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实控人3.35亿赔付款提升净利为正;印纪、信威双双公告破产 | 2024.4.14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6:40:03 浏览量:0

券商诉讼统计

(2024.04.06-2024.04.14)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等持牌机构的诉讼案。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东方证券出具的《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持有本公司股份58,4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72%)的股东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26,071,47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2018年9月12日,东方证券作为公司原股东李建国先生的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通过执行司法裁定的方式获得李建国持有的公司首发后限售股58,410,000股,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4年1月23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通知,东方证券所持有的公司58,410,000股股票已

被司法强制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月23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各部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5,677,610.54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82%。

1192、温建成诉美尚生态、广发证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天衡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31,951元,被告二至被告三对被告一的赔偿之责承担连带赔付责任;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涉诉金额:31,951.00万元。公司于近期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3诉前调10831号,该案待开庭审理。(2023.9.4)

1193、黄健生诉美尚生态、广发证券、天衡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38,697元,被告二至被告三对被告一的赔偿之责承担连带赔付责任;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涉诉金额:38,697.00万元。公司于近期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3诉前调10832号,该案待开庭审理。(2023.9.4)

1194、许树森诉美尚生态、王迎燕、广发证券、天衡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无锡宜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114,368.33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涉诉金额:114,368.33万元。公司于近期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3诉前调10838号,该案待开庭审理。(2023.9.4)

1195、胡剑诉美尚生态、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发证券、天衡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160,086.84元;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四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涉诉金额:160,086.84万元。公司于近期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3诉前调10880号,该案待开庭审理。(2023.9.4)

1196、蒋瑶华诉美尚生态、广发证券、天衡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4,233,015元,被告二至被告三对被告一的赔偿之责承担连带赔付责任;2、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4,233,015.00公司于近期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3诉前调10882号,该案待开庭审理。(2023.9.4)

1197、宁冬冬诉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广发证券、天衡事务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95,309.84元;2、请求判令被告2-7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涉诉金额:195,309.84万元。公司于近期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3诉前调2663号,该案待开庭审理。(2024.3.18)

1198、林彦诉美尚生态、广发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14,793.72元;2、判令被告二到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514,793.72公司于近期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3诉前调3299号,该案待开庭审理。(2024.4.8)

1199、孙京荣诉美尚生态、广发证券、天衡事务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诉金额:10,000.00万元。公司于近期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3诉前调3377号,该案待开庭审理。(2024.4.8)

1200、吴艳光诉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00元;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涉诉金额:10,000.00万元。公司于近期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3诉前调3340号,该案待开庭审理。(2024.4.9)

1201、宫雷光诉美尚生态、广发证券、天衡事务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合计312,120.50元;2、判令被告二到四对被告一第一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涉诉金额:312,120.50万元。公司于近期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3诉前调3387号,该案待开庭审理。(2024.4.8)

1202、刘长水诉美尚生态、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发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268.31元;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涉诉金额:57,268.31万元。公司于近期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3诉前调2254号,该案待开庭审理。(2024.3.1)

小计:公司作为被告,涉诉金额合计5,677,610.54万元。

2021年2月至2024年4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20,203,066.75元,占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5.25%;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2,647,727,280.56元,占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83.00%。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3,167,930,347.31元,占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58.25%。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首创证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安慧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因司法诉讼保全冻结,被冻结资金7,352,501.00元,该账户及该账户内其他资金无使用受限情况。截至本报告日,该冻结资金已解除冻结。

2015年1月13日,首创证券全资子公司首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正德盛”)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签订《西藏信托-首华1号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西藏信托于2015年1月16日与秦皇岛康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投资”)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由西藏信托向康华投资发放总金额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贷款到期日康华投资未偿付该笔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截至2015年9月16日,康华投资欠西藏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亿元、利息16,041,666.67元、罚息12,370,937.50元。随后,西藏信托对相关责任主体启动了诉讼及仲裁程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送达了(2015)秦民立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秦皇岛北方物流置业有限公司(属于康华投资关联方)2.75亿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于2015年10月27日对该公司名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0号共计1,095套、总面积约30,046.95平方米的房产实施了查封。经过法院强制执行,首正德盛于2016年3月8日收到执行案1.95亿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仲裁裁决,就西藏信托尚未收回的信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裁决被申请人秦皇岛北方物流置业有限公司(康华投资关联方,以下简称“北方物流”)承担保证责任,合计支持金额1.15亿元。2020年3月24日裁定将北方物流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0号共计152套商铺过户至西藏信托抵偿债务,剩余未履行部分继续执行。在继续执行过程中,2021年10月13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续封了北方物流名下的119套商铺2023年2月6日,首正德盛向法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2023年3月1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西藏信托变更为首正德盛,并于3月21日出具恢复执行裁定书,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5月12日法院出具拍卖裁定书,当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正式挂拍119套商铺。5月24日,法院确定最终的执行标的金额为54,644,874.23元。6月30日,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将北方物流119套独立商铺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以55,130,166.88元,交付首正德盛抵偿债务,该案件已执行终结。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湘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认为罗静、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和湘财证券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案件暂未开庭审理。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湘财证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鉴于上述案件正在一审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湘财证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湘财股份全资子公司湘财证券于2023年9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十个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因其管理的云涌系列信托产品受罗静等人侵权行为遭受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罗静、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金额为 16.78亿元。湘财证券于 2023年10月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因其管理的云涌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遭受损失,诉至法院要求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金额为 2.25亿元。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合计19.03亿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尚未判决。 根据该案情目前的进展、法律代理人意见及管理层的判断,云南信托现有举证中尚无证据证明湘财证券存在或实施了侵犯云南信托利益的行为,且多起民事案件法院生效裁判明确认定湘财证券在相应产品代销中不存在过错。此外,根据罗静所涉刑事案件现有判决,并无湘财证券人员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如云南信托不能进一步提供湘财证券存在侵权行为的有效证据,上述案件判决湘财证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于本报告期内未对该索赔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粤开证券与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洛肯国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于2022年2月18日开庭审理,2022年2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洛肯国际的起诉。2022年8月1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青岛中院(2021)鲁02民初2234号民事裁定,指令青岛中院审理。2023年3月2日,公司收到青岛中院送达本案2022鲁02民初1721号(原审鲁02民初2234号)的开庭传票,通知本案定于2023年3月31日开庭。2023年12月4日,公司收到青岛中院送达本案2022鲁02民初1721号(原审鲁02民初2234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洛肯国际的诉讼请求。截至目前,案件正在山东高院审理中。公司对该诉讼事项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做相关会计处理,该案件未对公司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来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1、洛娃公司债产生的未决诉讼、仲裁。

