新政策 | 220 |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 28.4.2 | |
16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28纳米的企业) | 新政策 | 900 | 企业十免(免税) | 28.4.1 |
24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原政策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11 |
新政策 | 11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 28.4.4 | |
新政策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28.4.4 | |
25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新政策 | 300 | 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8.4.5 |
新政策 | 800 | 企业五免(免税) | 28.4.5 | |
330软件企业(软件企业) | 原政策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13 |
新政策 | 11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 28.4.9 | |
新政策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28.4.9 | |
340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 | 新政策 | 300 | 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8.4.10 |
新政策 | 800 | 企业五免(免税) | 28.4.10 | |
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 原政策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15 |
新政策 | 11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 28.4.8 | |
新政策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28.4.8 | |
500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 | 原政策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16 |
新政策 | 11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 28.4.7 | |
新政策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28.4.7 | |
600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 原政策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16 |
新政策 | 11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 28.4.6 | |
新政策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28.4.6 |
”
与(上一版是 2017年修订)区别:
1、新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 年修订)〉的通知》(财税〔2018 〕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2、原“一、有关项目填报说 明”
2025版修订为“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抵免税额时,按照“ 先到期先抵免” 的原则处理。”
4、原“3. 第3列“本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25版修订为“3. 第3列“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当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专用设备可享受抵免优惠的投资额。”
5、原“4 第4列“本年可抵免税额”:填报第3 列×10%的金额。”
2025版修订为“4 第4列“当年实际可抵免税额”:填报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比例的金额。”
6、原“5. 第5列至第9 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抵免税额,其中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6.第10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填报第5+6+7+8+9列的合计金额。7.第11列“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第1行至第6行填报纳税人用于依次抵免前5个年度及本年尚未抵免的税额,第11列小于等于第4 -10列,且第11列第1 行至第6行合计金额不得大于第6行第2列的金额。8. 第12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填报第4-10-11 列的余额。9. 第7行第11列“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填报第11列第1 +2+…+6 行的合计金额。10. 第8行第12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填报第12列第2 +3+…+6 行的合计金额。11.第9行“本年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12. 第10行“本年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13.第11 行“本年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25版修订为“5. 第5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抵免税额合计金额。6. 第6列“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第1行至第6行填报纳税人用于依次抵免前5个年度及本年尚未抵免的税额,第6列小于等于第4 列-第5 列,且第6列第1 行至第6行合计金额不得大于第6行第2列的金额。7. 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填报第4列-第5 列-第6列余额。8. 第7行第6列“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填报第6列第1 行+……+第6行金额。9. 第8行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填报第7列第2 行+……+第6行金额。(二)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和可抵免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9.1 行、第9.2行……填报专用设备的具体信息。同时新增多个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设备仅能填报一次。1.“投资类型”: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类型。
2.“ 投资额”:填报本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3. “抵免比例”:填报纳税人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的抵免比例。4.“可抵免税额”:填报“投资额”ד抵免比例”的金额。”
与(上一版是 2020年修订)区别:
1、原“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2025版修订为“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 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与(上一版是 2021年修订)区别:
1、政策文件增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 〕19号)”
2、原“10. 第19列至第26列“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填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2025版修订为“10. 第19列至第26列“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填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3、原“18. 第26列“境外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小计”: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20 〕31号规定享受免税的境外所得金额,金额等于第22 +24 列。”
2025版修订为“18. 第26列“境外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小计”:填报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免税的境外所得金额,金额等于第22 +24 列。”
与(上一版是 2021年修订)区别:
1、原“12. 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 3. 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后的金额。
1 4.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 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5. 第15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 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2025版修订为“ 6. 第6 行“ 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 行-第5 行)×25% 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 行-第5 行)× 规定比例的金额。
7. 第7 行“ 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 行-第5 行)×25% 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 行-第5 行)× 规定比例的金额。
8. 第8 行“ 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 行-第5 行)×50% 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 行-第5 行)× 规定比例的金额。
与(上一版是 2017年修订)区别:
1、原“ 5.“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6.“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 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7 .“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 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2025版修订为“5.“ 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2025版修订为“(二)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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