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vs华龙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向中泰资管索赔六千万,吉林银行上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4:37:53 浏览量:0

券商诉讼统计

(2024.08.10-2024.08.18)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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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码:2024-026)

本次拍卖标的物(证券代码:002719)为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麦趣尔集团”)持有的部分股份29,670,200股,占其所持股份63.34%,占公司总股本17.04%。上述将被司法拍卖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2015年麦趣尔集团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截止目前,累计共质押29,670,200股。由于到期债务未偿还,产生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导致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华林证券为“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公司已依法取得案涉专项计划项下底层资产的优先受偿权,相关底层资产为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与红旗大街交角处商业及办公区部分的建筑面积119,559.76平方米商业房产和82,730.3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3〕黑01执恢545号),裁定拍卖上述底层资产。鉴于第一次公开拍卖结果为流拍,相关底层资产于2024年8月8日10时至2024年8月9日10时止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本次拍卖结果为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相关规定,流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以物抵债。如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为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作为管理人继续秉承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推进以物抵债等资产处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15)

来源: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1,江海证券诉方炎林股权回购纠纷案,涉诉金额:12,360万元。已作出裁决,支持江海证券的仲裁请求。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江海证券诉李培勇股权回购纠纷案,涉诉金额:1,600万元。已作出裁决,支持江海证券的仲裁请求。收到以物抵债裁定,质押股票已过户至江海证券名下。

3,江海证券诉云南贝律创佳置业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699万元。已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江海证券的诉讼请求,并已生效。已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4,江海证券诉北京丹信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搏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8,945万元。二审已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已生效。

5,江海证券诉唐山熙棠商贸有限公司、唐山悠棠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耀莱恒业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2,460万元。已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江海证券的仲裁请求,已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6,江海证券诉唐山悠棠商贸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0,453万元。已作出仲裁裁决,支持江海证券的仲裁请求,已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7,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涉诉金额:2,549万元。再审审理中。

8,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凤凰北支行【江海证券(代“江海证券银海74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098万元。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一审原判。江海证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季昌群、【江海证券(代“江海证券银海59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第三人】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2,554万元。已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江海证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0,江海证券(代“江海证券银海39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诉褚淑霞、左洪波、通宝(湖北)产业投资壹号基金(有限合伙)55,000。已作出仲裁裁决,支持江海证券的仲裁请求。截至披露日,已申请恢复执行,*江海证券银海39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出资人为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交银施罗德资管国盛稳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江海证券不承担损失风险。

*1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印信投资有限公司买入返售股票质押业务违约事项。

2017年,江海证券分别与青岛同印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同印信”)、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超越”)和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文化”)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融出资金合计6.9156亿元,被申请人将其持有的合计6,223.16万股股票(文投控股,600715)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其中:青岛同印信公司融出资金11,600.00万元,并将其持有的1,645.79万股股票(文投控股,600715)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华信超越公司融出资金30,453.00万元,并将其持有的2,468.69万股股票(文投控股,600715)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耀莱文化公司融出资金27,103.00万元,并将其持有的2,108.68万股股票(文投控股,600715)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2018年1月31日,被申请人未完成履约保障交易或提前购回,使履约担保比例提高至警戒线或以上,触发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被申请人已构成违约。此后,被申请人以补充房产抵押及交付保证金等方式对合约进行担保。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出具的编号为《(2020)京03执1447号之二》的执行裁定书表明:“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文投控股(证券代码:600715)210868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拍卖款为46,547,488.00元,其中113,974.00元缴纳执行费,剩余46,433,541.00元发还江海证券。”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的编号为《(2023)京03执恢222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表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65433号、65434号公证书及(2021)京中信执字第116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13,840,28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对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文投控股24,686,900股股票予以拍卖,以54,432,879.9元的最高价成交。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2023)京03执787号之二》的执行裁定书表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哈仲裁字第194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92,852,385.7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青岛同印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文投控股(证券代码600715)16,457,900股股票予以拍卖,以34,818,520.9元的最高价成交。2023年11月9日,本案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同印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文投控股股票红利1,168,510.9元,扣除执行费1,167.34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1,167,343.56元。执行到位35,985,864.4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4年6月30日,江海证券按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要求,对华信超越公司累计计提减值准备77,151,054.02元、对耀莱文化公司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27,294,089.00元、对青岛同印信公司累计计提减值准备75,679,107.01元。

*2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9日,江海证券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融出资金3亿元,弘高慧目将其持有的6,500万股股票(弘高创意,002504)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弘高创意2016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弘高创意于2017年5月3日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弘高创意变更为ST弘高。该事件触发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协议》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前回购“标的证券被ST或*ST处理的”的条款。江海证券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向弘高慧目分别4次发送了《关于客户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情况的通知函》,要求其提前购回并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弘高慧目一直未进行回应。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协议》约定,弘高慧目已构成违约。2018年1月26日江海证券向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江海证券胜诉,而后江海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证书,裁定如下:“1.解除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对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弘高创意(证券代码002504)6,500万股股票(非流通限售股)、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弘高创意(证券代码002504)1,000万股股票(非流通限售股)的质押。2.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弘高创意(证券代码002504)6,500万股股票(非流通限售股)、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弘高创意(证券代码002504)1,000万股股票(非流通限售股)的冻结。3.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弘高创意(证券代码002504)6,500万股股票(非流通限售股)、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弘高创意(证券代码002504)1,000万股股票(非流通限售股)归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所有,以抵偿被执行人就本案所欠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的债务七千一百五十二万三千四百三十七元五角,该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时转移。四、权利人可持本裁定自行至相关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江海证券已解除对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弘高创意(证券代码002504)6,500万股股票、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弘高创意(证券代码002504)1,000万股股票的质押与冻结,并办理证券过户登记。江海证券将以上弘高创意(证券代码002504)7,500万股股票,成本价71,523,437.50元,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持续计量。剩余债权扣除以前年度收取的股票质押保证金后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截止2024年6月30日,该笔款项仍未收回。

*3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买入返售股票质押业务违约事项。

2016年12月09日,江海证券与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融出资金3.6亿元,被申请人将其持有的6,538.0872万股股票(誉衡药业,002437)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2017年4月至5月,被申请人向江海证券补充质押708万股标的证券(誉衡药业,002437),被申请人累计向公司质押7,246.0872万股标的证券(誉衡药业,002437)。2018年2月07日,被申请人未完成履约保障交易或提前购回,使履约担保比例提高至警戒线或以上,被申请人已构成违约。2018年6月8日,江海证券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处置了170万股标的证券(誉衡药业,002437),获得处置金额9,773,448.90元,用于冲抵被申请人未归还的融资本金。因被申请人质押给江海证券的标的证券(誉衡药业,002437)全部股份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18年8月20日,江海证券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关于客户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问询函》,请被申请人书面反馈给本公司司法冻结原因、涉及金额、解除司法冻结的安排、目前进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被申请人至今未按协议约定购回质押标的证券、支付足额利息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020年8月4日,江海证券向誉衡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债权申报。2023年1月28日,江海证券通过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拍卖成交70,760,872股誉衡药业股票,拍卖成交价为147,076,943.44元,用于冲抵被申请人未归还的融资本金。截止2024年6月30日,江海证券按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要求,累计对其计提减值准备192,163,642.23元。