因洛娃科技涉嫌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事项,证监会对洛娃科技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15洛娃01”“16洛娃01”公司债持有人创金合信公司、北京佑瑞持公司、北京万亨隆公司、杭州量瀛公司等分别代表其管理的产品起诉洛娃科技、洛娃科技实控人、相关责任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五家中介机构,浙商证券为被诉中介机构之一。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共69,538.28万元。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受理后,公司选聘代理律师积极应诉。上述案件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均已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2、景心科技公司股东起诉的未决诉讼。

新三板公司景心科技公司股东魏伟芳起诉景心科技、周兆全、广州朗胜、广州朗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23年9月公司收到广州天河区法院原告追加被告申请,同时被追加为被告的包括会计所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景心科技10名董监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其损失1,500万元和资金占用利息。公司选聘代理律师积极应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魏伟芳的诉讼请求。

3、浙商资管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未决诉讼、仲裁。

(1)浙商资管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

浙商资管管理的资管计划持有“16东旭光电MTN001A”中期票据合计面额1亿元。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兑付本息,构成实质违约。浙商资管于2019年11月19日提起了诉讼,杭州中院于同日受理了案件。杭州中院已依据浙商资管申请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4,448,000元财产实施了司法保全。2020年4月,杭州中院裁定案件移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浙商资管与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事项。

2019年5月17日,浙商资管代资管产品与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润辰”)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及《抵押合同》,合同金额3亿元。后因触发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提前购买条款,但杭州润辰未按照约定支付购买款。浙商资管遂代表资管计划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杭州润辰支付款项,并申请法院保全查封了杭州润辰相关资产。2021年6月15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主要诉求,后杭州润辰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2021年8月18日,浙江省高院根据杭州润辰的撤诉申请出具民事裁定书,本案判决正式生效,案件进行执行阶段。2022年9月28日,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裁定杭州润辰破产,目前破产清算尚在进行中。同时,由于应建仁作为“18铁牛02”担保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债券本息。浙商资管代表资管计划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担保方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2021年8月1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应建仁向浙商资管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2021年8月26日,浙商资管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尚未执行到担保人相关财产。为处置杭州润辰已查封资产,浙商资管代资管产品与宁波益方德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千岛湖晨露清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宁波益方德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公司对杭州润辰的部分债权。由于对方未履行相关协议,浙商资管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淳安法院于2023年9月7日受理案件,并已依据浙商资管申请对杭州千岛湖晨露清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财产实施了诉讼保全。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险分析的报告。

根据《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公告》,泛海控股份将于2024年4月12日起在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

根据公司年报及临时公告,公司重要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0、杨延良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卢志强未按照各方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的约定办理民生证券1.96亿股股份交割手续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申请冻结了公司持有的民生证券196亿股股份。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等仲裁已裁决,进入执行阶段相关款项。后申请人杨延良以公司所持有的民生证券股份被司法拍卖,致使《谅解备忘录》无法履行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已裁决,进入执行阶段。

1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公司发生债券交易纠纷,将本公司诉至法院。后向法院申请审判决已生效,中山证券申请强制冻结了公司持有的武汉公司89.22%股权、民生证券31.03%股权。一审判决已生效,中山证券申请强制执行。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2024年4月11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报告,武汉公司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区法院”)送达的《执行决定书》,武汉公司、泛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联营公司,以下简称“酒管公司”)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武汉公司、酒管公司与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上城区法院此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酒管公司需支付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3,8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武汉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一审判决。该案判决生效后,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上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未能履行该债务,上城区法院决定将武汉公司、酒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前期,大智慧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共计335,496,631.49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小投服)和大智慧先后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报告期内,在中小投服提起的诉讼中,公司已收到张长虹向公司支付的861,950.50元赔偿款。且张长虹承担了相关律师费及案件诉讼费用。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初3158号】,准许原告中小投服撤诉。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与张长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调解书》【(2021)沪74民初4237号】,约定张长虹先生支付公司因履行民事判决支付的赔偿款共计334,634,680.99元,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分四笔支付完毕。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收到上述全部款项。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规则将张长虹需向公司支付的335,496,631.49元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导致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较大,扣除该因素影响,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数。

北京近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收到宣告破产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2024年4月11日,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集团”)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24年4月9日作出的(2021)京01破32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近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信威科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2023年12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北京近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共计6,876,539,900.02元。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评估,信威科技公司总资产的清算价值为498,770,378.22元,经审计,信威科技公司资产563,023,299.28元,负债9,530,503,155.42元,净资产-8,967,479,856.14元,信威科技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人对信威科技公司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信威科技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宣告信威科技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调查,信威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已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上海理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

来源: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新增收到相关法院执行文书涉案金额合计为70,366.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77.76%。按照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新增2笔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事项,累计金额59,023.81万元。

1、上海理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理朝”)。

2020年6月5日,上海理朝与公司、海南同盛世嘉免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免税”)共同签署《海南同盛世嘉免税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下称“《增资协议》”),约定上海理朝向同盛免税增资10,000万元。增资后,同盛免税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0万元,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上海理朝20%、公司60%及文远(三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三亚文远”)20%。上海理朝认为其和三亚文远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向同盛免税实际缴纳增资款。而自增资完成以来,同盛免税的股东出资和主要财产并没有用于各方设立同盛免税的经营用途,因此2023年12月8日,上海理朝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45,862.89万元。本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4年3月27日第一次开庭后申请追加相关当事人,现本案择期第二次开庭,具体时间未定。

2、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财务公司”)

