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租赁合同中的涉税风险:你的企业可能正在踩雷!”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5:05:52 浏览量:3

建筑行业开机械租赁发票有什么风险呢?容易引来稽查的潜在原因是什么?一般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1. 干租13个点

2. 湿租9个点

3. 自然人个人代开

4. 小规模开普票或3个点的专票

机械租赁票判定为虚开的主要风险点在于,个体户或有限公司自身是否有真实的机械设备用于租赁,或是否有真实的第三方的转租合同。更深层次的风险点则是税务判定虚开的主要标准:关联交易,资金回流,四流是否一致(四流包括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有的时候会涉及到运输轨迹流)。有些老板设立了机械租赁个体户之后,做个假的转租合同,缺少四流,证据链也都没有,那么就可以判定为虚开无疑了。关于假的机械租赁合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业务机械租赁是真实发生的,但是做了假的机械租赁合同。

有的建筑老板听一些老师、财务或者涉税中介说这个机械租赁业务是在税收优惠地设的这个机械租赁个体户,和项目所在地是有地域的这个限制,会存在一个地域不合理的这个情况,然后他就不去找真实的当地的项目所在地发生的真实的机械租赁业务去签这个转租合同,而是跑到当地,即在他的机械租赁个体户设立的当地,花钱签了一个假的机械租赁合同,导致其证据链跟实际发生的业务的情况匹配不上,即便你是真的有机械租赁这项支出,但是你这个行为,税务也是可以直接判定你为虚开的。在这里强调一下,机械租赁的业务是没有地域限制的。

【举例】:比方说我作为中间商,我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设立了一个机械租赁服务的个体户,那我也可以和第三方,也就是项目所在地这个合作方签转租合同。我也可以委派或委托我异地的合作方,给你提供这个机械租赁服务,我设在税收优惠地的机械租赁个体户,可以合理合法的享受地方性的优惠政策,也就是核定征收。

第二类是直接做假的这个机械租赁合同。

首先有的建筑业老板知道建筑劳务风险大,之前都是通过建筑劳务公司来倒票、凑票,包括走利润的。现在建筑劳务卡的很严,比例太高的话,其实是欠缺合理性的,容易跳预警引来税务稽查。所以将心思打到了机械租赁票上,因为机械租赁是属于服务,而通过机械租赁平台、机械租赁公司还可以开13个点的票给己的主体公司去抵扣,那个建筑公司不缺成本票。

一、那么建筑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时有哪些涉税风险呢?

1.租赁自然人个人机械设备,对方不愿意承担税金,公然在机械设备合同中约定“税金由承租方承担”。(违背纳税义务,同时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官司。)

2. 租赁自然人个人机械设备,以自然人名义挂账,付款时对方提供的是某机械租赁公司的租赁发票,要求直接向其个人银行账户付款。(虚开和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3. 与机械租赁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合同,但是该公司可能就是个皮包公司,机械设备全是其他个人挂靠再出租,账面上的固定资产压根没有这些机械设备。(稍有不慎,取得的租赁发票涉嫌“走逃失联”和“虚开”。)

二、其他建筑设备租赁涉税问题解析

01、开具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是否需要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解析】:建筑设备租赁若配备了操作员的,则属于建筑服务,需要有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02、开具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若是配备了现场操作员,属于建筑服务,开票的时候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有何影响?

【解析】:发票属于不合规凭证。

【参考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参考二】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三】国税发[2008]88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参考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3、开具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配备了现场操作员,属于建筑服务,异地租赁是否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

【解析】:建筑施工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并配备操作人员既然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跨地区提供的租赁服务业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参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存在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04、开具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若是配备了现场操作员,一般纳税人能否简易征收按照3%开票?有明确文件规定吗?

【解析】:目前没有见到税务局的文件规定,因此暂时不能。

05、开具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率是13%还是9%?

【解析】: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一般计税的增值税13%,若是配备了操作员的,属于建筑服务,一般计税的增值税9%。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06、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建筑服务,主要土方开挖、场内运输、平整,全部是就地取材,施工方均属于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用的建筑服务。请问,这类以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以清包工方式开展建筑服务,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您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费用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按照清包工方式申请简易计税。(2017-05-25)

07、开具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若是没有配备现场操作员,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能否简易征收按照3%开票?

【解析】:需要看有形动产设备的购买日期。

若是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若是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注意这几个营改增时间: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市实施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实施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由此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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