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谈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大家第一印象都会认为是“企业”,要不为什么会叫“企业所得税”呢。其实这样理解是片面的,根据现行相关税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缴企业所得税,同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也不仅仅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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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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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相关释义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做简要分析,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何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上述规定有两层含义,具体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不仅仅包括企业
根据规定,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即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存在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企业。这里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人数以上的投资者出资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我国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这也是《公司法》规定的两类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是指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同样拥有法人资格,但是其法人资格与公司不同。
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主要包括:
(1)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2)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4)除上述所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具体分析如下:
1、这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之所以要把外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法人合伙人除外)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造成税收漏洞,影响国家税收权益。因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企业。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其生产经营所得即出资人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理,合伙企业也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人依法纳税,企业本身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总结如下: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中: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但是不包括境内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纳税人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表格总结如下:
为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采用了较为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判定是否属于居民企业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控制管理地标准或多标准相结合等判定标准。
1、登记注册地标准
在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的国家,是以企业是否在本国各级政府登记注册为依据,确定该企业是否为本国居民企业。依据这一标准,凡依本国法律在本国登记注册的企业,不论其总机构、管理和控制中心是否设在本国,也不论其投资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认定其为本国居民,对其所得依法征税。
2、总机构地标准
此标准以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境内为依据来确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企业。总机构是指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店。
3、管理机构地标准(又称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依据这一标准,凡企业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设在本国的,即视为本国居民企业。所谓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它不同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做法,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一)居民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依法在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和境外注册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依法在境内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境内成立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目前我国法人实体中各种企业及其他组织类型分别由各个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都是有关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成立的法律、法规依据。
(2)在中国境内成立。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成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
(3)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以,纳税人必须是取得收入的主体,才能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1)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这类企业虽然是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并不是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而是依据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成立的。
(2)在中国境外成立。这类企业不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即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点是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因为这类企业会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与境内成立的企业一样,这类企业也必须是能够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外国企业、外国慈善组织、学术机构等等。
3、实际管理机构
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借鉴国际惯例,规定所称的“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即并非形式上的“橡皮图章”,而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起到实质性的影响。
(2)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如果该机构只是对该企业的一部分或并不关键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影响和控制,比如只是对在中国境内的某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则不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
(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这是界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最关键标准。如果一个外国企业只是在表面上是由境外的机构对企业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权,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重要事务实际上是由在中国境内的一个机构来作出决策的,那么我们就应当认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总结如下:
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是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确定的境内注册的企业;二是根据“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确定的境外注册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根据规定,非居民企业同样分为两类:境外注册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和境外注册且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这里的机构、场所,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具体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2、委托营业代理人的,视同设立机构、场所
企业除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可以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从事上述活动。因此,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总结如下:
针对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只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就属于非居民企业: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二是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对居民企业的规定,居民企业不仅要就其境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因此,居民企业应就境内、境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在我国进行纳税,也就是所称的无限纳税义务。
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根据规定,一般只有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即其只履行就境内所得向我国纳税的义务,称为有限纳税义务。但是借鉴国际做法,也有条件地对非居民企业境外的所得进行征税(即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境外且与其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表格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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