2022年6月16日,公司原发行“17凯撒03”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经公司与海航财务公司协商签署《公司债券场外兑付协议》,并公司提供部分下属企业股权质押作为展期增信措施。2023年10月17日公司接到通知,因公司未能如期还款,经海航财务公司申请并2023年5月11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涉及增信中下属部分企业银行存款14,0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12月15日,海航财务公司传递文件告知其将向公司下属企业继续追偿,对于已确权的普通债权(涉及金额:13,160.92万元)对应偿债资源予以预留、提存,暂不受领。2023年12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对公司下属子公司海南凯撒世嘉饮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海旅饮品股票的评估拍卖程序,目前评估程序正在进行中。

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凯撒易食控股有限公司、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2023/8/8北京金融法院涉诉金额:16,410.15万元。2023年11月16日由法院召开线下庭前谈话,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和解事宜进行了多轮磋商,暂未达成和解。2024年4月18日开庭审理。

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同喻”)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悉,武汉同喻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根据公司初步了解,本次司法冻结系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智能”)、武汉同喻与深圳市鼎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鼎沣”)保证合同纠纷所致。

西藏中盛鑫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

来源: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4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披露了公司、郭茂、西藏中盛鑫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盛鑫瑞”)、杨兴志、卢立文等五被告与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市创发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仓创发”)、张明华等四原告相关的民事诉讼事宜。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2出(2018)苏05民初字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内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苏05民初字884号”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江苏高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杨兴志承担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履约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时承担周介明等四人应向中盛鑫瑞支付的本息金额支付责任;并驳回周介明等四人要求公司、郭茂、中盛鑫瑞合伙、卢文立对杨兴志在该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方不服江苏高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公司、郭茂、中盛鑫瑞、卢文立对杨兴志在(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一审、二审阶段的诉讼费、保全费。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申2206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合伙主张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等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案所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应当再审,裁定驳回所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受理日期:2021年1月27日。

受理法院: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台支行。

被告: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8412000118114268747号。合同约定:被告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21,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钢材,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17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3‰,逾期按照月利率13.95‰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将合同借款发放给被告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于2021年6月9日收到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豫0821民初14号,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962000元及支付利息(截止到2021年3月16日的利息为5994983.06元;2021年3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归还本金的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3.9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对被告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修武县产业集聚区云翔路中段南侧房产及土地【豫(2019)修武县不动产权第0002780号、豫(2019)修武县不动产权第0002781号,原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201411470号、修房权证城字第201411050号、修国用(2014)第3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1028号之三:关于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台支行申请执行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修武县产业聚集区云翔路中段南侧豫(2019)修武县不动产权第0002780、0002781号的不动产(原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201411470、201411050;修国用(2014)第37号)、坐落于2号厂房西侧的3号厂房(面积约9720平米)、门岗、配电室、其他附属设施及地面附着物。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26671680元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拍卖被执行人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修武县产业聚集区云翔路中段南侧豫(2019)修武县不动产权第0002780、0002781号的不动产(原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201411470、201411050;修国用(2014)第37号)、坐落于2号厂房西侧的3号厂房(面积约9720平米)、门岗、配电室、其他附属设施及地面附着物。于2021年12月17日以21337344元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台支行申请以二拍流拍价21337344元进行以物抵债。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修武县产业聚集区云翔路中段南侧豫(2019)修武县不动产权第0002780、0002781号的不动产(原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201411470、201411050;修国用(2014)第37号)、坐落于2号厂房西侧的3号厂房(面积约9720平米)、门岗、配电室、其他附属设施及地面附着物的查封;将被执行人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修武县产业聚集区云翔路中段南侧豫(2019)修武县不动产权第0002780、0002781号的不动产(原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201411470、201411050;修国用(2014)第37号)、坐落于2号厂房西侧的3号厂房(面积约9720平米)、门岗、配电室、其他附属设施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转移至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台支行名下;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台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受理日期:2023年7月18日。

受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债权人。

被告1: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公司股东陈键控制的公司;

被告3:陈键,挂牌公司股东;

被告4:崔丽梅,公司股东陈键配偶。

根据公司收到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2019年11月15日,被告1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5日,利率为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加壹佰零贰bp(1bp=0.01%)确定,逾期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并约定原告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1承担。被告2、被告3、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支出费用等。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告4在被告3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捺印,同意以与被告3的共有财产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基于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1发放了上述借款、被告1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他被告亦未履行其担保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2023年8月30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鲁71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537350元及相应的欠息(计算至2023年4月21日的欠息合计3718140.03元;自2023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陈键对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连带责任;四、崔丽梅在其与陈键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陈键、崔丽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07393元,减半收取计53696.5元,由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陈键、崔丽梅共同负担。

2024年3月14日该案件已到执行阶段,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鲁7101执109号,执行标的:14,265,490.00元,执行法院: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宣告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2024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2022)京01破25号之一《公告》。

“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京01破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16家债权人对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纪传媒公司)享有1,767,019,374.28元普通债权。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报告称,经管理人调查,印纪传媒公司银行账户余额371.07元,其名下持有的注册商标、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难度较大且实际变价处置的价值较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存在重整、和解情形,故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印纪传媒公司破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4月3日裁定宣告印纪传媒公司破产。”

2022年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京0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2月18日出具(2022)京01破2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担任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6月9日起暂停转让。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后作出股票终止转让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第二节、第三节之相关规定,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将依法开展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工作,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股票终止转让不影响公司后续的破产清算程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被告一: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至被告四均为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一至被告四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140.91万元,利息56,148.86元(暂计至2023年2月22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原告有权对被告一至被告四提供的抵押资产处置所得价款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负担。

来源: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临2024-014)

2024年4月11日,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分别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2024)浙0105民初2973号、297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0日,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公司向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借款3,150万元;2023年11月9日,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公司向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借款2,850万元。本公司以坐落于杭州市解放路138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目前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对上述借款已宣布提前到期,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本公司归还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贷款本金3,150万元,利息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91,546.88元(利息暂算至2024年1月7日);判令本公司归还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贷款本金2,850万元,利息82,828.13元(利息暂算至2024年1月7日)。(2)2024年1月8日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3)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对《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2024年1月2日,公司收到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通知书》,因公司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有关“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履行的”情形,工商银行杭州分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公司在该行的未到期的融资全部到期,合计6,000.00万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银行贷款逾期进展暨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有棵树”)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处的本金为2,640万元的贷款逾期。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4)苏0106民初4435号)及相关诉讼材料,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就上述逾期贷款向公司提起诉讼。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7日,原告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有棵树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用途载明为借新还旧,贷款币种、金额为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贷款实际执行年利率为3.75%。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结清贷款本息。综上,原告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