*1邱茂国违约事项。

2017年8月至10月,江海证券与邱茂国(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融出资金3.8亿元,被申请人将其持有的7590万股股票(天广中茂,002509)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2018年3月,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将足额利息金额转入指定账户及完成履约保障交易或提前购回,使履约担保比例提高至警戒线或以上,触发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被申请人已构成违约。2021年3月25日,江海证券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邱茂国、陆娜、邱茂期、邱茂星、蔡婉琪、广州茂裕生物科技,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6月4日,原天茂退(代码:002509)在新三板挂牌交易(R广茂1,400086)。2022年7月18日,江海证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3月3日,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终审判决书。判决支持了江海证券的诉讼请求:“邱茂国、陆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交易本金3.8亿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的利息8,256,654.89元”、“如邱茂国、陆娜未能履行确定的还款义务,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有权对邱茂国质押的7,590万股广茂1(证券代码400086,原为天广中茂,证券代码002509)股票及孳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邱茂期、邱茂星、广州茂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年1月25日,江海证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放的案款4,192.05元。截止2024年6月30日,江海证券按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要求,累计对其计提减值准备370,887,807.95元,本期计提减值准备2,272,807.95元。

*2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事项。

2017年10月23日,江海证券与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融出资金24,087万元,被申请人将其持有的3,748.5万股股票(天润数娱,002113)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2018年4月23日,江海证券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补充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被申请人将其持有的416.696万股股票(天润数娱,002113)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2018年5月16日,上市公司天润数娱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原质押股票数量由4,165.196万股变更为7,080.8332万股。2018年6月21日起,被申请人未按相关协议约定向申请人足额支付2018年第二季度及之后的利息,构成违约,2018年9月10日,天润数娱股票市场价值下跌,江海证券要求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1日前完成履约保障交易或提前购回,被申请人未能按时完成履约保障交易或提前购回,构成违约。截止2024年6月30日,江海证券按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要求,累计对其计提减值准备30,945,520.61元,其中本期计提减值准备6,372,749.88元。

*3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事项。

2016年9月26日,江海证券与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融出资金3.06亿元,被申请人将其持有的2,812.2106万股股票(天夏智慧,000662)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2017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未完成履约保障交易或提前购回,使履约担保比例提高至警戒线或以上,触发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被申请人已构成违约。2021年3月23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江海证券除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未实际发生)之外的全部仲裁请求,江海证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江海证券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2022年11月25日,原天夏退(代码:000662)在新三板挂牌交易(R天夏1:400105)。截止2024年6月30日,江海证券按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要求,累计对其本金计提减值准备243,649,773.98元,其中本期计提减值准备365,603.80元。

*4方炎林违约事项。

2017年8月7日,江海证券与方炎林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2017年10月27日融出资金7,500.00万元,2017年11月1日,融出资金4,860万元,方炎林将其持有的1532万股、994.95万股股票(宜通世纪,300310)分别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履行期间,江海证券就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值、低于最低值、付息、催缴付息、进行购回交易、违约金等事宜向方炎林发函。2018年6月15日,江海证券通过邮件电话等联系方炎林,要求其支付利息以及于2018年6月19日14:00前完成履约保障交易或提前回购,方炎林未能按时完成履约保障交易或提前购回,已构成违约。截止2024年6月30日,江海证券按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要求,累计对其计提减值准备35,914,685.79元,其中本期计提减值准备15,161,725.80元。

*5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违约事项。

2017年12月6日,江海证券与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灏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轩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17120600000005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业务协议1》),融出资金36,800万元,灏轩公司将其持有的4608万股珈伟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317)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交易到期日为2018年12月5日。同时,灏轩公司做出承诺,将账户中的348.5010万股限售股票用于交易业务协议书编号为2017120600000005的股票质押项目的增信担保随时补充质押。2018年1月4日,灏轩公司的名称发生变更,由上海灏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7月3日,江海证券与灏轩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18070300000005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业务协议2》),灏轩公司提供348.5010万股限售股票(证券代码:300317),为其在《业务协议1》中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完成质押登记。2018年7月4日,因标的证券价格持续下跌,江海证券向灏轩公司发送了《关于客户上海灏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低于最低值的通知函》,告知灏轩公司编号为2017120600000005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值,2018年7月5日,灏轩公司未完成履约保障交易或提前购回,使履约担保比例提高至警戒线或以上,已构成违约。此后,江海证券与丁孔贤分别于2018年7月9日和2018年10月11日,签署了编号为(ZY)江海-丁孔贤-质押2018第01号和(ZY)江海-丁孔贤-质押2018第02号的《股票质押担保合同》,对2017120600000005进行担保,担保物分别为500万股和150万股珈伟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317),并完成相应质押登记。2018年10月31日,上市公司发布《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名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及证券简称的公告》,2018年11月1日起,其证券简称由“珈伟股份”变更为“珈伟新能”,证券代码不变,仍为“300317”。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灏轩公司追加保证金共计250万元。2019年12月31日,江海证券与中兆永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兆公司”)签署了编号为(ZY)江海-中兆永业-质押2019第1号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中兆公司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部落方舟(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部落方舟(北京)公司”)的100%股权以及该等股权形成的派生权益质押给江海证券,并于2020年1月3日办理了质押登记。2020年9月16日,江海证券分别与邱畅、阙亮亮签署了编号为(ZY)江海-邱畅-质押2020第1号和(ZY)江海-亮亮-质押2020第1号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明确约定邱畅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奥泰永业(北京)国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永业(北京)公司”)的40%股权、阙亮亮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奥泰永业(北京)公司的60%股权以及前述股权形成的派生权益质押给江海证券,上述股权均已于2020年9月21日办理了质押登记。鉴于被申请人一质押的股票已被法院冻结,江海证券无法按照《客户协议》约定处置标的证券,2021年9月10日,江海证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已于2021年12月2日开庭审理;2022年1月5日,江海证券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4日出具的[2021]哈仲裁字第1409号终局裁决书,支持了江海证券的申请。截止2024年6月30日,江海证券按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要求,累计对其计提减值准备56,065,131.32元,其中本期计提减值准备42,553,881.23元。

*6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事项。

2016年12月13日,江海证券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融出资金1.23亿元,被申请人将其持有的1637万股股票(ST信通,600289)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2017年9月2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将被申请人持有的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7,573,483.00股股票司法冻结,占其持有的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司法冻结期限为三年,期后,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2017年10月25日,江海证券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关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通知函》,明确要求被申请人提前购回在江海的股票质押融资债务,否则江海证券将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2017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股票质押业务授权经办人刘冬艳签收通知函。但至今未按协议约定提前购回质押标的证券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江海证券于2017年12月29日向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6月28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出具了【2017】哈仲裁字第1177号裁决书,江海证券胜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黑01破5-4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重整裁定”),裁定批准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怡投资”)作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重整投资人以及《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以下简称“重整计划”)。2020年12月23日,根据亿阳集团出具的《留债展期安排告知书》中载明:“一、留债展期债权额60,241,600.00元;二、支付安排:以上述留债金额为本金,自2020年5月29日起算,前两年不还本,第三年清偿本金的10%,第四年清偿本金的40%,第五年清偿本金的50%。前三年利息按照年利率1%计息,第四年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随最后一笔本金一次性清偿。还本日为当年最末一月的第20日,如遇还本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还本日顺延至该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三、上述留债金额在清偿期间,仍由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方以对应的担保财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已处置变现的担保财产除外。债权人应当于债权清偿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应担保财产的抵押、质押登记。”江海证券对留债展期债权额本金60,241,600.00元,质押股票(ST信通,600289)1,637.00万股,计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核算。截止2024年6月30日,江海证券按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要求,累计对其计提减值准备33,722,200.00元,其中本期计提减值准备15,387,800.00元。

