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涉税处理解析
通常来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主要是各种补贴、补助及专项用途资金,还包括各种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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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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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从政府部门取得一些财政性资金,尤其是近几年来,为了应对疫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及鼓励企业创新,符合条件的企业会收到各种各样的财政补贴等资金。企业收到了钱,确实是好事,但是收钱的涉税处理也很关键。如果不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错误的进行了涉税处理,就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好事办坏,反而得不偿失。笔者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涉税处理进行解析,帮助大家尽量规避由此导致的税务风险。
哪些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
参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以下简称151号文件)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资金。
通常来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主要是各种补贴、补助及专项用途资金,还包括各种减免税款。
财政性资金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但是特殊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增值税的处理。
(一)政策依据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七条。具体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必须与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直接挂钩,也就是说,这部分财政补贴,实际上属于价款(或价格)的组成部分,符合增值税关于销售额的规定,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案例说明:某生物质发电企业,主要利用玉米秸秆、锯末等生物质发电,生产的电力上网销售给电网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上网电价0.4元/度,财政补贴0.3元/度,假定该企业年上网电量为1亿度,补贴金额为3000万元,则3000万元的电价补贴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4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缴税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发生应税行为的前提下,一般为收到销售款项的时间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当然,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时间。
(三)开票处理
如果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需要企业开具发票的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应征增值税的财政性资金
按照销售对应商品(劳务、服务等)适用的编码和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情况下,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2、不征增值税的财政性资金
按照“不征税项目”的规定开具发票,编码选择“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管是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直接取得的,还是各种税款的减免,都需要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特殊情况下,符合规定的,可以计入不征税收入。
(一)基本原则
根据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大原则是缴税,不缴税是例外。
(二)缴税时间
根据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即应在“取得年度”缴税。简言之,对于财政性资金,一般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即“收钱缴税,不收不缴”。
但是,也有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规定: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总结如下:企业取得与经营直接相关的财政性资金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取得与经营不直接相关的收入,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
举例说明:2022年,甲污水处理公司与某地政府达成协议,负责处理该地的污水,污水处理费按照处理污水的数量确定。假定2022年5月,甲公司处理污水10万吨,处理成果已得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水质达标。那么,对于甲公司来说,无论5月份是否收到政府部门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均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在5月份确认相应的污水处理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需要根据17号公告的规定,准确判断其收入确认的时间,即按权责发生制还是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特别是不要“自作聪明”,将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计入“递延收益”,甚至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以规避纳税义务,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三)不征税收入
前面内容分析过,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基本原则是缴税,不缴税是例外。那么,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不缴税呢,分析如下:
1、151号文件的规定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151号文件对于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只是做了原则上的规定,而财税[2011]70号文件(以下简称70号文件)对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符合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实务中,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一般按照7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70号文件具体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理解上述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1)有文件:有资金拨付文件且规定专项用途。
(2)有办法: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有核算:会计上对资金收付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剔除。
3、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的处理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总要花费的,对于不征税收入花费形成的支出,根据7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如下: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本化支出,计提的折旧或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简言之,对于不征税收入:收入不征,支出不扣。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来说:收入调减,支出调增。
另外,根据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部门拨付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支持或补贴企业特定的支出,如果企业取得已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专项资金,5年内没有支出或没有全部支出,则违背了拨付专项资金的初衷。因此,70号文件规定,对于没有实际支出的部分,第六年予以征税,同时,对应的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
临近年底,马上面临年终关账及来年的汇算清缴,对于取得财政性资金的企业,要仔细梳理财政性资金的来源及性质,根据本文的解析,研判目前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议及时整改,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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