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力量 | 盈科上海涉外商事法律事务部简介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4:00:24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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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本土智慧

盈科律师事务所简介

盈科上海简介

盈科上海涉外商事法律事务部简介

1、部门简介及服务范围

2、部门组织架构

3、部门核心成员

4、部门风采

5、部门荣誉及成果

6、部门典型案例

招贤纳士

一、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1年, 总部位于中国北京。在中国区拥有120家分所,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已覆盖100个国家的190个国际城市。成立二十余年来,累计为超过1180000家海内外企业提供高度满意的法律服务。

盈科坚持“党建引领,建设世界一流律师事务所”,秉承 “全球视野、本土智慧”,积极应对法律服务市场变化,促进律所稳步发展。

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现有律师超过1136名,全部员工人数超过1629名,绝大部分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硕士以上学历达到698名,博士及博士后学历达到44名。

盈科上海始终紧紧把握世界经济脉搏和行业发展机遇,不断提升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不断探索和拓展执业的新思路与新理念,并力求在提供优质、高效、全面法律服务的同时,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

三、盈科上海涉外商事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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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简介及服务范围

部门简介

盈科上海涉外商事法律事务部由盈科全球合伙人沈彦炜律师担任部门主任,专注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诉讼仲裁争议解决板块,部门为客户提供投资、贸易、保险、海商等领域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法律服务,同时也为客户提供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法律服务。在合规板块,部门为客户提供公司反欺诈和反腐败的法律建议和内部调查服务,并协助客户应对各类政府机关发起的调查。此外,部门还为客户提供海关合规和贸易合规的法律服务,尤其是针对美国对中国出口管制的合规法律服务。

团队成员

本部门具有卓越的法律专业团队,成员均具有国内外知名院校的教育经历,拥有丰富的涉外商事法律经验。致力于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客户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不仅覆盖了传统的国际商事法律需求,还积极适应全球化带来的新挑战,为客户提供前沿的法律解决方案。

法律服务范围

投资争议解决、贸易争议解决、保险争议解决、海商争议解决、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公司反欺诈内部调查、FCPA合规内部调查、美国出口管制合规政府调查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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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组织架构

盈科上海涉外商事法律事务部目前共有38人,其中高级合伙人律师7名,合伙人律师5名。

部门主任由沈彦炜律师担任;部门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李民律师、胡元灼律师担任;部门设秘书处,由徐修齐律师担任秘书长;关加贝律师担任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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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核心成员

沈彦炜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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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国资国企法律服务/跨境贸易/商事争议解决

李民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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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保险/海事海商/涉外争议解决/公司治理

胡元灼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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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涉外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企业裁员/合同法/公司法

徐修齐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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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欧洲商事法律服务/涉外合同/涉外争议解决/涉外民事及财富管理

关加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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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投资并购/商事服务/常年顾问/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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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风采

01

团建活动

2023年10月27日至10月29日,部门前往扬州开展了团建活动,部门成员游览了扬州瘦西湖等著名景点,加深了彼此的了解,开展了深入的交流,为良好的合作打下基础,还邀请了扬州分所主任陶律师进行交流,介绍双方的业务特长和合作方式,为盈科体系内的良好沟通和合作添砖加瓦。

02

部门聚餐

03

讲座沙龙

1、2023年5月9日,美国上市融资沙龙,由盈科上海涉外商事法律事务部、盈科成都、美国律所共同举办,分享境外上市相关内容;

2、2023年10月13日,举办《劳动合同解除及工商案例分析》讲座;

3、2023年12月20日,举办《中资出海的人才管理与投资合规建议》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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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荣誉及成果

部门荣誉

● 盈科上海最佳人才建设奖

● 盈科上海精品部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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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典型案例

案例一:

伊藤忠香港公司与万合铜业之买卖合同纠纷

——沈彦炜律师

2014年7月9日,鹏晖铜业公司与伊藤忠公司签订合同,购买1000吨A级电解铜。双方约定最终价格根据点价时伦敦金属交易所的铜价加一定费用确定。鹏晖铜业公司通过银行开具了受益人为伊藤忠公司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2017年3月25日,鹏晖铜业公司将对伊藤忠公司和金龙公司的1257849.85美元债权转让给万合铜业公司,并承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清偿债务,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合铜业公司起诉伊藤忠公司、金龙公司、鹏晖铜业公司,要求金龙公司支付应退还的货款金额1257849.85美元及利息205431.34美元,合计1463281.19美元(折合人民币9351391元),要求伊藤忠公司和鹏晖铜业公司对金龙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沈律师在接到伊藤忠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分析,代表伊藤忠公司在案件中提出债权的真实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点价结果的确认、责任的转移以及邮件往来的不相关性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论述,旨在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沈彦炜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债权真实性,原告所主张的受让债权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万合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对合同法的适用、债权转让、证据规则、跨境法律问题以及国际贸易实务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类似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案例二: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涉外海事纠纷

——沈彦炜律师

客户的母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境外M公司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金川股份分批向M公司购买货物。为履行上述合同项下其中一批货物,金川股份向M公司开具了信用证,M公司将2500余吨货物交由承运人G公司承运,G公司向M公司出具了指示提单,提单载明运费已预付,通知方为客户。