(1)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债务纠纷一案。

被告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显公司”)与江苏联泰时尚购物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塞尔达尼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共同发行“2014年扬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金额总计1.9亿元(人民币,下同),期限6年,第三年未附发行人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其中,中显公司发行金额4,000万元。原告与中显公司签订《信用增进服务协议》((2013)信增1号),为债券发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被告公司担任涉案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被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显公司2011年至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告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为涉案债券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涉案债券一经发行,中显公司即出现重大违约事项,无力偿还债券本息。为此,原告自2015年至2017年,分三次共计代为偿还本息共计50,178,508.80元。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显公司、袁长胜、夏宝龙因利用虚假财务数据伪造企业盈利,违法发行涉案债券,被分别判决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等。经刑事案件侦察机关及法院查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利用虚假财务数据制作了审计报告,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公司分别出具了中显公司符合涉案债券发行实质性条件的结论。刑事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获该案一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涉案债券专户冻结款项24,684,338.26元。诉讼请求:①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5,494,170.54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以3,392,169.6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92,169.6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394,16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5月28日止;以18,709,831.3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②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江海证券胜诉,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7月23日因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邘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随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海证券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开庭传票,2021年12月29日开庭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另认为,各中介机构对债券欺诈发行结果的原因难以评判:且再担保公司未明确基于反担保保证关系能够挽回的损失,相应地其在本案中的损失金额亦不能确定,故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案经人民法院两审审理后判决江海证券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再审要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0民终4464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已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与First Lilydale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被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案外人北京浩泽嘉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浩泽嘉业”)与江海证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待购回期间,北京浩泽嘉业投资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购回义务,构成违约,担保人First Lilydale Investments Limited未能合同履行担保责任,构成违约。

2016年9月26日,江海证券与案外人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于该协议,江海证券与浩泽嘉业签署编号为2016092600000003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编号为2016101900000008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合称为“主协议”),江海证券向浩泽嘉业提供了共计3.06亿元的资金,浩泽嘉业按照约定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给江海证券。

后因浩泽嘉业违约,为担保江海证券对浩泽嘉业享有的债权,江海证券与被告于2017年12月6日签署《股权质押合同》,被告同意将其持有的云南贝律创佳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500万美元)质押给江海证券,为浩泽嘉业行主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700万元。其中,《股权质押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约定,原被告双方就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向江海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2017年12月7日,江海证券及被告双方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后江海证券基于主协议对浩泽嘉业提起仲裁。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哈仲裁字第1849号裁决书,确认了江海证券对浩泽嘉业享有的主债权,要求浩泽嘉业向原告给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款项。截至起诉日,浩泽嘉业尚有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债务未清偿,被告亦未向原告履行任何质押担保义务。

江海证券对First Lilydale Investments Limited(中文名:第一利利代尔投资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江海证券基于对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主债权有权对被告持有的云南贝律创佳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和诉讼费用。截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与珠海市哈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胡凡(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合同纠纷案件。

1)江海证券参与“中原信托·定向资管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原信托计划”)的认购,签订【豫中信字(2016)第213号】《中原信托·定向资管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2017年1月20日,江海证券依合同之约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汇款,用途为中原信托·定向资管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次级B),共计139,000,000.00元。同年1月23日,《“中原信托·定向资管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公告》发布,信托计划正式成立,江海证券取得规模为人民币1.39亿元的信托份额。

2)江海证券与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鹏博实业”)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向鹏博实业转让合同编号为【豫中信字(2016)第213号】《中原信托·定向资管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鹏博实业须向江海证券支付信托受益权受让款(包括本金+溢价款)。双方通过多次签署补充协议、更改履行日,最终定于2021年7月20日。

3)为担保鹏博实业对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①江海证券与被申请人一签署《保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一珠海市哈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②2021年6月22日,江海证券与被申请人一签署《协议书》,被申请人一作为鹏博实业关联方,同意将名下位于珠海保税区富林东路88号的十方电子商务中信项目(预售证号BS20180006)部分单元优先出售给江海证券。③江海证券与被申请人二签署《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二胡凡以其持有的“珠海市快速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1)江海证券应鹏博实业2021年12月23日之申请,于2022年1月17日、2022年2月28日垫付了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鹏盛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费与评估费,合计180,000.00元。各方同意,该笔费用计入鹏博实业需支付给江海证券的相关利息支出。2)经计算,截至申请仲裁之日,鹏博实业仍剩余待还本金1,000万元以及其溢价款,各被申请人也未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属于严重违约,全体被申请人行为已严重侵害江海证券合法权益。江海证券对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江海证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8日出具的受理本案件的通知书。截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投资(上海)公司或申请人”)与珠海市哈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深圳市鑫慧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张冰凯(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11月18日,申请人与案外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案外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案外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豫中信字(2016)第213号】《中原信托·定向资管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中原信托合同》),申请人为次级A委托人,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211,000,000.00元。

2017年1月23日,申请人已依《中原信托合同》之约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汇款,用途为中原信托·定向资管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次级A),共计人民币211,000,000.00元。同日,中原信托·定向资管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申请人与主债务人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鹏博实业”)在2017年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向鹏博实业转让《中原信托合同》项下申请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合同约定鹏博实业到期需要履行受让义务,受让价款为本金+溢价款。2019年1月17日,鹏博实业出具《延期申请书》申请延期后,申请人与鹏博实业分别于2019年1月20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年3月20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20年12月31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延长履行期限至2021年7月20日。为担保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署《保证合同》,被申请人一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补充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相应顺延。2)2021年6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署《协议书》,被申请人一作为鹏博实业关联方,同意将名下位于珠海保税区富林东路88号的十方电子商务中信项目(预售证号BS20180006)部分单元优先出售给申请人。申请人与鹏博实业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其三份补充协议的主债务进行清算时,被申请人一同意鹏博实业未付款项可作为《协议书》项下办公楼房款予以抵扣。《协议书》名为买卖,实质上构成让与担保。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190109XZ002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被申请人以其持有的深圳市欣捷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60%的股权向申请人提供质押担保,并已办理质押登记。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被申请人三同以其持有的珠海市快速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0%的股权向申请人提供质押担保,并已办理质押登记。根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其三份补充协议,鹏博实业应于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全部本金受让款人民币211,000,000.00元和本金对应的全部溢价受让款。经计算,截至申请仲裁之日,鹏博实业仍剩余待还本金人民币211,000,000.00元以及其溢价款,各被申请人也未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属于严重违约,全体被申请人行为已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江海证券投资(上海)公司对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就本金受让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11,000,00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就支付溢价受让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申请人支付溢价受让款,溢价受让款以人民币211,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自2021年1月20日(含)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的金额为人民币11,733,944.44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就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222,733,944.4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自2021年7月21日(含)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就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11,540元、律师费人民币35万元。上述1-4项金额总额暂计为人民币223,195,484.44元。5、请求裁决对被申请人一《协议书》项下约定的房产、被申请人二质押的“深圳市欣捷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被申请人三质押的“珠海市快速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及其孳息变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申请人有权在上述1-4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江海证券投资(上海)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8日出具的受理本案件的通知书。截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湘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因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2023年9月公司已披露一起案件提出撤诉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4,612元,减半收取512,306元,由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

