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全解|国库集中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作为确保预算执行纳入一体化闭环管理的关键环节,支撑预算管理一体化链条上的重要节点,也是现代财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基石,它不仅确保了预算资金的精准投放,还为预算执行提供了实时、准确的数据支撑,增强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财政部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以来,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不再划分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统一为国库集中支付,并将以上内容内嵌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行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支付,用款计划用于现金流测算,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和监督。各地各部门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等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改革,重构业务流程、完善制度体系,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全面深化建设成果,通过“业务规范+技术控制”推动财政信息化全局,为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健全动态监控机制、完善财政信息,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国库支付及其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一体化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校验审核后,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在任何一个国家的财政管理体系中,国库扮演着核心角色。它不仅负责收纳来自税收、国有资产收益等各种渠道的国家收入,更承担着将这些资金按照预算安排,用于各项公共支出的责任。
具体来说,国库支付可以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国家企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大型基建项目等大额资金的支付。国库单一账户由五类帐户体系构成:
一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
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账;
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
四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
五是经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性资金专户。
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其具体形式也有差异。在我国,这一制度大约是在2001年前后启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其高效集中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支持,优化了财政资金流转过程,强化了资金监管效能,提升了我国财政管理水平。
一体化2.0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规程
资金支付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
资金支付管理流程
01.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主选择是否使用用款计划。
使用时:
①单位依据预算指标、项目实施进度以及月度用款需求等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基本口径为“单位+金额”。
②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及库款情况等批复分月用款计划,依据预算指标和批复的用款计划在一体化系统中控制资金支付,同时不再向代理银行下达用款额度。
③单位当年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已下达计划。
02.国库集中支付全流程实行电子化管理,依据电子凭证进行业务处理。
03.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支付申请报送财政,在一体化系统中预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批量业务同时预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明细表》。
04.单位根据人员信息在一体化系统中填报工资支付申请,或财政根据人员工资数据在一体化系统中生成工资支付申请。
05.一体化系统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控制支付申请,基本控制口径为“单位+指标类型+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底级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预算项目”。财政专户以收定支。
06.财政在一体化系统中预设校验规则,支付申请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事中校验。
①涉及政府采购的支付申请,必须关联在一体化系统中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一体化系统自动校验合同金额、收款人等采购信息。
②涉及工资支付的支付申请,一体化系统同时校验人员信息、收款账户等。
③财政部门可自行设置具体校验规则。主管部门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增加。
07.除本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单位不得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08.校验不通过的支付申请自动退回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将支付申请撤销、退回、修改或补充资料后再次报送财政。财政也可将支付申请直接退回单位。
09.再次报送的支付申请发送至财政部门后,系统自动进行校验。仍不通过的,由财政部门人工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将支付申请挂起、退回或通过。
10.校验通过,系统进行预算指标核算,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批量业务同时附《国库集中支付明细表》)发送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原则上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未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和其他情形,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
11.代理银行根据凭证支付资金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发送财政和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依据。
12.项目结束,单位应在最后一笔资金支付完成后,对项目标记“终止”标识。项目尚未结束但本年度预算不再使用的,单位在最后一笔资金支付完成后,对剩余的预算指标标记“结束”标识。一体化系统自动冻结“终止”项目或“结束”指标。
13.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支付完成后,一体化系统将有关信息发送至政府采购模块。
14.单位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应与代理银行、收款方先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同时在一体化系统中维护委托收款类型和指标挂接关系。办理具体业务时,代理银行生成委托收款申请书发送财政部门,并在结算方式中选择委托收款、在委托收款类型中明确具体业务事项。系统校验可用指标额度,校验成功后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发送代理银行。
15.单位办理提现业务或支票业务,应首先在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支付申请,支付申请结算方式中选择“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支付申请校验通过后,一体化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发送银行。单位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后,银行将具体支付金额和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应在相关制度中严格限定单位取现业务和支票业务的使用范围。
16.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支付业务发生情况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日报表》和《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发送财政部门。
17.对于债券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非预算单位时,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项目预算支出,不得将资金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资金退回
资金退回是指代理银行支付后,由于原支付凭证收款人账户信息有误资金被收款行退回,或单位、收款人主动将资金退回的情况。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不得退回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管理流程及规则:
1.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资金退回的,代理银行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在一体化系统中生成《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发送财政部门和单位,并将资金退至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单位根据退回通知书进行会计核算,并恢复单位预算指标额度。
2.支付完成后收款人主动退回资金的,代理银行应向财政部门发送《零余额账户到账通知书》,并在收到退回款项当日通知单位核实原支付信息。
(1)单位确认属于当年资金退回的,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向代理银行发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代理银行依据退回通知书将资金退回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退回通知书回单进行会计核算,并恢复单位预算指标额度。单位可按规定程序重新向财政申请支付资金。