来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搜于特集团”)于2023年10月25日披露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易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228号],2023年12月18日披露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东莞中院)对上述案件的执行通知书[(2023)粤19执3493号]。东莞中院在执行该案中,美易达公司向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近日,公司收到中院执行裁定书[(2024)粤19执异16号],驳回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1号)

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

被告一: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黄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被告一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涉及债权金额1.75亿元,被告一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被告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前,因原告认为被告一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而成讼。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债务本金1.12亿元、利息105.66万元及其他费用,并要求被告一、二、三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IPO申报涉诉公告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

来源: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司涉诉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包括单个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及多个涉及同一事项诉讼案件标的金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如下:

(一)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1、基金托管合同纠纷系列案。(1)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2015年12月、2016年1月,发行人作为综合托管服务商与深圳博纳方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方德”)、私募基金投资人签订了《方德博纳股权投资一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方德博纳股权投资二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统称“《方德博纳基金合同》”),合同约定一期、二期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德智联”)的股权。各投资人以管理人博纳方德通过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将基金财产输送至目标公司,发行人作为综合托管服务商未监督投资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损失等理由,将博纳方德及其实际控制人连同发行人等一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相关责任。

①投资人刘某民、潘某财、邓某诉博纳方德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等六被告。2018年2月8日,刘某民、潘某财、邓某分别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博纳方德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等六被告。2019年12月29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91民初386、387、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方德博纳基金合同》,发行人向原告承担30%的次要责任,即需承担赔偿责任金额共计366.10万元。发行人不服前述判决,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民终18773、18774、187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②投资人张某东、张某玉、中山市桃李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李企业”)、訾某强、金瑞泰信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金瑞泰信”)诉博纳方德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等六被告。2021年7月,张某东、张某玉、桃李企业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博纳方德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等六被告,要求确认涉案《方德博纳基金合同》无效;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合同有效,则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要求六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投资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该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合计1,634.20万元。

(2)案件进展。①2022年8月29日,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0391民初7358号、7359号、736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重审判决驳回刘某民、邓某、潘某财全部诉讼请求。刘某明、邓某、潘某财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二审尚未开庭审理。②2022年7月15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0391民初67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金瑞泰信全部诉讼请求,金瑞泰信提起上诉,2022年10月31日,因金瑞泰信未缴纳上诉费,法院出具(2022)粤03民终27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2022年8月5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0391民初704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某东、张某玉、桃李企业)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张某东虽未提起上诉,但因本案立案特殊性,二审法院仍将其列为上诉人),2022年11月25日,二审法院组织线上询问审理本案,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二审尚未判决。2022年8月29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0391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訾某强全部诉讼请求。

(3)发行人持有的惠和投资0.5391%股权及私募基金账户16.71万元被冻结情况。①冻结财产的基本情况。根据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0391民初704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法院依据申请人张某玉的申请裁定冻结了公司持有惠和投资的股权,冻结结果为:已冻结0.5391%股权,期限自2021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7日。根据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0391民初736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法院依据潘某财的请求冻结了发行人名下涉案基金募集账户中的可用金额16.71万元。②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较小,且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法院做出上述财产冻结系诉前财产保全,并非基于终审判决或裁定做出。2022年7-8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做出相关《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某玉、张某东、桃李企业、刘某民、邓某、潘某财等人全部诉讼请求,发行人无需向本系列案件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张某玉、潘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1-1-556某财案二审尚未判决,依据一审判决结果,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前述冻结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较小。

2、侵权责任纠纷。(1)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发行人吉首武陵东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吉首营业部”)原负责人田某、销售总监刘某军在任职期间,冒用吉首营业部的名义与13名投资者签订了虚假的委托理财协议,并谎称田某个人账户为吉首营业部法人账户,骗取了13名投资者1,809.99万元。田某、刘某军已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并被判决向13位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上述13名投资者中有12名投资者(4名机构投资者:保靖县教育基金会、泸溪县教育基金会、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教育基金会、花垣县教育基金会;8名自然人投资者:杨某花、马某艳、王某霞、张某晖、向某、吴某海、曾某莲、王某竺)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赔偿。(2)案件进展。①机构投资者所涉4案:2022年8月22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湘31民终1024号、1025号、1026号、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发行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②自然人投资者所涉8案:经法院调解,发行人已与杨某花、马某艳、王某霞、张某晖、向某、吴某海、曾某莲7名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已出具调解书,发行人已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补偿款支付义务。2022年9月20日,王某竺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赔偿3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判决。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王某竺案尚未结案外,其余11起案件均已结案。

3、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纠纷。(1)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2016年10月,发行人作为管理人、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阳农商行”)作为委托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作为托管人签订了《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桂阳农商行认为发行人在管理珠江8号定向资管计划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越权交易,造成其本金及利息,交易费用损失。桂阳农商行于2022年2月10日以发行人作为信托资产管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为由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行人及广州农商行共向珠江8号定向资管计划专户补足其本金损失、利息及交易费损失共11,907.48万元。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2)案件进展。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做出(2022)湘102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行人向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产托管专户补足本金及相关利息,发行人不服已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二审尚未判决。

