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变了 7月1日起执行
7月1日起,印花税执行最新政策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印花税税率和税目都有哪些变化吧
一、书面合同
1、购销合同调整为动产买卖合同。具体税率仍为万分之三
2、加工承揽合同调整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三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从税目中取消,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意味着勘察书记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而是统一并入建设工程合同之中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调整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仍为万分之三
5、货物运输合同调整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三
6、营业账簿税率从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二点五
7、产权转移书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税率从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三
二、计税依据
1、结合经营改增后税收征管实际,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合同或产权转移书列明的增值税写入税法
2、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中营业账簿印花税优惠政策写入税法
三、应纳税额
立法前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立法后
《印花税法》第十条,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的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四、税收优惠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增加“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优惠
五、纳税地点
《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管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明确了纳税人(单位和个人)及待定书据(不动产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地点,便于纳税人申报与税务机关征管。
六、扣缴义务人
《印花税法》第十四条“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增加了印花税扣缴义务的规定。
七、纳税期限
立法前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己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已缴纳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立法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记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记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