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区块链技术存证,可以被司法认可吗?
在上篇文章《道方图说 | 论知产案件存证重要手段之区块链存证技术(上)》当中,我们了解到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诞生背景、发展路径、技术简介以及区块链电子证据相较于传统电子数据的优势,然而在知产案件当中仅了解这些知识还不够,对于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司法审查才是重点。因此,在本篇文章中,我们继续学习和了解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分类及司法审查,顺便讨论一下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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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存证证据分类
依据电子数据上链的时间来分类,可以将区块链存证证据分为先生成后上链的电子数据和链上生成的电子数据。
第一类,先生成后上链的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数据的生成与区块链无关,这类电子数据往往是当事人在使用电子设备时在网络空间里产生的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中包含着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类电子数据通常是在已经生成后由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将其收集起来,再上传至区块链当中。换句话说,电子数据的生成和收集与区块链无关,并不受区块链的影响,区块链只是在该电子数据上链后发挥作用。谢登科教授将这类电子数据称为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中,电子数据生成通常并不涉及区块链,区块链仅在后期的电子数据存证中得以运用,其并不会影响电子数据生成。”[1]
第二类,链上生成的电子数据顾名思义就是指依据区块链技术生成的电子数据,生成即上链,或者说电子数据的生成与区块链存证是同步的。谢登科教授在其文章中将此类电子数据称为区块链电子数据。若不依靠区块链技术,该类电子数据就不能产生,这类电子数据通常会出现在加密数字货币纠纷当中。例如,当事人利用区块链进行数字交易时,交易行为产生时当事人的交易内容和信息便会通过智能合约技术上传至区块链中,该笔交易的信息就会自动记录下来,上传至区块链的各个节点保存,并无法删除和篡改。当该笔交易在之后发生纠纷时,区块链上记录的电子数据就能够作为证据材料证明交易事实。
这两类电子数据虽然最终都是以数据的形式保存在区块链当中,但其生成时间不同、区块链对其产生影响的时间节点也不同,导致区块链技术对这两类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保障程度不同。链上生成的电子数据其生成时间与上链时间是同步的,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等优势对其真实性保障程度较高,因为其可通过自我鉴真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真实性,其被篡改的可能性很低,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高,在没有确切证据能够推翻的情况下,该类电子数据在审查的过程中应当被采信。
而先生成后上链的电子数据,区块链仅在其上链后的阶段发挥作用,也只能保障其上链之后的真实性,保障其上链后不被篡改。在电子数据上链之前,是由当事人或者其他主体收集后存入区块链当中,在上链之前收集过程中,电子数据存在被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篡改的风险,无法确保其是否真实和完整,对其的审查判断较为困难。因此,本文主要对第一类先生成后上链的电子数据的审查和适用进行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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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司法审查
(一)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司法审查规则
1.区块链存证证据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部分的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形式包括电子数据,该类证据形式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的一种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释义,数据电文,也成为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一般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各种信息。
根据工业和信息部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计算机技术,因此区块链证据本质上是属于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的数据信息,即区块链存证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工业和信息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认为,区块链因其本身具备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征,极适合与电子存证相结合,存证也因此成为区块链的典型应用场景之一。
2.关于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审查规则。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下称《在线诉讼规则》)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在线诉讼规则》根据区块链技术的特点,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具有推定上链后未经篡改的效力,并分别明确了上链后数据真实性和上链前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规则,首次对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真实性认定作出规则指引,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提升人民法院证据认定效率,推动完善互联网时代新型证据规则体系。
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应当关注的是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电子数据这类证据的审查也应当关注这三性。区块链存证证据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因此对其三性的审查也适用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征,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较传统电子数据而言有了很大的提升,因此《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增加了较多的规定。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条是关于人民法院推定区块链存储数据具有上链后未经篡改的效力的规定,这说明在我国法律中,区块链证据在上链后只要经技术核验一致便能被法院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第一款,国家有关区块链存证服务的规定,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于2019年2月15日生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网站或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的,需要办理备案手续。若区块链存证平台未经网信办备案,很可能在实务中受到质疑。
关于第二款,当事人与存证平台的关系以及是否用技术手段干预取证过程也可能影响到证据的客观性,一些技术性公司设立且与司法鉴定中心、仲裁委、法院、公证处等公检法机构完成对接的技术中立平台可能会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当事人与这类平台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关于第三款,是对区块链平台取证能力的要求,例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符合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从技术上说符合该准则的可以推定其取证能力较高。
关于第四款,区块链的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直接影响其存证取证能力的。关于区块链证据的行业标准,根据司法部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实施的《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规定了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和电子数据存证过程的要求。
▌此外,《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专家意见及鉴定,无论是对区块链存证上链后、上链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甚至关联性的判断,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可以通过专家或司法鉴定机构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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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存证技术质疑
区块链技术目前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其尚未完全成熟,算法也在持续更新和增加,但区块链一直存在着“51%”的可攻击性的质疑,51%攻击就是指某一攻击者掌握了全网51%的算力资源,就能对某个系统发起攻击,在区块链系统中,攻击者就可以修改区块链上的数据,即拥有了篡改区块链数据的权利,区块链就存在中心化或者被攻破的可能。但这种被攻击的可能性较小,由于区块链是由分布式节点网络维护,在区块链上的所有参与者都是在达成共识的过程中开展合作的,这种共识机制就是区块链的安全性较高的原因。网络越大,防御攻击和数据损坏的能力就越强。
区块链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公有链指的是任何人可以自由进出系统,自由参与到区块链系统中读取数据,不受服务提供者控制,保护用户免受系统开发者的影响,公有链上的数据完全公开透明,属于完全去中心化。公有链基于其进入门槛低的特点,用户较多,规模较大,因此由某一人掌握51%算力资源的可能性极小,51%攻击不太可能发生。但联盟链相较于公有链而言,只具备部分去中心化的特点,联盟链的节点没有公有链多,虽然具有成本低、处理速度快的特点,但去中心化不完全,较公有链而言更容易被攻击。我国目前区块链存证平台大多都属于联盟链,确实存在着系统被攻击的可能性。并且目前国内区块链存证平台数量逐渐增多,节点数量并不一致,运用的技术手段也不一致,导致区块链平台资质标准并不统一的混乱现象。
对此,解决方案除了在技术层面进一步加强,使区块链技术在数据安全防护和保障方面有所突破外,还应当解决区块链存证平台资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区块链平台。根据2022年3月1日生效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智慧服务系统,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智慧服务系统相应平台和司法区块链核验当事人通过区块链平台提交的相关电子文件和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建成全国统一的司法区块链核验平台基础上,希望能够早日建成全国统一的司法区块链存证平台,并加强技术支撑,抵御算法攻击,维护当事人权利。
注:
[1]谢登科:《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本质与适用边界》,《兰州学刊》2021年第12期;
【参考文献】
1.华为区块链技术开发团队编著:《区块链技术及应用(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2.刘品新:《论区块链证据》,《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
3.谢登科:《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本质与适用边界》,《兰州学刊》2021年第12期;
4.邹龙妹、宿云达:《民事案件区块链存证的逻辑、困境与进路》,《部门法专论》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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