4、票据纠纷。(1)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2022年4月,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辽中信用社”)以票据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陆某、罗某、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财信证券等9位被告,诉称:2016年1月,在陆某、罗某的联系安排下,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作为资产委托人、财信证券作为资产管理人开展财富-浦发票据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票据2号资管计划”);同时,辽中信用社与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由浦发银行长沙分行按照辽中信用社的指令逐笔投资票据2号资管计划,票据2号资管计划投资了票据收益权。2016年起原告委托投资票据2号资管计划共计六期,除兑付第一笔资产管理计划外,其余均未兑付。(2)案件进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3)银行账户余额3亿元被冻结情况。①冻结财产的基本情况。2022年3月4日,根据辽中信用社的请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民初6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3亿元。②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较小,且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016年1月,辽中信用社与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委托资产管理合同(通道型)》,约定辽中信用社委托浦发银行长沙分行投资运作并管理受托资产。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与发行人签订了《财富-浦发票据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设立了票据2号资管计划。发行人依据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的指令与靖宇乾丰村镇银行签订了《票据收益权转让合同》。同日,发行人与辽中信用社签订了《票据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辽中信用社为票据2号资管计划项下投资的票据收益权对应的票据提供审验、保管及托收服务。后发行人根据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的投资指令,按照前述模式实施了后续5期委托资产对票据收益权的受托投资和管理,主要投向票据收益权。2016年9月,发行人根据浦发银行长沙分行指令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截至2016年9月5日,票据2号资管计划无法变现资产余额为28.95亿元。2018年5月4日,辽中信用社曾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财富证券与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34亿元。2019年4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民初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辽中信用社撤回起诉。2022年4月,辽中信用社以票据纠纷为由重新起诉,发行人为被告之一。根据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诉票据纠纷一案诉讼前景的预判说明》,发行人根据浦发银行长沙分行指令进行被动管理受让票据收益权,并未实施票据贴现、转贴现或者再贴现等行为,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等规定,也不存在违反资管合同的行为,在票据2号资管计划存续期间不存在过错。辽中信用社的损失原因为被告陆某、罗某的犯罪行为,与财信证券受托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财信证券向辽中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小。据此,发行人因该案件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较小,亦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1、担保物权纠纷。(1)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2014年12月,惠和投资与广西农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云商公司”)签订了《股权投资合作意向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惠和投资向农云商公司支付了股权诚意金2,800万元。惠和投资与徐某(被告之父,已过世)签订了《股权投资诚意金担保协议》,约定徐某以其物业房产抵押给惠和投资为农云商公司提供担保,该物业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至惠和投资名下,登记债权数额2,800万元。2015年12月,惠和投资终止了对农云商公司的投资、收到了农云商公司返还的股权投资诚意金本金及利息。同时与湖南顺农惠、徐某等人签订了《股东借款协议》,约定惠和投资作为湖南顺农惠股东向湖南顺农惠出借款项5,978万元,徐某以其个人所有的物业房产(之前已抵押给惠和投资),对湖南顺农惠偿还股东借款提供担保,本次抵押担保未对前次抵押行为进行解除抵押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7月7日,因湖南顺农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惠和投资向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2020年8月28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桂0702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因惠和投资主张实现的担保物权的第二次借款未办理抵押登记,不符合担保物权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惠和投资的申请。(2)诉讼案件进展。2022年7月18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桂0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惠和投资的诉讼请求。惠和投资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0183M-02)

2022年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94.88亿元,较上年增加18.52%,主要由于2022年广州银行资产质量下滑广州银行加大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计提力度。公司2022年计提其他资产减值损失0.60亿元。

来源: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2022年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行人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张奈、周素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诉讼标的为购回交易本金及利息、相关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暂为32,203.60万元。案件编码(2021)粤01民初1408号。该案件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柳永诠向原告万联证券返还融资款本金19,28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的利息以20,376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9,282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2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8年8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万联证券返还融资款本金2,98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98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从2020年12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扣减330,817.13元)、违约金(以39,379,10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8年8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万联证券有权就被告柳永诠提供质押的2,540万股*ST聚龙股票(证券代码:300202)、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质押的154万股*ST聚龙股票(证券代码:30020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万联证券有权就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质押的482万股*ST聚龙股票(证券代码:30020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二)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柳永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柳永诠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张奈对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柳永诠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八)被告柳长庆对第(二)、(五)项确定的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周素芹对第(八)项确定的被告柳长庆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年度报告(2023年)

证券自营业务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下降33.34%,一方面是2023年公司根据信用减值计提模型对持有的部分债券减值准备进行冲回,另一方面是自营业务严控成本支出,其中折旧摊销费下降48.23%。信用业务信用业务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长262.73%,主要是2023年公司根据信用减值计提模型对持有的部分项目计提了减值准备,本年度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0.38亿元。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2018年以来,东吴证券作为产品管理人参与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和债券投资亦受到证券市场环境恶化、信用风险暴露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对部分质押合约维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融资主体和部分违约债券发行人提起诉讼。截至2022年末,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发起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3起,涉案金额合计约2.82亿元。2022年,公司对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为主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新计提减值准备0.64亿元,转回减值准备5.39亿元,核销0.41亿元;期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2起,涉及本金合计4.50亿元。2022年末,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发起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3起,涉案金额合计约2.82亿元,主要为定向资管产品,自有资金参与较少。随着公司加大风险资产处置力度,公司股质业务风险资产规模明显下降,但考虑到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待回购余额仍较大,未来仍面临一定的信用减值计提压力。截至2022年末,公司资管业务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本金分别为4.50亿元和2.82亿元,公司或将面临一定的信用减值计提压力,对盈利稳定性形成一定影响。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2021年11月起,国金证券陆续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述被告对原告投资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华业债”)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分别超过1亿元。2022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5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截至报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开庭通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2011年9月16日,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以公司及公司河南分公司为被告,分三起案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三起案件累计请求判令公司十日内返还于1991年至1995年期间为原告保管的1,767.00万元的债券,若逾期不还则赔偿债券本金1,767.00万元、利息4,245.29万元(暂计至2011年9月16日,诉讼期间不停止利息损失的计算),本息合计6,012.29万元。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011年12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郑民初字第1355号、第1356号、第1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及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公司不服裁定,于2012年1月16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2月22日,河南省最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12)豫法民管字第49号、50号、51号驳回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该案于2013年10月22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案尚未判决。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22年1月13日,发行人山西证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等二十一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357,198元,要求其他二十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9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111号】,其中涉及中德证券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投资者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2023年10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除乐视网及贾跃亭外的二十二名被告)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上诉费用。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年度报告(2023年)

重大诉讼情况:2023年9月4日,湘财证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云南信托)《变更起诉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涉案金额共计1,678,130,928.02元。云南信托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部分案件含)、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罗静及湘财证券提起诉讼,涉及10只云南信托发行的云涌系列产品,共计10个诉讼案件。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案件暂未收到法院传票。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

来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1、兴业证券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共23名被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