从2023年9月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收到由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湘财证券作为被告之一的诉讼案件金额合计19.03亿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尚未判决。

广州麟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本次司法拍卖成交的标的为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持有的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动力,证券代码:30015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097,215股(占公司总股本为4.64%)。本次累计成功拍出33,097,21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64%。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完成股权变更过户后,控股股东徐州丰利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拍卖或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广州麟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湖岸(嘉兴)投资有限公司)以510万元竞得300万股,占总股本的0.42%。

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浦钛业,证券代码:000545)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为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预计约2700万元。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被申请人):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被申请人):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变更(2024)苏0106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不予追加上诉人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4年3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南京钛白的

诉讼请求。2024年4月,南京钛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8月9日,南京钛白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4)苏01民终6569号(以下简称“判决书”)。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防范风险,公司控股股东金浦集团出具承诺函:鉴于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当前涉及多起股权纠纷,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我集团承诺,将全力解决东裕投资相关诉讼事项;若因东裕投资现有及未来各类诉讼事项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我集团将进行全额补偿。截至公告披露日,金浦集团已将其下属企业福建钟山化工有限公司5720万股股权质押给南京钛白,作为本次诉讼事项的担保措施。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可能导致南京钛白短期内产生预计约2700万元损失,但因金浦集团承诺全额补偿损失,故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需根据金浦集团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况、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公告日期:2024年8月12日。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贷款银行。

被告: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挂牌公司子公司;

被告: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4802);

被告:邓莹莹,挂牌公司股东。

子公司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5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未偿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诉被告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邓莹莹、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已判决:一、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999,997.47元、利息77,705.23元并支付本金罚息(截止至2023年10月8日的本金罚息为15,950元,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999,997.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及利息的复利(截止至2023年10月8日的复利为735.48元,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77,705.23元内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二、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赔偿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邓莹莹对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以最高债权额10,000,000元为限;五、邓莹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0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均已预交),均由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邓莹莹、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4-026)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证券代码:600518)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2024)粤52执62号《拍卖通知书》,揭阳中院将拍卖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被抵押的不动产。

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主要内容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先后于2018年11月28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2018年12月5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合计贷款356,000.00万元,为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渤海信托将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药中药)、许冬瑾等十五人列为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5,224.47万元,利息、罚息等80,365.5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相关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2022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2)。渤海信托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2,224.47万元,利息、罚息等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本案一审判决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支付义务,渤海信托有权以前述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22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9)。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1判项为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缩短罚息的期限),维持一审判决第2、3、4、5项判项。2024年5月18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0)。揭阳中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被抵押的不动产。康美药业于2024年8月7日公告收到揭阳中院(2024)粤52执62号《拍卖通知书》,揭阳中院将于2024年9月15日10时至2024年9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带租拍卖被执行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判决结果,以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16.28万元。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证券代码:600589)、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实业”)、杨宝生、林凤和杨腾与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东山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农商行东山支行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榕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前期已收到榕城区法院送达的《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传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之一和《民事判决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由于农商行东山支行对《民事判决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的判决不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52民终823号。2023年11月24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审理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君合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负责重整工作。公司管理人申请解除对涉案广东榕泰的财产保全措施。榕城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管理人申请解除榕城区法院保全的公司的相关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榕城区法院予以准许。2024年3月5日,公司收到了榕城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之二。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收到榕城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之三,主要内容为:榕城区法院在审理原告农商行东山支行与被告广东榕泰、佳富实业、杨宝生、林凤、杨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农商行东山支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佳富实业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榕城区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裁定查封上述财产。现农商行东山支行申请解除对涉案佳富实业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佳富实业所有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榕东大桥东南侧、国道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第0***67号】的查封。(二)解除被申请人佳富实业所有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宿舍A1)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第0***57号】的查封。(三)解除被申请人佳富实业所有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东海宾馆)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第0***78号】的查封。(四)解除被申请人佳富实业所有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E幢之一)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第0***53号】的查封。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ST凯撒,证券代码:000796)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已达到上市规则第7.4.1、7.4.2条规定的临时信息披露标准。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诉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凯撒易食控股有限公司、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起诉标的:16,410.15万元。北京金融法院结案已申报债权并审核完毕清偿。2023/8/8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缴款纠纷被提起诉讼,涉及金额11.72亿元,占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的净资产比例均低于5%,发行人子公司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主张持保留意见,并保留一切法律抗辩追究权利,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康5,证券代码:400235)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共194件,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79,279.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28%。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0件,金额合计为人民币0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194件,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79,279.10万元。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能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邹承慧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4,015.00万元。审理中。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015.00万元。审理中。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诉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039.21万元。审理中。

2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诉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邹承慧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05.15万元。审理中。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珈伟新能,证券代码:300317)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储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储阳”)因股票质押违约拟被处置,质权人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汇信托”)将强制减持其持有公司的股份,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24,817,17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

来源: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编号:2024-040)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统股份,证券代码:002205)于近日收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证据等资料,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

被告:海南国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司”)、广东金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晟”)、凤阳县牛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岭矿业”)、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临高县项目管理中心。

本案缘于公司与安徽松柏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参与海南省临高供水工程PPP项目,并在当地注册成立SPV性质项目公司即国源公司(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21年7月13日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告编号:2021-025)。2020年4月23日,国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同时原告为保证该《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得以实现,又与国源公司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以国源公司运营临高供水工程PPP项目的收益权作为借款质押;另外,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2020年5月15日原告还与广东金晟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广东金晟以其在原告处存立的《单位定期存款单》项下存款本金10350万元及孳息提供质押担保;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2022年2月22日原告还与牛岭矿业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牛岭矿业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将国源公司、广东金晟、牛岭矿业等作为被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对公司一并发起诉讼,所提出诉讼标的金额为贷款本息,暂计为610,737,051.95元,要求公司对国源公司、广东金晟、牛岭矿业等质押、担保责任方履行相应义务后存在的差额承担责任。公司随即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核查,公司已完成对国源公司的出资义务,未发现原告所提供证据的任何公司内部决策以及审核程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搜特3,证券代码:400198)2024年8月7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2024】粤19破申37号之一、【2024】粤19破申37号、【2024】粤19破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名下全部财产及全部财务账册等重要财务资料。鉴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8月8日起暂停在退市板块(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下同)转让,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4年8月8日起停止在退市板块转让并停止转股;同时,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导致公司股票在退市板块终止转让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搜特退债”于破产申请受理时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债券持有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收到东莞中院【2024】粤19破申37号之一、【2024】粤19破申37号、【2024】粤19破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名下全部财产及全部财务账册等重要财务资料。《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1、东莞中院于2024年8月7日作出的【2024】粤19破申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2、东莞中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的【2024】粤19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查封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财务账册等重要财务资料。3、东莞中院于2024年8月7日作出的【2024】粤19破107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查封、扣押、冻结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编号:临2024-055)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证券代码:400080)于2023年7月31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编号:临2023-074)。近日,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业3)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4)京04执恢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被申请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高盛华、华业资本与中信银行民事(案由)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61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07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行为类案件时使用)、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07月31日立案执行的中信银行申请执行华业资本控、高盛华一案,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2页共2页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IPO申报涉诉公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

