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上百万打水漂!深圳人注意,看到这类消息千万别点
今年以来
虚拟货币因暴涨暴跌的价格
一度引发极大关注
这时候 有部分小伙伴则想:
抓住风口 顺势而为
从此走上人生巅峰
然而
在你白日做梦准备大赚一笔时
骗子们也在摩拳擦掌
准备狠捞一笔!
最近
深圳就有市民“中招”
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
“资深投资专家”线上授课
私域链接仅在群里发送
今年8月,张女士从家人处 收到一条网页链接,打开后是关于名叫黎某的股市风云录。
文章称,黎某是一名“资深投资专家”,称其熟知各类庄家手法,擅长跟庄操作。该文末尾附有黎某微信号,称其已组建一散户绿色交流群,欲向黎某学习炒股技术扭亏为盈者可添加其微信,并郑重声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
“我就有一种好奇,想可以先加(微信)再观察。”
张女士表示,添加其微信仅是好奇,想看看对方的实力。
实际上
不少跟张女士存有同样心思的人
来自北京市的严女士也是如此
张女士、严女士等人与黎某达成联系后
各自被拉入了股票交流群
张女士提供交流群资料
张女士表示,黎某起初多给群里的成员开直播课,为一私域链接,仅在群里发送,同时需要登录特定账号才能进入直播间。
根据张女士提供信息,该直播间在每个工作日的固定时间段进行多场直播,授课人员除了黎某外,还有名为曾某、林某等人。“这一群体(授课3人及助理等)对外自称为 财昇社”。
张女士提供资料图
然而
这一切都是黎某等人
为收揽钱财
“煞费苦心”做的铺垫
套路曝光
引导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
以交“保证金”实现再次收割
直播间中不仅推荐股票
据张女士表示
林某等人开始牵扯上虚拟货币
“
“编故事,林某说他2007年入市,亏了很多,后来去了台湾,认识了一位恩师,投200万到比特币里,隔了2年时间变成2亿元,”
张女士回忆称,财昇社的人在直播间里说他们有私募基金,又宣传他们近日的计划,吸引成员加入。
“我就想着投3万左右试试,”张女士表示, 财昇社的人抛出600%收益标的股计划后,群里有很多人开始申报资金、占取名额,在此氛围下,自己也有点跃跃欲试。
然而资金征集一段时间后
对方开始表示数字达不到预想
提出来投虚拟货币
在随后的直播中
黎某展示了一个名为“币利”的APP
称是新加坡一家正规公司开发的平台
币利APP主页截图
“我有二十万转在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十万转在私人账户郑某光的名下,”张女士表示。
张女士表示
按照黎某定下的规则
所有人在锁仓一周后清仓
然而时间到了约定的10月28日
张女士与严女士均发现
币利APP的提现无法到账
“对方说排到明天中午,29日早上还联系说中午就到了,”严女士表示,当日其登录币利APP,个人账户还在,但其申请提现的记录已消失,彼时联系对方,已被拉黑。
张女士与严女士均表示已经报案。11月2日,张女士收到警方立案告知书,而严女士也在11月30日获悉其所呈案情亦被立案。
事后,南都记者发现
疑似骗局手法竟一再重施
南都记者调查发现:
相似手法故伎重施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链接,南都记者发现继黎某之后, 又再出现王某、唐某等人,故伎重施,流程与此前财昇社手法高度相似。
南都记者随后加入唐某交流群。12月6日,唐某在直播间中讲述其计划,并表示将于次日公布“统一建仓的个股”。而王某也在直播间导入标的股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黎某、唐某、王某3人所开设的直播间均未露出过本人画面,直播画面所呈现是个股K现图,或者文档资料,前述3人仅露出了声音。“现在的王某就是当时的黎某,” 张女士表示,其从声音判断,认为王某、黎某本是一人。
南都记者登录牛途研究院直播间画面,张女士从声音判断,认为王某与黎某为同一人
法律分析:
平台交易或为属虚构
已涉嫌诈骗
据了解
业内通常将火币、OKEx、 币安
并称为国内三大虚拟货币交易所
该案件中
不法分子利用币安APP实行诈骗
平台需要付法律责任吗?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志远告诉南都记者——
- 若币利APP并未真正进行了虚拟货币交易 ,因为该APP的交易记录、获利信息完全可能是虚构,这种情况下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诈骗罪(集资诈骗)。
- 若该APP确实借助被害人资金进行虚拟货币交易 ,毕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由于该案中APP后续一系列行为,如解散群聊,携款消失等, 更加符合诈骗罪构成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9月24日央行、银保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专家提醒:
购买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集体维权可降低成本
对于张女士等人的遭遇,王志远表示,目前国家的态度是坚决打击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交易;相关交易的判决,法院态度为个人承担全部风险。
据相关交易的判决,“原告明知涉案币系虚拟货币,仍然向被告购买,双方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遂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对受害人而言
也无需承担额外的责任
因为除了“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 在此之外的投资虚拟货币行为,现行法律法规至今并无相关法律责任设定,仅仅是签订的相关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张女士所进入平台币利APP是否为“严肃”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仍有待商榷,其本人在转账后,平台账号上所显示持有记录是否的确拥有了虚拟货币,也难以确认。
王志远建议,投资者可向涉案平台的实际经营或者操作地报案,便于取证和侦查。另外被害人可以集体维权,降低维权成本。具体举证材料大致包括: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信息、与平台人员的沟通信息等常规材料。
图源:IC PHOTO
在此大件事君也提醒大家
投资有风险
大家千万记得擦亮眼睛
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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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叶霖芳
编辑:余思敏 见习编辑 欧阳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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