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嘉信300071被行政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7:32:07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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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嘉信,代码:30007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年11月27日,之前,华谊嘉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与《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年5月17日,华谊嘉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刘伟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公司控股股东刘伟实际控制千石天泽6号认购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价格由刘伟决定,参与认购的资金均来源于刘伟,且在两次需要追加投资时,均由刘伟提供追加的资金,千石天泽6号的分红款最终转入刘伟银行账户,此外,刘伟享有千石天泽6号所持华谊嘉信股票的处分权。因此,刘伟在通过千石天泽6号认购、持有及减持华谊嘉信股票的过程中,提供认购资金、拥有交易决策权并享有分红收益,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减持时点、减持价格等均体现刘伟的意志,足以认定刘伟是该次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对象。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又指出,2013年12月3日,华谊嘉信对外披露《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该公告书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虚假记载。华谊嘉信《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自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

因此,中国证监会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华谊嘉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华谊嘉信案的索赔条件为: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16日间买入华谊嘉信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8年5月1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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