宁波昌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于2023年2月22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3)浙0211民诉前调778号),保全标的为银行存款人民币9,638,371.71元。经涉诉双方协商对账,宁波昌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重新厘定诉讼标的,于2023年7月20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3)浙0211民诉前调4094号),保全标的为银行存款人民币4,509,954.94元,并于2023年7月27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人民币9,638,371.71元(民事裁定书号:(2023)浙0211民初1546号),截至本招股说

明书签署日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诉讼保全而冻结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509,954.94元,关于涉诉经济业务,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实际购销情况记录于账面,计应付账款4,441,494.13元。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国投证券股份有公司(1)

来源: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

来源: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十期)募集说明书(更正)

2、截至2023年6月,公司尚未披露的新增(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已披露且有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1)公司与程曦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6年,公司取得漳州三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3329,以下简称“利达股份”)股票用于做市。2018年7月,利达股份称计划从全国股转系统摘牌赴海外发展,其股东程曦同意在摘牌后受让公司所持有的利达股份的全部股票。利达股份及其股东程曦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利达股份终止挂牌后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受让公司持有的利达股份全部股票1,407,000股,转让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3,315,000元。利达股份终止挂牌后,程曦未支付股票转让价款。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材料,请求被告程曦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08,363,622.50元(截至2022年10月20日)。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2023年6月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曦向华泰证券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63,315,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2,663,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2)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2.1)华泰证券与楚金甫、唐付君、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楚金甫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20年7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楚金甫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57,18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判令唐付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对楚金甫、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集团”)质押给公司的相关股份、股权及相应孳息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相关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021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楚金甫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有权对楚金甫、森源集团质押给公司的相关股份、股权及相应孳息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上述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唐付君对楚金甫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7月8日,森源集团、唐付君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1-6月共执行回款人民币323,225,614.19元。2023年3月6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2)公司与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楚金甫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森源集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20年7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森源集团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3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判令楚金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对森源集团质押给公司的相关股份、股权及相应孳息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相关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021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森源集团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有权对森源集团质押给公司的相关股份、股权及相应孳息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楚金甫对森源集团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7月8日,森源集团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1-6月共执行回款人民币107,410,774.17元。2023年1月5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3)公司与韩华、杨立军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因韩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20年8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韩华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16,190.56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判令杨立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对韩华质押给公司的相关股份及相应孳息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相关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021年6月16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韩华向公司支付股票回购交易价款及违约金,公司有权对韩华质押的相关股份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杨立军对韩华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2年执行回款人民币24,007,579.91元。2023年1-6月新增执行回款人民币46,357,909.33元。2023年3月3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4)公司与杨立军、韩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因杨立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20年9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立军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10,126.83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判令韩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对杨立军质押给公司的相关股份及相应孳息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相关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021年7月12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杨立军向公司支付股票回购交易价款及违约金,公司有权对杨立军质押的相关股份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韩华对杨立军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共执行回款人民币4,153,182.67元。2022年11月30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3)华泰联合证券与邮储银行关于美吉特项目纠纷案。

“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美吉特ABS”)由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担任财务顾问。2020年9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下发《应诉通知书》,并于2020年9月25日送达华泰联合证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因投资“美吉特ABS”未得到全额兑付,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人民币5.27亿元及相关利息,判令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华泰联合证券被列为第五被告。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一审判决华泰联合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泰联合证券已提交上诉申请,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4)华泰联合证券与16亿阳债投资者纠纷。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分期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公司债券(简称“16亿阳债”)。华泰联合证券为联席主承销商。2022年3月,原告上海仟富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发行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合计约人民币509.81万元,并起诉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及律师事务

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原告不服裁定上诉,2022年8月,本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3年3月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01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海仟富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5)华泰资管公司关于华泰慧泽1号集合产品合同纠纷案。

2021年6月,华泰慧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某投资者以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管理人华泰资管公司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631万元。2021年11月,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赔偿金额调整为人民币14,416万元。2022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2月,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该投资者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6)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基金因投资河南义腾项目与德尔集团及其实控人汝继勇的履约纠纷案。

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伊犁基金”)于2020年6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德尔集团”)实控人汝继勇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9日、2023年2月24日分别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裁决。2022年11月11日,伊犁基金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德尔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其对伊犁基金因德尔未来股票质押担保无效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人民币275,966,101元,其中投资本金损失为人民币142,372,881元,利息损失为人民币133,593,220元)。2022年11月28日,根据伊犁基金的申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冻结德尔集团所持有54,919,622股德尔未来股票。2023年2月2日,因管辖权问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处理。现该案已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管辖。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5088号)

截至2023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涉及债券违约的项目共6笔,总计2.21亿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信用风险的项目有3笔,总计0.05亿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23年末,公司往期股票质押业务风险项目的金额为29.71亿元,已计提27.52亿元减值准备,减值计提较为充分。

来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1.西部证券(申请人)与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仲裁案。发行人作为“西部恒盈招商快鹿九鼎投资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西部恒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于2015年8月成立了西部恒盈资管计划,初始资产规模合计人民币20亿元。2015年8月,发行人作为管理人与补足义务人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等签订《补偿合同》,约定补足义务人在相应条件满足后应向资管计划履行补足义务。此外,徐春林为前述补足义务人在《补偿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资管计划终止后,上述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立即向公司代资管计划支付补足款,并支付滞纳金及承担本案律师费、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费用,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请求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对徐春林持有质押物的变价款在前述仲裁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以上仲裁请求款项合计为人民币2,354,926,585.53元。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9月出具了《仲裁通知书》[(2022)深国仲受4705号-1],决定立案。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