2017年8月,兴业证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华会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易律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欣泰”)等共26名被告,诉请赔偿兴业证券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22,685.89万元。北京市二中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该案,案由为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欣泰电气等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11月,兴业证券变更诉讼请求,对上述26名被告共诉请赔偿23,198.13万元。2018年4月,北京市二中院裁定驳回欣泰电气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欣泰电气提起上诉。2019年1月,北京市高院对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裁定,因保荐承销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驳回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孙文东、王建华三名被告的起诉(原对该三名被告的诉请金额是5,142.10万元,兴业证券已依据仲裁条款另行申请仲裁)。辽宁欣泰于2019年3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兴业证券已申报破产债权。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兴华会所赔偿兴业证券损失808万元,东易律所赔偿兴业证券损失202万元,温德乙赔偿兴业证券损失5,458万元,其他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14名责任人分别赔偿兴业证券6万至505万金额不等的损失合计1,169万元,确认兴业证券对辽宁欣泰享有债权5,252万元。后兴华会所、东易律所及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8名责任人提起上诉。

2、兴业证券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等4名被申请人关于先行赔付责任分担的承销协议纠纷仲裁案。

鉴于北京市高院在“兴业证券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共23名被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中,以兴业证券与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之间的保荐、承销合同约定了纠纷仲裁条款,驳回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孙文东、王建华三名被告的起诉,兴业证券依据承销协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赔偿兴业证券因赔付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中受损的适格投资者而产生的部分损失,合计5,142.10万元,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对欣泰电气因其违约行为给兴业证券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欣泰电气于2018年9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兴业证券已申报破产债权。

3、兴业证券与张洺豪、张湫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7年4月至5月,张洺豪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长生生物”(证券代码:002680)作为质物,融入资金63,000万元。同时,张湫岑承诺对前述债务承担持续清偿责任。因质押标的证券被深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触发提前购回条款,且张洺豪未按协议约定在指定时点前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2018年8月,兴业证券向福建省高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洺豪和张湫岑应偿还兴业证券融资本金63,00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且兴业证券有权以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优先受偿。后张洺豪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7日,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张洺豪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经兴业证券申请,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21年7月5日,福州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将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作价6,407.52万元交付兴业证券抵偿部分债务。通过法院司法执行,兴业证券截至2023年6月末共计收到执行款项943.80万元。

4、兴业证券与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冬青、周江、崔建明、张鸿成、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

2015年11月,因持有的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简称:12精彩债,债券代码:118089)未获按期还本付息,兴业证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12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决,精彩公司向兴业证券支付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兴业证券对李冬青、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在前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兴业证券对周江、崔建明持有的互众(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在前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张鸿成、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精彩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0月,兴业证券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5、兴全资本代表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诉刘江、曾淑平股权认购协议争议仲裁案。

2016年1月,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全资本”,原名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刘江、曾淑平、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红公司”)签署协议,认购东方红公司11.38%股权。同日,兴全资本代表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刘江、曾淑平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当东方红公司符合一定条件时,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权要求刘江、曾淑平收购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东方红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2017年8月,因股权收购条件触发,但刘江、曾淑平未按约定收购股份,兴全资本代表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刘江、曾淑平支付股权转让款3,076.12万元,并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2018年6月25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江、曾淑平应受让东方红公司11.38%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3,076.12万元,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后兴全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合同争议案。

2016年10至11月,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珠”)在兴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以其持有“中珠医疗”(证券代码:600568)作为质物,融入资金39,809万元。2019年4月22日,因珠海中珠因上述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持续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构成违约,兴业证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5月3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珠海中珠应偿还本金39,80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就2,784.8万股“中珠医疗”及其法定孳息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2019年8月2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二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广州盈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创生科”)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珠海中珠质押股票网络拍卖裁定的执行,并退还竞拍保证金及拍卖成交款2700万元,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珠海中珠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对12,784.8万股“中珠医疗”股票的拍卖,法院经审查驳回珠海中珠的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通过法院司法执行,兴业证券截至2023年6月末共计收到执行款25,373.02万元。

7、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6年10至11月,珠海中珠在兴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资金39,809万元(以下简称“主债权”、“主债务”)。2018年7月,为担保兴业证券主债权的实现,珠海中珠将其持有的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珠”)5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给兴业证券;且辽宁中珠与兴业证券签署保证合同,对珠海中珠所负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4月25日,由于珠海中珠未按照协议约定对主债务履行回购义务,辽宁中珠也未在担保范围内履行担保责任,兴业证券向福建省高院提起诉讼。经福建省高院调解,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辽宁中珠达成调解协议,辽宁中珠同意对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兴业证券对珠海中珠持有的辽宁中珠5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11月22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2021年8月,兴业证券收到执行款114.07万元。执行过程中,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建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中珠天琴湾”小区共15套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手续,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宏福建工异议请求;盘锦市双台子区房屋征收安置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双台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盘锦市双台子区中珠天琴湾二期小区的若干套房产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该等房产的执行;刘梦鹤向福州市中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盘锦市双子台区中珠天琴湾二期小区的1套房产查封,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案外人刘梦鹤的执行异议请求。另外,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双台子区住建局”)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双台子区住建局向辽宁中珠代筹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的37套房屋的查封,法院经审查以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双台子区住建局异议请求;后双台子区住建局向福州市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查判决不得执行前述辽宁中珠名下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的37套房屋。

8、兴业证券与王悦质押式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

2017年3月至6月,王悦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恺英网络”(证券代码:002517)作为质物,融入资金42,300万元。待购回期间,因王悦部分提前还款,剩余融资本金变更为33,355万元。2019年3月,因王悦因上述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持续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构成违约,兴业证券向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确认王悦应返还兴业证券本金33,355万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以质押股票11,715.98万股“恺英网络”和1,197.07万元现金股利优先受偿。2019年4月22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立案执行。截至2023年6月末,兴业证券累计收回款项45,849.36万元。

