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燃气:制造国企错觉,违规经营,推卸责任的一把好手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7:45:45 浏览量:0

引入国资 制造国企错觉

“连哄带骗”跑马圈地

中国燃气,从名字上看好像是国有控股的企业,实控人为个人刘明辉。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燃气运营服务商,股票代码为00384。公司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香港,同时在深圳设有总部。中国燃气主要从事燃气业务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首先中国燃气并非国有企业,也不属于央企范畴,它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且为境外法人独资。主要股东包括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尽管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有中国燃气股份,但其投资属于财务投资,并不涉及公司的日常管理。

作为内地体制内下海的刘明辉十分清楚燃气这种民生行业与政府的关系。早些年找来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正司级)通过海峡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了中国燃气的小股东。刘明辉向香港市场大力宣传中国燃气的梦想,以及强大的背景,仿佛这个企业的控制是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目前北京控股已承担这一角色)。

国资背景、央企背景、国家使命这些都成了中国燃气的标签。这是故意制造一种国企、央企错觉。其实这一招术,倒是像一些政治骗子,——营造大背景、大靠山、大来路,宣称自己有天梯、接天线·······

然后中国燃气利用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北控等国字号招牌,以及“中国燃气”、香港上市公司这些招牌,前往内地“忽悠”那些对外部世界还不甚了解的大陆地方官员们。

很快他们就有斩获,一个个城市先后被拿下。借“帽子”忽悠,倒是刘明辉擅长的。中国燃气与北京、河北、湖南、湖北及上海等20多个西气东输的沿线城市,就建设天然气管网及分销进行合作,并取得北京大兴区及河北省乐亭市、遵化市等地区的独家开发运营权。

中国大陆当时的燃气收购大战愈演愈烈,收购方看好的是一个城市的天然气专营权,就是独家运营一个城市的燃气供应、分销等,说到底是专营权之争。中国燃气通过各种方式拿下了数百个项目,一路高歌猛进。

随之而来的就是,2010年12月17日,正在公司深圳总部1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总裁刘明辉和执行总裁黄勇,被深圳公安局的两名公安人员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放在国企就叫贪污)为由,带走并随后刑事拘留。刘明辉与黄勇被调查了20个月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委派专人来到中国燃气深圳总部,宣布对刘明辉和黄勇不予起诉,这一决定意味着“中燃12·17事件”的最终落幕。

不缺热度和市场 中国燃气却常年增收不增利

天然气市场产业链的中上游,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简称三桶油)承担资源开采和国外引进以及长输干线管网的建设。因管输价格由国家发改委确定,天然气与管道板块业务处于巨额“政策性”亏损。而下游燃气公司却在疯狂赚取利润赚得盆满钵满。

那处于天然气市场产业链的燃气公司——中国燃气,在不缺热度和市场的情况,表现如何呢?

从这表看中国燃气是典型的增收不增利,收入从2018年的593亿增到到919亿,利润却从82亿下降到42亿,毛利率和ROE也有所下滑,特别是ROE近五年一直处于下滑趋势中。

根据最新2023财年数据,公司收入达814亿港币,同比下降10%。公司拥有人应占盈利为31.84亿港币,下降25.8%,核心利润为39.65亿港币,下降4.3%。

由于大型城市的人口较为密集而且数量更多,燃气运输的单位成本更低,所以大型城市的燃气企业盈利能力更强。不过大型城市的燃气多为当地国企,中国燃气的运营地多为二三甚至四五线城市,单位成本高而且未来人口可能迁出,所以判断未来中国燃气的盈利能力还是较低的。

想象不到的利润来源 难逃罚款

在国内,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主要利润源于售气费和建安费。然起底中国燃气的近年来的处罚罚单,想象不到的利润来源,违规经营可不少。

1.南京中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总计超过5000万元的巨额罚款。

2023年2月1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公告了2023年全国执法机构首起反垄断执法案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为准,早先公告的案件均为2022年做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8日对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罚,该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款2083.7566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56.310891万元。总计超过5000万元的巨额罚款。

经查,自2016年起,公司将购买燃气保险、燃气报警器、燃气具、金属波纹管等产品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燃气入户的必需环节,强制要求开发商购买。如果开发商提出异议,公司会以拖延工程进度、拒绝供气等手段迫使其接受。公司还针对开发商超配套范围工程、非居⺠燃气管道工程收取不合理的安装费。

2.南京中燃暨23年被罚5000万后,24年开门红爆出多收燃气费被罚25万

南京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规收取用户天然气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罚款251014.41元。

3.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被罚889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对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7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5736265.12 元,罚款 3154455.46 元,合计 8890720.58 元。

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执法机构还指出,涉案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控制能力。利用这样的市场支配地位,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公司被指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要求在其供气范围内的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与其交易。这种行为剥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选择权,还排除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4.新华社:淮南中燃公司违规向2000余户居民捆绑销售燃气配件!

5.宜昌中燃在供应天然气等经营活动中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行政处罚案,被罚156万元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水电气领域收费交叉检查中发现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强制捆绑销售保险等违法行为,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局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1月至3月,宜昌中燃公司与用气量较大的工商业用户自行协议定价,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75元/立方米、3.98元/立方米,高于政府定价3.28元/立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局对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没收合计1026555.84元,罚款合计539535.5元,罚没款合计1566091.34元的行政处罚。

6.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因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违规收取用气保证金的行为,被罚款金额28,832元;没收违法所得57,664元。

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期间,当事人在实施燃气设施入户项目工程时,将燃气计量表具作为用气设施纳入工程成本,一并计入工程造价费用,共向18家市场主体用户收取计量表具金额合计42823元。违规收取用气保证金的行为。2011年至2016年期间,当事人向24家市场主体用户收取用气保证金合计218000元。以上共计违法所得68664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利,违规收费、捆绑销售等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中国燃气这里已经是屡见不鲜,如果这是中国燃气造福社会的方式,那么也就警醒了我们,如果不小心被这家企业“服务”到了,请警觉一些。

发生重大事故却着急撇清责任

2021年6月13日6时42分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的集贸市场发生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其中重伤37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395.41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为天然气中压钢管严重锈蚀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在建筑物下方河道内密闭空间聚集,遇餐饮商户排油烟管道排出的火星发生爆炸。

中国燃气直到爆炸事故发生后5天,中国燃气终于主动承认该爆炸事故是其管理运营的管道,而公告内容:

公司的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是该区域的燃气供应商之一。该区域的管道燃气经营权原由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公司拥有,于2015年12月22日,东风汽车以燃气管网和相关设施出资入股,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以现金出资入股,共同成立该项目公司,经营该区域的燃气业务。

中国燃气的意思是这个公司不是全资公司,貌似不是自己的事,或者不全是自己的事。而其实呢,中国燃气直接与间接持股这家公司85%的股权,东风汽车只有15%。这公司由中国燃气绝对控股。而且,中国燃气在大部分城市的项目公司,都是采用与当地政府合资的形式建立的,地方政府只占有股权,运营一般都是中国燃气负责。

要看一家公司说了什么,更应该看一家公司做了什么,尤其是在危难时刻,是勇于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还是千方百计、花言巧语的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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