2.西部证券(原告)与钟葱、邵蕾、葛力溶(被告)诉讼案。2019年8月,西部证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市中院”)起诉钟葱、邵蕾、葛力溶,诉请三被告共同向西部证券清偿融资本金8,758万元,利息、违约金并对其提供的质押股票所得价有优先受偿权等。西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钟葱、葛力溶共同偿还西部证券本金8,758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并承担连带责任。西部证券、钟葱及葛力溶均提起了上诉,2021年4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270号,判决除调整了违约金外,维持了一审判决。2021年5月3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钟葱质押股票已处置完毕,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西部证券与贾跃亭、甘薇的执行案件。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亭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亭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48,291.77万元。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亭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亭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亭配偶甘薇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亭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3号。鉴于贾跃亭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西安铁运中院”)具体执行。贾跃亭方面于2019年10月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向公司发送了相关文件资料,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公司申请,2022年7月西安铁运中院恢复执行。2022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3月,西安铁运中院恢复执行,截至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4.西部证券与贾跃民的执行案件。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民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民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30,308.29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民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民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民配偶张榕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民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4号。鉴于贾跃民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铁运中院具体执行。公司已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12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8月,公司向西安铁运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裁定恢复案件执行;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执行款485,827.49元,已协助法院完成对贾跃民质押股票处置;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5.(原告)西部证券与(被告)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讼案。2017年5月25日,公司设立“西部恒盈保理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募集资金全部投资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作为受托人的“方正东亚?恒盈保理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国通信托发送的《通知函》,截至5月25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其未收到实际融资人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天启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保理”)应于当日支付的还款,担保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实业”)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青保理支付融资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2.157亿元,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中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二中院于2018年6月5日出具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2民初943号。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初943号,判决中青保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律师费等款项,中国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青保理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2019年7月12日,中青旅实业针对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41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6.(原告)西部证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诉讼案。公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6月9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申请书》等协议文件,并于2018年6月9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中南重工将其持有的1,160万股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445,原“中南文化”,现“ST中南”,以下简称“中南文化”)作为标的证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向公司进行质押融资借款8,400万元。后经中南重工补充质押、场外部分还款、中南文化2017年度派发红股,中南重工在公司合计质押中南文化2,040万股、剩余待购回本金8,100万元。2018年9月18日,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市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中南重工支付公司剩余待购回本金、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公司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2019年1月22日,无锡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6号驳回了公司对中南重工的执行申请。2019年1月31日,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出对驳回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执复56号,支持公司的复议请求,撤销无锡市中院上述执行裁定。2019年9月20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受理中南重工债权人对其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参加中南重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2020年2月5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根据中南重工管理人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苏0281破21号之一,裁定终止中南重工重整程序,宣告中南重工破产。2020年3月1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8,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0年3月3日,中南重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中南重工持有的34,034万股中南文化股票已于2020年4月被司法拍卖,公司取得部分款项。2020年8月21日,西安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对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的起诉。2021年6月,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60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后经公司追加,诉讼金额调整为本金872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1年11月,西安市中院作出(2021)陕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少忠、周满芬连带给付西部证券87038826.14元,连带给付西部证券律师费。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7.西部证券与刘弘、单留欢执行案件。2018年2月,公司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弘、单留欢共同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24,309.04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刘弘提出管辖权异议,陕西省高院于2018年5月24日裁定驳回了管辖异议,刘弘已就陕西省高院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刘弘管辖异议的裁定。2019年3月15日,公司与刘弘及其配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8)陕民初25号。鉴于刘弘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市中院具体执行,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公司协助法院完成刘弘质押股票的处置。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8.西部证券与王靖执行案。公司与客户王靖于2015年8月7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5年8月11日、9月18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2018年2月2日签订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由王靖将其持有的7,000万股信威集团(证券代码:600485,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借款50,000万元。上述协议于2018年2月2日在北京市海城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由于王靖到期未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靖支付欠付本金5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2019年9月18日,北京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京01执885号,在王靖未偿还公司债务范围内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2020年6月,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法院出具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9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中期报告。

1.2023年9月4日,湘财证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变更起诉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涉案金额共计1,678,130,928.02元。云南信托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部分案件含)、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罗静及湘财证券提起诉讼,涉及10只云南信托发行的云涌系列产品,共计10个诉讼案件。2024年5月10日,湘财证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3)苏01民初708号”的案件(涉案金额173,157,456.85元)原告云南信托于2024年4月29日向审理机构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云南信托撤诉。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案号为“(2023)苏01民初708号”的案件已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外,上述案件暂未收到法院传票。

2.2024年6月11日,湘财证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云南信托《民事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涉案金额共计405,770,949.86元。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纠纷为由,向中诚公司及湘财证券提起诉讼,涉及2只云南信托发行的云涌系列产品,共计2个诉讼案件。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两起诉讼案件尚未开庭。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

来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

1、发行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事项。

(1)金山实业有抵押优先贷款票据买卖纠纷案。2015年5月13日,子公司中泰金融投资与中国金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金石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实业”)签订贷款票据买卖协议,金山实业向中泰金融投资购买由Magnificent Century Limited发行的有抵押优先贷款票据,贷款票据面值1,000万美元,收购价款为1,000万美元。2015年6月30日,双方完成贷款票据的交割。

该贷款票据于2015年8月7日到期,票据发行人未能于到期日偿还贷款票据。金山实业诉请中泰金融投资在上述贷款票据买卖协议中误导原告金山实业,因此向被告中泰金融投资提出申索,要求解除贷款票据买卖协议、偿还1,000万美元并赔偿其他相关损失。该案尚在审理中。

(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0年4月10日,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银行”)与资产管理人中泰资管及资产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泰资管025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吉林银行以中泰资管未能按约履行资产管理人的责任为由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泰资管赔偿吉林银行60,000,000.00元。2024年1月9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吉林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后,中泰资管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吉林银行提起上诉,要求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吉林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泰资管承担,现案件正在上诉中。

(3)2022年1月,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证券投资者(以下简称原告)向法院诉请判令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项(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利息),共计人民币4,571,357,198.00元,判令除乐视网外包括公司在内的二十名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为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之一而非保荐机构。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投资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二十二名被上诉人(含公司)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4)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案。万家共赢作为管理人于2016年4月设立“万家共赢敦化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敦化一号”),该计划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委托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的投资指令进行被动投资。敦化一号于2016年12月提前终止并完成现状分配和清算,敦化农商行已书面确认。2022年6月22日,万家共赢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因敦化一号项下票据收益权投资项目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沈阳市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辽中信用社”)作为原告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陆某、罗某、敦化农商行、万家共赢及广西横州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桂银”)。本案主要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陆某、罗某、敦化农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96,267,886.53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17日,自2023年1月18日起,以280,605,531.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判令被告万家共赢、广西桂银对辽中信用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8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辽中信用社不能证明被骗资金实际损失,要求侵权赔偿缺乏依据,裁定驳回辽中信用社的起诉。辽中信用社不服上述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并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初680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5)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3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张某某诉上海起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复公司”)等十八名被告(含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张某某诉称,2020年11月30日,张某某与上海雷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雷根创新全天候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购买雷根创新全天候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雷根二号私募基金”)进行投资,雷根二号私募基金投向公司托管的起复七号私募基金、起复九号私募基金(该两只基金管理人为起复公司)以及其他证券公司托管的私募基金,后张某某要求赎回其持有的雷根二号私募基金的投资份额,但未能收到全部赎回款项。主要诉讼请求为:判令起复公司等十五名被告连带赔偿张某某损失,其中:投资收益损失为投资本金及所得净值基准之和,扣除已分配资金,共计122,357,560.61元。利息损失以122,357,560.61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四倍、从2023年3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算到起诉日为7,099,457.57元,以上合计为129,457,018.18元;判令公司等三名被告以上述债务为限,补充赔偿张某某损失;本案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现本案正在一审中。

2、发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事项。

(1)大民种业股权投资纠纷案。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民种业”)实际控制人王某民、王某丽(合称“两被告”)违反了与中泰资本等签署的《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股权购买协议》,且王某民、大民种业及其子公司因借款纠纷被法院判决败诉。相关行为构成违约且严重损害中泰资本的合法权益,中泰资本提起诉讼,标的额6,693.37万元。该案已达成调解协议,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皇月国际项目贷款违约纠纷案。优越理财向皇月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月国际”)发放项目融资款,后皇月国际由于抵押品不足且未能及时足额补足抵押品,导致违约事件发生。此外,因中国金石矿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金石”)违反包销协议,皇月国际作为中国金石公开发售股份的包销商向其提出关于违反包销协议的损害赔偿。因此,优越理财向皇月国际及中国金石发出告票,标的额6,705.00万港元。优越理财对皇月国际的诉讼已胜诉,对中国金石的诉讼尚未判决。