(2)单位确认属于跨年度资金退回的,单位需通过一体化系统补全退回资金要素,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由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向代理银行发送《资金退回通知书》,代理银行依据退回通知书将资金退回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退回通知书回单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可允许单位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财政部门恢复相应可执行指标;对于项目已经结束或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跨年度资金退回,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是指在国库集中支付完成后,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进行资金清算的过程。
管理流程及规则:
1.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过一体化系统发送清算银行。
2.财政部门应在《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生成后,将当日《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对应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号发送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确定清算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汇总生成划款清算申请,发送清算银行。
4.使用用款计划的地区,财政可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过一体化系统发送至清算银行。代理银行根据当日已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汇总生成划款清算申请,发送清算银行。
5.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规定时点之前受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原则上应于当日办理资金清算。当日未完成清算的资金,可采取当日垫付、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处理。
6.清算银行完成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系统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并将《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回单和划款清算凭证回单发送财政部门,将划款清算凭证回单发送代理银行。
零余额账户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管理流程及规则:
1.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选择确定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财政部门可根据年度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和代理银行服务情况向代理银行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银行不得再向单位另行收取代理服务费。
2. 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开户银行,开立财政零余额账户,并按时将账户相关信息维护进一体化系统。每级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
3. 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开户银行,按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单位零余额账户,并按时将账户相关信息维护进一体化系统,提交财政部门备案。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请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4. 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撤销手续,并按时在一体化系统中更新账户相关信息。
5. 乡镇视同县级所属单位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乡级财政可按照县级财政部门要求在代理银行开设一个乡镇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并与县级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注:财政部2022年9月21日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中“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中央预算单位在会计核算时不再使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和“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下不再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明细科目。
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会计核算
1.规范权责发生制列支的必要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初期,为减少改革阻力,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对改革部门当年预算已下达但尚未支出的款项,年终在总预算会计账列支出,并转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以后年度部门实际支付资金时,再冲抵国库集中支付结余。2001年和2003年,财政部分别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分别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可以对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实行权责发生制列支。
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经覆盖各级政府预算单位,一些地方财政在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这一制度时,存在不规范做法,有必要按照现代预算制度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
一是真实反映当年预算支出。权责发生制列支只是在总预算会计核算层面完成了预算执行,对应的部门支出项目实际尚未完成,并没有实现相应政策效果。取消权责发生制列支,有利于推动地方和部门真实准确编制当年可执行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证当年预算及时形成真实支出,充分利用好当前有限的财力实现财政政策目标。
二是加强预算编制统筹能力。取消权责发生制列支后,各部门、各单位上年结转资金编入下年度预算,有利于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预算资源统筹安排和合理分配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三是规范地方预算管理。当前,权责发生制列支成为一些地方违规操作的制度诱因。例如,有的地方将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权责发生制列支后,将留在国库中的资金通过暂付款用于其他方面,且长期挂账无法收回,影响有关转移支付政策落实。再如,有的地方为调节支出执行进度,违规扩大权责发生制列支范围。
2.规范权责发生制列支的基本要求
为推动解决权责发生制列支存在的问题,严格规范预算管理:“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财政支出事项,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原则上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出,应当按结转下年支出处理;省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的,应当按规定限制条件和范围。
考虑到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在保障重大决策部署实施、提高年度预算执行率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应按规定限制条件和范围。总的原则是“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减少存量”:
一是进一步限制列支范围。原则上只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可以实行权责发生制列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不得实行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是权责发生制新增列支金额和余额上限。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对列支余额存量加快统筹使用的基础上,按照适当压缩的原则,规定当年新增列支金额,列支余额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
三是提高权责发生制事项透明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权责发生制事项,并全部分科目列示,尽可能细化。
3.取消权责发生制列支的保障措施
针对在取消当年因为口径变化,可能造成财政支出年终执行率下降和拉低同比增幅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预留充分的准备时间。提前一年提出不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的有关工作安排,促使各方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规范和加强预算管理。
二是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通过一体化建设,推动各部门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准确编制当年可执行预算,切实提高当年预算执行率。
三是对口径变化做好解释说明。积极与本级人大沟通,对改革原因和口径调整做好解释说明,并设计同口径可比支出增幅指标,做好对社会的宣传解读工作。
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某单位使用一体化系统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如下:单位填报支付申请;财政部门预设校验规则,进行事中校验;通过后,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发送至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完成资金支付,按日与人民银清算;支付后通过系统将凭证发送至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依据。该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凭证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单位可以对财政拨款收入按照支付资金的账户进行明细或辅助核算。
年末,保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地区,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情况,按照本年度相应预算指标数与当年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地区,单位年末不进行上述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