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课题】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养老金替代率的适度水平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6 01:39:54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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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学会2022年度课题项目。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课题组:课题负责人薛惠元,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成员:胡浩然、栾一晴,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王翠琴,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赵青,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加快养老金体系结构化改革刻不容缓,而测算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则是构建保障适度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基于此,本研究从需求端和供给端两个角度出发,通过对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理论界定,探讨退休人员的替代率合意水平,同时构建精算模型对现行制度下的保障水平,即综合替代率进行测算,最终得到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下养老金替代率的适度水平区间,从而更好地为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三支柱协同发展提供参考依据与政策建议。主要研究结论:

从需求条件来看,养老保险制度的适度保障水平表现为能够满足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提供一定的收入替代;从供给条件来看,养老保险制度的适度保障水平则应表现为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周期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本研究认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下养老金替代率的适度水平,既要满足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又不应高于在职者通过劳动收入所达到的生活水平,同时能够维持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即能够同时满足适度需求标准和适度供给标准的替代率水平,方为“适度水平”。因此,对养老金替代率适度水平的测度就转化成分别求出满足适度需求标准的替代率区间和满足适度供给标准的替代率区间,两者取交集,即为养老金替代率适度水平区间。

从需求条件来看,养老金的最低给付水平应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得以生存和发展。本研究认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下养老金合意替代率“保基本”的内容应该只包括吃、穿、住、用、行五部分,对应到《中国统计年鉴》中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中的“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和“交通通信”五项指标。其中,居住类的支出需剔除住房相关的内容,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的消费仅考虑非耐用消费品部分,由此计算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合意替代率下限。

考虑到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为刚性支出,其消费项目和水平比较固定,增长幅度不大,因此本研究将合意替代率下限设定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水平,即与2021年合意替代率下限水平相等,为43.7%。

关于养老金合意替代率上限的确定,世界银行组织建议,要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养老替代率需不低于70%,本研究合意替代率上限设置采用世界银行的观点,取值为70%。

通过构建相关精算模型,设置相应参数,可得:

第一,无论是参加单个支柱还是多支柱养老保险,养老金替代率均与缴费年限、退休年龄呈正相关,与缴费基数呈负相关。

第二,参加第一支柱可以满足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但其前提是缴费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限,如果只按照最低缴费年限15年进行缴费,此时单靠基本养老金无法保障其退休后基本生活;而对于中高收入人群而言,想要养老金保障水平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并提供一定比例的收入替代,除了提高缴费年限外,还可以通过拓展第二、三支柱作为补充。

第三,乐观情形下参加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养老金替代率比悲观情况下的养老金替代率更高,说明综合替代率与投资收益率呈正相关关系。

第四,参加第二、三支柱能使养老金综合替代率显著提升,第二、三支柱能对第一支柱起到有力补充和支持作用,且在相同缴费年限下,参加第二支柱比第三支柱提供的养老保障水平更高。以退休年龄为60岁、缴费年限为35年的“标准人”(“标准人”的个人缴费工资=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为例,同时参加第一、二、三支柱比参加第一、二支柱和参加第一、三支柱的养老金替代率分别高出12.9%和23.4%(乐观情形)或6.8%和15.8%(悲观情形)。

第五,以22岁参保、60岁退休的“标准人”为例,绘制其参加多支柱养老保险时合意替代率和综合替代率区间的示意图,发现存在养老金替代率适度水平区间。悲观情形下,当参保人只参加第一支柱时,缴费年限为32-38年时供给替代率在合意替代率区间范围内,缴费年限低于32年,领取的养老金将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参加第一、三支柱和第一、二支柱以及参加第一、二、三支柱时,缴费年限需分别在28-38年、25-37年、23-34年的情况下才能保证综合替代率在合意替代率区间范围内。

第六,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下的养老金替代率适度水平区间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而逐渐扩大,最后保持在[43.7%,70%]水平不变。当缴费年限较低时,可能出现综合替代率低于合意替代率下限的情况,此时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不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存在替代率适度水平区间;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综合替代率上限超过合意替代率下限,替代率适度水平区间变为[合意替代率下限,综合替代率上限],且适度区间逐渐扩大,在综合替代率上限与合意替代率上限相交时适度水平区间达到最大值,此时的适度水平区间即为[合意替代率下限,合意替代率上限]。若按照目前养老保险的费率继续进行缴费、缴费年限进一步提高,则会使养老金的综合替代率上限大于合意替代率上限,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将会加重职工和企业的缴费负担,此后适度区间始终保持不变。比如,乐观情形下,22岁参保、60岁退休的“标准人”同时参加第一、二、三支柱,缴费年限为20-25年时的多支柱养老保险综合替代率在合意替代率区间范围内,替代率适度水平区间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由[43.7%,46.9%]逐渐扩大至[43.7%,68.6%],缴费年限达到26年后稳定在[43.7%,70%]。

基于理论分析与精算结果,本研究提出了促进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养老金替代率适度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尽快施行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并提高最低缴费年限

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行针对不同群体的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在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消解社会公众对改革方案的质疑,并尽快提高低收入人群参加第一支柱的最低缴费年限,增强保障力度。

(二)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同时多措并举提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在适当降低缴费比例的同时还需要采取多种配套政策、利用多种途径,如继续扩大制度覆盖面、夯实缴费基数、完善缴费激励机制、提高遵缴率、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进一步充实养老保险基金,以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三)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

通过优化投资组合和投资工具、拓展投资渠道等方式提高基金增值收益。投资工具的选取上,应充分发挥贷款、衍生金融产品等流动性较高的优点以提升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投资渠道方面,中长期国债、基础设施、新能源领域可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点投资方向。

(四)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

政府在优化第二、三支柱的制度设计时,应与我国新就业形态下的灵活就业方式相适应,降低企业年金的准入门槛,全面推广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实施自动加入机制,扩大制度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适当提高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税前扣除的比例和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吸引力度;社会应加强有关养老投资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认知;金融机构也应推出更多的简单易懂的养老金融产品,消除信息偏差,降低居民养老投资门槛。

编辑:于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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