(3)上海微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2022年5月,中泰汇融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汇融资本”)与上游公司上海微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游公司”)开展电解铝约定购回业务,并签订电解铝采购合同,共计支付货款5,033.01万元,现货存于佛山市中金圣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同时与下游公司上海芮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游公司”)签订电解铝远期销售合同。2022年5月底,仓储方发生电解铝挤兑提货事件,上述合同中所涉及的电解铝现货因仓储方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予以查封。2022年6月7日,中泰汇融资本以仓储方未履行仓储合同约定保管义务导致电解铝丢失为由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为50,332,086.29元(含铝锭损失及保证金);同时,中泰汇融资本为了保全资产又以上游出售的电解铝存在权属纠纷、上游公司下游公司存在合同违约为由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60,462,086.29元(含铝锭损失、违约金及律师费)。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均已立案。2022年12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67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交易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中泰汇融公司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其权利保护可在刑事案件中通过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驳回中泰汇融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中泰汇融资本不服一审裁定结果,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2022年8月27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103民初7060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原告的起诉,中泰汇融资本不服一审裁定结果,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上诉案件,并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鲁01民终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2023年第三季度,中泰汇融资本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王某某(上海微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佛山市中金圣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在上述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中泰汇融资本前期作为被害人已就相关损失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季度,中泰汇融资本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王某某、杨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向佛山中院提起的刑事起诉书,现刑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4)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2017年10月及11月,公司与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泰安成”)开展股票质押交易,公司融出资金,和泰安成出质焦作万方股票(证券代码:000612)。2023年10月18日,质押股票焦作万方全部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公司依约要求和泰安成提前购回上述质押股票,和泰安成未提前回购,构成违约。和泰安成拖欠公司本金3亿元,出质给公司的焦作万方股票数量为16,141.98万股。2023年12月,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融资本金3亿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158,082.19元,并继续自2023年10月27日起,以3亿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万元;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质押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161,419,800股全流通股票(证券简称:焦作万方,证券代码:000612)享有质权,有权就该部分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2023年12月,公司与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资管”)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以2023年12月29日为交易基准日,将持有的和泰安成全部债权转让给象屿资管。2024年4月,公司收到全部债权转让款,公司债权全部收回。

3、发行人作为资产管理人或受托管理人代为申请的诉讼事项。

(1)东旭光电债权纠纷案。中泰资管管理的产品持有16东旭光电MTN001A、16东旭光电MTN002、16东旭光电MTN002、16东旭光电MTN001A、16东旭光电MTN002、16东旭光电MTN002、16东旭光电MTN001A、16东旭光电MTN002、16东旭光电MTN001A、16东旭光电MTN001A、16东旭光电MTN001A中期票据。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公告不能按期兑付中期票据本金及利息。中泰资管作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以东旭光电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标的额为104,652.95万元,仲裁请求东旭光电兑付中期票据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该案件尚未判决。

(2)安徽外经集团债券兑付纠纷案。中泰资管管理的产品持有“16皖经02”、“16皖经03”、“16皖经建MTN001”公司债券及中期票据,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外经集团”)发生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债券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等情况。中泰资管作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以安徽外经集团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标的额分别为6,771.20万元、5,284.00万元、5,244.00万元,仲裁请求与安徽外经集团解除债券合同关系,并向中泰资管偿付本金、利息等。法院受理对债券发行人破产重整的申请,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处在破产程序中。

(3)海航财务债券质押式回购案。中泰资管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财务”)进行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并完成交易金额的支付。海航财务违约未支付到期结算金额。中泰资管作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以海航财务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案件2起,标的额分别为3,422.27万元、7,031.50万元,仲裁请求裁决海航财务向中泰资管分别支付到期结算金额、补偿金额、罚息,准许实现质押权。仲裁案件已胜诉,后法院受理海航财务破产重整申请,目前在债权申报过程中。

(4)华阳经贸债权纠纷案。中泰资管管理的产品持有“15华阳经贸MTN001”中期票据,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经贸”)未按期支付相应利息及本金,中泰资管作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以华阳经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案件2起,标的额分别为1,052.40万元、8,419.21万元,仲裁请求裁决华阳经贸支付中期票据投资本金及投资利息并向中泰资管支付违约金等。目前法院裁定受理对华阳经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5)国购投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公司系被告一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18国购01、18国购02、18国购03、18国购04”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后被告一因账户被查封、现金流短缺等原因,无法按时偿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构成违约。被告二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三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担保人。债券持有人授权公司提起诉讼,标的额30,744.89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公司偿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该案公司已胜诉。根据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国购投资等43家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国购投资等43家公司的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3年,自《重整计划草案》经合肥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算,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现重整计划正在执行中。

(6)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万家基金作为管理人的农联1号固定收益组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8年发生逆回购交易对手违约,质押债券为16顺风01,基于交易对手怠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债券发行人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光电公司”)主张其到期债权。2022年6月15日,万家基金代表资管计划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顺风光电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顺风公司”)、上海顺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能公司”)代位权纠纷案被受理。万家基金诉请判令顺风光电公司向万家基金支付1.42亿元及相应利息,江西顺风公司、顺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4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顺风光电公司向原告万家基金支付本金1.42亿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万家基金不服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现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1)

来源: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缴款纠纷被提起诉讼,涉及金额11.72亿元,占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的净资产比例均低于5%,发行人子公司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主张持保留意见,并保留一切法律抗辩追究权利,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70415号

原告:邱**

被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0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民终183号

原告:吕*东、朱*舟、颜*刚、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姜*、王*强、武*、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72671号

原告:杨**

被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0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王伟,景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1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2民初236号

原告:张**

被告: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州汇垠华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宁0104民初12626号

原告:胡**

被告:国泰君安证劵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立君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9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2024)京74执899号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侯绪民

关联企业:中核国缆宣化县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22

(2024)京74执899号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吴松怀

关联企业:湖北东怀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4)豫民初2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稳赞商贸有限公司、卢*权、杭州诚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高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晓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你方(卢*权、昆明稳赞商贸有限公司、杭州诚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杭州高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1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浙0102民诉前调3529号

原告:安徽顶间优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北京中澄宇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民终11007号

上诉人:罗**

被上诉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广中西路证券营业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1

案号:(2024)苏01民初170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0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4)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773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被告:赵**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4145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毛**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4144号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施**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4146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徐*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吴**诉被告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华宇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桂*鸿、刘*、王*、史*铭、汪*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等材料。

刊登日期:2024-08-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369号

原告:丁**

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72261号

原告:梁**

被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江耀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12

江苏百瑞赢证券咨询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14民初21368号

原告:姚**

被告:江苏百瑞赢证券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02

案号:(2024)苏0105民初3748号

原告:江苏百瑞赢证券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汉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名誉权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6-25

广东展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万基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展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盈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6立11430号。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刊登日期:2024-08-15

海南创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海南创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泓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2024)琼0108民初10773号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8-15

南通天外望天微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南通天外望天微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苏州捷胜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捷星实业(长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1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1462.5万元(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462.5万元,要求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合计人民币4462.5万元;2、依法判决原告就被告1的上述债务有权以被告2持有的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8.34%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05940196)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013000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刊登日期:2024-08-14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葛*诉南通天外望天微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天外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浙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南通天外望天微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立即支付原告就海门英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收益计人民币786144.47元,资金占用利息192017.43元(按LPR的1.5倍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2、上海天外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浙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天外望天微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15

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关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被执行人深圳赛可贝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22)粤0103执8541号】一案中,案外人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怀安生态农业旅游产业园壹号基金募集账户和托管账户(尾号0624、1157)的查封。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执异266号听证通知书、申请书以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8-13