9、兴业证券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圣珠宝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2019年10月,因持有的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外经”)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皖经01,债券代码:136308)发生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20年9月14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华安外经应向兴业证券支付本金5,1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兴业证券有权就5万克拉裸钻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德圣珠宝对前述抵押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德圣珠宝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兴业证券对5万克拉裸钻享有一定比例优先受偿权、德圣珠宝承担连带责任两项判决。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德圣珠宝提出再审申请,福建省高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驳回德圣珠宝再审申请的裁定。因合肥市中院裁定受理华安外经破产重整案件,兴业证券于2021年4月申报债权6154.45万元;在收到相关通知后于2022年1月重新申报债权,债权金额变更为6,019.77万元;收到福州市中院案件受理费退费后于2022年6月重新申报债权,债权金额变更为5,988.74万元。经华安外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裁定德圣珠宝等多家公司与华安外经合并重整。2022年11月30日,合肥市中院公告已裁定批准华安外经等12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华安外经等12家公司重整程序。

10、金龙控股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案。

2017年8月,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控股”)在兴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向兴业证券融入本金8,200万元。经法院执行,兴业证券收回部分债权4,341.85万元。2020年3月31日,浙江省乐清市法院作出(2020)浙038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龙控股破产清算。2020年5月28日,兴业证券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申报债权7,809.42万元。

11、兴业证券所属子公司与允兴有限公司仲裁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兴业证券所属子公司发起设立并参股的IS公司(IS基金)以3,999.05万美元的价款受让允兴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并约定当标的公司出现股份买卖协议约定的情形时,IS公司(IS基金)有权要求允兴有限公司等履行回购义务。允兴有限公司以IS公司(IS基金)已将标的股份转移至另一主体为由,要求仲裁庭作出声明,使IS公司(IS基金)于股份买卖协议项下要求允兴有限公司履行回购义务之权利为无效及允兴有限公司无责任向IS公司(IS基金)回购标的股份。IS公司(IS基金)于2021年1月5日对允兴有限公司提出反申索,并在仲裁程序中追加黄华及黄书映为共同反申索答辩人,要求允兴有限公司、黄华及黄书映承担标的股份回购及损失赔偿责任。2022年5月,仲裁庭作出关于本案各方当事人应承担责任部分的裁决,确认允兴有限公司、黄书映及黄华违反了股份买卖协议约定,应向IS公司(IS基金)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费用。损失赔偿金额待仲裁庭进一步裁决。

12、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2020年10月5日,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收到香港原诉法庭发出的关于债务人张朝兴的债权人大会通知(档号:B10/3459/2020-MLL/A)。债务人张朝兴原为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的经纪人,因其未按照经纪人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客户所欠保证金贷款,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法庭申报债权8,120.42万港元。

13、兴业证券与沈阳新益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20年11月19日,因沈阳新益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宏公司”)在兴业证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12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新益宏公司应偿还兴业证券融资债务本金7,209.06万元及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且兴业证券有权对新益宏公司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新益宏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调整部分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2021年10月13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兴业证券申请,福州市中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截至2023年6月末,兴业证券累计收到执行款8,598.83万元。因新益宏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福州市中院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4、兴业证券与楹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华益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20年11月19日,因楹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在兴业证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10月20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向兴业证券偿还债务本金5085.56万元及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楹栖公司、华益新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兴业证券有权对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楹栖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楹栖公司不承担本案兴业证券律师代理费12万元。2022年3月29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6月8日,经兴业证券申请,福州市中院决定立案执行。2023年3月31日,兴业证券收到执行款912.11万元。2023年4月6日,福州市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5、兴业证券与赵小强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

赵小强于2017年5月至8月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美盛文化”(证券代码:002699)作为质物融入资金,融资本金余额39,000万元。2020年12月,因赵小强违约,兴业证券向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并获得了《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确认赵小强应返还兴业证券本金39,0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以质押股票8,220.7187万股“美盛文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21年3月11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中院立案执行。截至2023年6月末,兴业证券通过执行收回债权金额共计34,877.10万元。杭州市中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来源: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3年9月末,发行人子公司五矿信托应收代垫信托费用款项2.82亿元,主要为信托项目代垫的各项费用,根据诉讼进展、抵押物价值、担保情况及可回收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判断,已计提减值准备2.32亿元。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

来源: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

1、中航资本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诉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贾志宏(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被告四)案。涉诉金额:365,374,858.34元。尚未判决。诉讼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2、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原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被告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二)394,505,910.00元。诉讼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3、中航租赁武汉诉和润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责任方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润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泸州润华物流有限公司案。涉诉金额:286,333,633.76元。诉讼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诉讼已经完成权利转让,案件撤诉结案。

4、中航租赁诉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连带责任方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和润物流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中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润华物流有限公司、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案。涉诉金额:240,574,668.96元。诉讼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诉讼已经完成权利转让,案件撤诉结案。

5、中航租赁武汉诉和润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责任方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泸州润华物流有限公司。涉诉金额:183,325,573.32元。诉讼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诉讼已经完成权利转让,案件撤诉结案。

6、中航租赁诉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责任方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案。涉诉基恩:111,430,336.68元。审理中。诉讼结果可能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7、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诉芜湖远福昌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盛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涉诉金额:274,887,671.23元。审理中。仲裁结果可能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8、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航信环球控股有限公司诉许家印案。涉诉金额:792,532,043.50元。审理中。仲裁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丽环、潘爱华、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案号:(2024)粤03执恢375号

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粤03民初48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城证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2日公告送达(2024)粤03执恢37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雷克利达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辽0204民初10691号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公告判决:被告北京雷克利达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雷克利达)支付原告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费47万元(2016年度10万元、2017年度7万元、2019年度10万元、2020年度10万元、2021年度10万元);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7月24日欠付督导费违约金71313元,并自2023年7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47万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066元、公告费45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思智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08民初2895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北京思智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思智泰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费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东北证券已预交),由思智泰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宗松、第三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陕01民初732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7日公告判决:被告李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三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融资本金199000000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李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三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6078647.04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三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息违约金55240573.58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43646元,由原告东方证券负担1050元,被告李宗松负担1542596元。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勇,杜国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4)沪0104执123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何威诉被告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窦晓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3)湘01民初346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34.16元,公告费1020元,共计26354.16元,由原告负担。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王晓兰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08民初4531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6日公告送达判决书: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晓兰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3号楼704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晓兰名下。

隋素梅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08民初453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6日公告送达判决书: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隋素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3号楼1104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隋素梅名下。

