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6 01:17:12 浏览量:0

来源:企业上市

企业享受加计抵减相关热点问答

1.目前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可加计抵减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0%(或 5%或 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 5%或 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

3.该如何享受加计抵减并填写申报表呢?

答: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加计抵减声明。申报时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加计抵减情况)中,根据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相应的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金额,并填写在“本期发生额”;若当期存在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应计算相应的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并填写在“本期调减额”。

4.我公司符合条件,但未能及时加计抵减,能否补充计提?

答: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5.如果我同时符合多项加计抵减政策该如何享受呢?

答: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

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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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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