升益(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1民初1534号

原告:上海升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升益(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24

深圳南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孙*与被告谭孙*、第三人深圳南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32万元整;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2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1.5倍LPR计算);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整;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13

天时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天时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与尹*卫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郭*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2023)京0105民初14387号民事裁定书。

刊登日期:2024-08-15

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新0104民初13794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对该案提起上诉。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1、撤销(2023)新0104民初1379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二审案件的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刊登日期:2024-08-13

镇江盈锐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句容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镇江盈锐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陈*凡、张*、苏州易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18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8-15

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105民初9165号

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徐*与被告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徐*与被告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基金合同》解除;2.被告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徐*退还全部的基金认购资金500万元;3.被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退还基金认购资金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375号

原告:刘**

被告: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2

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民终399号

上诉人:苏**,陈**,章**

被上诉人: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李*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3

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5818号

原告:南通不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02

中辉期货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14民初21728号

原告:曾*

被告:中辉期货有限公司,道贰参(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8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062号

原告:福建加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辉期货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粤0114执8931号

立案日期:2024-08-16

执行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陕1002执1115号

立案日期:2024-08-12

执行标的:1586222

执行法院: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黔2701执4119号

立案日期:2024-08-14

执行标的:8348

执行法院:都匀市人民法院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失信被执行

案号:(2024)豫1221执744号

发布日期:2024-08-13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义务:消除不良记录

执行法院: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豫1221民初10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渑池县人民法院

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鄂0982执1142号

立案日期:2024-08-16

执行法院:安陆市人民法院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鲁02执3613号

立案日期:2024-08-13

执行标的:343476

执行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北方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吉0702执2462号

立案日期:2024-08-15

执行标的:1600

执行法院: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北方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吉0702执2463号

立案日期:2024-08-15

执行法院: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支行(原名称: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同福西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粤0304执25759号

立案日期:2024-08-14

执行标的:-

执行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京0108执19114号

立案日期:2024-08-14

执行标的:32970

执行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内0821执1354号

立案日期:2024-08-14

执行法院:五原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内0821执1347号

立案日期:2024-08-13

执行法院:五原县人民法院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川0117执3597号

立案日期:2024-08-12

执行标的:20000

执行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案号:(2022)鲁0212民初9579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徐州某某纸业有限公司【支持诉求】

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持对方诉求】

判决结果: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票据利益款100000元。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3-02-08

案号:(2022)京0102民初16579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金高亚太有限公司【撤诉】

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方撤诉】、北京盈谷创融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方撤诉】

其他:北京泉盛至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3-05-31

案号:(2022)鲁0212民初782号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青岛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持诉求】

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持对方诉求】

判决结果: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利益人民币20000元。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2-07-04

案号:(2021)鲁0212民初2864号: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支持诉求】

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持对方诉求】

判决结果: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100,000元。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1-07-21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鲁0303执4768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61990

执行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晋0623执179号

立案日期:2024-08-12

执行标的:40000

执行法院:右玉县人民法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新7101执1128号

立案日期:2024-08-15

执行标的:9800

执行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豫0291执2514号

立案日期:2024-08-12

执行标的:3030800

执行法院: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汇宾支行

发布日期:2024-07-12

执行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省份:黑龙江

执行依据文号:(2023)黑民终476号:立案时间:2024-03-13

案号:(2024)黑01执3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汇宾支行对上述第一、二、 三、 四、 五、六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补充赔偿责任;三、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第八项;四、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 065.91元,由哈尔滨域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4 032.96元、黑龙江省晟杰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4 03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 676.13元,由C某某负担47 338.07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汇宾支行负担47 338.06元。C某某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 864.8元、实际预交63 496.01元,多预交的631.21元一并予以退回。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赣0802执4621号

立案日期:2024-08-15

执行标的:-

执行法院: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黑0103执6339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25

执行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53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0924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38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3037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40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620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43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718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55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466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28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3937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25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4864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27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7465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20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1751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47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561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27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7465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20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1751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47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561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54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451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32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586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50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1543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22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1708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19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3392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23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3269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52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848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35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0712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36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588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35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0712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36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588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29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471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24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1092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31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1651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51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551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37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3552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21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13516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41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651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8执434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9656

执行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川0107执9862号

立案日期:2024-08-14

执行标的:15985

执行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114执6141号

立案日期:2024-08-14

执行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冀0391执1331号

立案日期:2024-08-12

执行标的:8870000

执行法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冀0391执1332号

立案日期:2024-08-12

执行标的:12900300

执行法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冀0391执1330号

立案日期:2024-08-12

执行标的:24310000

执行法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冀0391执1331号

立案日期:2024-08-12

执行标的:8870000

执行法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冀0391执1332号

立案日期:2024-08-12

执行标的:12900300

执行法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辽0102执6575号

立案日期:2024-08-12

执行标的:5275

执行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粤0104执18386号

立案日期:2024-08-15

执行标的:-

执行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粤0104执18388号

立案日期:2024-08-15

执行标的:-

执行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粤0104执18403号

立案日期:2024-08-15

执行标的:-

执行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粤0104执18387号

立案日期:2024-08-15

执行标的:-

执行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云0302执4431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37258

执行法院: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粤0106执17780号

立案日期:2024-08-15

执行标的:2654872

执行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皖1226执4371号

立案日期:2024-08-15

执行标的:-

执行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桂0602执2168号

立案日期:2024-08-14

执行标的:330786

执行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豫1622执2492号

立案日期:2024-08-14

执行标的:44155

执行法院:西华县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桥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黑0102执7442号

立案日期:2024-08-14

执行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川0824执2464号

立案日期:2024-08-13

执行法院:苍溪县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金光道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冀1002执3046号

立案日期:2024-08-12

执行标的:500

执行法院: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黑0221执695号

立案日期:2024-08-09

执行标的:50

执行法院:龙江县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云0524执836号

立案日期:2024-08-08

执行标的:500000

执行法院:昌宁县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桂0405执1252号

立案日期:2024-08-14

执行标的:275914

执行法院: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被执行人

案号:(2024)晋0621执433号

立案日期:2024-08-13

执行标的:1161358

执行法院:山阴县人民法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岳桥营业所被执行人

案号:(2024)鲁0126执2435号

立案日期:2024-08-14

执行标的:74000

执行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

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岳峰与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郭曼虹退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271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岳峰于2022年8月26日自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二、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岳峰将原告岳峰持有的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变更登记至第三人郭曼虹名下;三、驳回原告岳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2元(原告岳峰已预交),由原告岳峰负担722元,由被告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崖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02-04

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

案号:(2022)京0101行审507号

案由:行政复议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

被执行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不支持]

裁判日期:2022-04-02

案号:(2022)京04民特230号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驳回]

被申请人:北京新致君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2-06-13

(2023)沪0109民初14446号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2023-12-25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G某某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钱*,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0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任*奇、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任*奇、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0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庆*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7-09

案由:抵押权纠纷

当事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庆*

刊登日期:2024-07-09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号:(2024)吉0113执1365号

执行标的(元):212,953.00

执行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01

案号:(2024)苏07民终3568号

上诉人:天津霖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高*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5-31

案号:(2024)川0106民初4793号

原告:李*

被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第三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5-31

案号:(2024)苏0213民初901号

原告:九龙仓(无锡)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3-18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

薛**与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的案件

案号:(2021)京0105民初76840号等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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