莫斌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恒泰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08民初4128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7日公告送达判决书:国泰君安北京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莫斌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3号楼904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莫斌名下。公告费260元,由北京恒泰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660元,由国泰君安北京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各负担3330元。

万健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恒泰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08民初4128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7日公告送达判决书:国泰君安北京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万健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3号楼804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万健名下。公告费260元,由北京恒泰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612元,由国泰君安北京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各负担3306元。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恒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沃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王逸如、第三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案号:(2023)沪0101民初2101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日向汕头市恒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沃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王逸如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陈育才、冯遵香、东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08民初2988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3日公告送达判决书:陈育才、冯遵香于将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A座803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华泰联合证券名下;案件受理费4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陈育才、冯遵香负担;公告费260元陈育才、冯遵香、东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马吉昌诉上海亮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鲁71民初109号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1月24日向上海亮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熊小琳、陈实武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02民初1067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公告送达判决书:被告陈实武、熊小琳共同向原告银河证券偿还融资本金195 243.91元、融资利息140.92元及罚息(以未偿还本金及融资利息为基数,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利率,自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21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共同负担。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

张**诉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第三人陈茂、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证券纠纷案

案号:(2023)皖0504民初3683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驳回张**全部诉讼请求。

虞**诉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第三人陈茂、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证券纠纷案

案号:(2023)皖0504民初3684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驳回虞**全部诉讼请求。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1)

荣某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平度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4)鲁08民终1246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裁定:按上诉人荣某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上诉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贤凤以及原审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建设大道证券营业部、张贤芳、杨先华、陈德益、彭青碧、汪义中、舒燕、郑涛、黄树彬、李正平、张辉淑、李文湘、茹云蝶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案

案号:(2023)琼民终846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2日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2724.01元,由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担。

上诉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被上诉人侯洽坤以及原审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建设大道证券营业部、龙家贤、刘奇艳、刘蓬国、刘炳权、康国付、唐启霞、雷冬生、李洪智、应超尘、毛石良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案

案号:(2023)琼民终963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2日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8691.86元,由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担。

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9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1)

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2023)吉0104民初6989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31日向齐**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温州海汇金投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

温州海汇金投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戴某某,第三人广州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4)浙03民终845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温州海汇金投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海汇金投)负担。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3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海汇金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住所地即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管委会办公楼5108室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地点向戴某提供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包括银行交易流水、《银行托管合同》、投资协议、投资补充协议、投资项目退出时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由其查阅,查阅时间以从实际开始查阅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为限。本案受理费80元,由海汇金投负担。

三亚能量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深圳市嘉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能量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郑志军、万蒙蒙、伍倩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琼0271民初12112号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2日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为:冻结被申请人三亚能量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郑志军、万蒙蒙、伍倩倩名下银行存款29252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

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阳泉市锋豪贸易有限公司、阳泉市高协商贸有限公司、顾雨清、李凤周、仁东(天津)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霍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晋0302民初585号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8日公告送达判决:被告阳泉市锋豪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锋豪贸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融金振兴)借款本金26999994元以及截止2020年12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989804.7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以不超过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被告阳泉市高协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高协商贸)、顾雨清、李凤周、仁东(天津)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仁东天津)、霍东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91749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92009元,由被告锋豪贸易、高协商贸、顾雨清、李凤周、仁东天津霍东负担。

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淮安市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骏、余志军、徐嘉悦、吴盛荣、江苏中锂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无锡铃峰科技有限公司、龙仙桃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案号:(2022)晋0106民初7890号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1日公告送达判决书:被告淮安市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利通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融金振兴)截至2020年12月25日的004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7311.53元,及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截至2020年12月25日的006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13593.78元,利息52298.90元,及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2%计算);律师费15000元;被告周骏、余志军、徐嘉悦、吴盛荣、江苏中锂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锂车业)和无锡铃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铃峰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融金振兴对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11号20幢1单元6层11号房屋(抵押权证书号为晋(2019)太原市不动产证明第0066420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6739元(缓交至执行前),由被告利通电子、周骏、余志军、徐嘉悦、吴盛荣、中锂车业、铃峰科技、龙仙桃共同负担。管辖异议上诉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利通电子。其余公告费560元由淮安市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骏、余志军、徐嘉悦、吴盛荣、中锂车业、铃峰科技、龙仙桃共同负担。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4)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良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刘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偿还43,997.84元;支付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99.95元、公告费00元,由被告负担。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理斌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理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偿还5,577.94元;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向贤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向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偿还6,473.09元;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峰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何晓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偿还5,779.43元;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上海雷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邓**与上海雷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雷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沪0109执753号

执行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1380000元。

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上诉人陈丁诉被上诉人龚奕、原审第三人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沪0115民初9160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160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浦东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0元,予以退回;公告费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陈丁诉被上诉人上海星苑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沪0115民初9154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154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浦东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718元,予以退回;公告费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

郭峰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陕02民终316号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7日裁定: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2023)陕0204民初1486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立案受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券业行家深耕券商服务二十余年,汇聚券业精英,助推行业创新转型。与最前端的券业精英思想碰撞,交流最新业务观点、实践经验,获得新的业务灵感,第一时间把握市场发展机遇,旨在搭建高质量的业务交流与人脉资源链接的平台。

券业人的高端人际交流平台

扫码关注了解券业行家

精彩回顾

踩了什么雷?联储证券批量涉诉

券业行家·涉诉

危险!知名私募7年未更新,股东内部“打起来了”!

行家基募·涉诉

警惕!恒天中岩投资被限制高消费

行家基募·涉诉

九坤投资啥情况?又有秘密被“泄漏”?

行家基募·涉诉

国泰君安批量新增涉诉信息,还有多少旧案未公开

券业行家·热文

信任裂缝,头部券商与添增私募2.3亿的纠纷!

行家基募·涉诉

捡漏大客户成“包袱”,大通证券无奈讨“旧账”

券业行家·涉诉

券业人都关注的公众号

数十万同僚的交流平台

期待你的加入

↓↓↓

戳这里,与券业行家一起成长!

Copyright © 转乾企业管理-加盟网 版权所有 | 黔ICP备2023009682号-14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仅用于学习参考,信息和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303555158#QQ.COM (把#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