货物运输途中,承运人G公司破产,货物在新加坡港转运,由Z公司继续承运至天津港。货物到达天津港并卸货后,由于G公司尚拖欠Z公司该航程的运费,G公司指示其船舶代理人天津外代,需根据Z公司的指示放货,Z公司则指示天津外代,先扣押该货物,让收货人与Z公司协商。

客户在天津港持正本提单向天津外代提货,遭到了天津外代的拒绝,并要求客户与Z公司协商。而Z公司则要求客户与其签订货代委托书,向Z公司支付巨额费用后,Z公司才能通知天津外代放货给客户。

沈律师分析了案件材料之后,建议本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通过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方式,帮助客户先行提取全部货物。该方式的优点是不涉及对案件争议的定性和确认,可以实现客户尽快提货的诉求。

确定了法律方案后,沈律师针对G公司和天津外代提出了海事强制令的申请,并在短期内完成了对申请海事强制令所需各项证据的收集,尤其是关于客户是提单合法持有人的举证和本案属于情况紧急的举证,并妥善安排了向法院提供担保的事宜。在天津海事法院现场立案时,沈律师和团队与法官进行了有效沟通,及时回应了法官提出的各项问题,并解释了己方的观点和立场。

最终,在沈律师及团队的不懈努力下,2024年3月18日,天津海事法院在受理案件的48小时内即作出了准许海事强制令申请的裁决书,责令G公司、天津外代立即向客户交付提单项下全部货物。天津外代随后向客户交付了全部货物。

海事强制令的特征是,法院在不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表面证据,先行强制要求相关方履行义务,具有很高的灵活性。但正因为强制令的先行性,法院对于海事强制令的签发非常谨慎,会严格审查表面证据的有效性,尤其关注案件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因此,各海事法院每年发出的海事强制令数量都在个位数。

本案案件情况十分紧急,案涉货物市场波动大,延迟放货会导致货值损失,同时还将连锁反应影响到客户及其母公司的下游各项生产和交易,时间是本案中最要紧的因素。沈律师团队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中充分掌握了各项法律要素,才能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了海事强制令的申请,帮助客户及时完成了提货。

案例三:

合理运用企业自主经营权,防控薪酬绩效制度被诉风险

——胡元灼律师

员工刘某某与用人单位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刘某某于2012年7月2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7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另签有《岗位聘约》,约定刘某某从事交易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岗位,岗位薪酬为税前38万元,其中岗位工资30%,岗位奖金40%,岗位补贴30%,均按月平均工资发放,每月税前工资为31,667元。

刘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自公司离职,2018年2月12日刘某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16年度项目提成差额742,745.60元;2.2016年度年终奖差额212,232.49元;3.2015年专项奖励金259,366元。以上三项诉讼请求涉及共计1,214,344.09元。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作为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双方均提供了涉及以上三项诉讼请求的三项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一方另提供了双方签署的《岗位聘约》,经依法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刘某某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后双方均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方在仲裁阶段败诉的情况下至律所委托胡元灼律师代理本案件的诉讼阶段。

经过与公司沟通案件情况,代理律师重新整理诉讼策略及举证证据,由于案件涉及金额较大,经过多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对刘某某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刘某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再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刘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本案的用人单位为基金行业知名企业,在全国各地拥有大量的员工,本次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会影响该用人单位甚至整个行业的薪酬绩效机制。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至仲裁委员会调取仲裁笔录并至委托人处了解行业特性、行业要求及员工的工作岗位性质及具体要求,结合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及仲裁笔录对案件诉讼策略和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分析。本案作为一起涉及标的金额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今后如何把握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与自主管理权的范围及尺度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何合法运用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在激励员工的同时又可以有效防控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合理控制经营成本,应是企业关注的重点。

案例四:

利用法国民法典,为中国企业争得百万欧元补偿

——徐修齐律师

A公司是一家上海的一家服务类企业,与一家美资的食品业巨头的法国子公司B签署了一份信息技术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A为B提供长期IT服务和全球网站支持。

协议采用了B公司的模版内容,整套协议仅以英语书就,各项条款均倾向于保护B公司,协议约定“该合同适用法国法律,若发生争议,应提交巴黎商事法院进行裁判。”这些合同条款将A公司置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2022年末,双方合作两年之后,B公司十分突然地向A公司发出了一份“解除通知”,援引《法国民法典》第1104、1112及1226条规定,称当初与A公司签订协议系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错误意思表示,要与A立刻解除协议并无需进行任何赔偿。

发出该解除通知之时,B对A尚有大额的未结清服务款。并且,A公司为服务B而特意组建的40余人的团队将面临解散,中国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然而,法国的B公司态度十分蛮横,拒绝任何赔偿,甚至连已经产生的服务款项也拒绝支付。

本案的难点在于协议本身适用法国法律,A公司难以判断B的行为在法国法下是否能得到支持;另外,即便A占理,也需要提交到巴黎进行诉讼,程序十分冗长且花费巨大。

为此,A公司找到了熟悉法国法的盈科上海欧洲商事服务团队负责人徐修齐律师。徐律师对于协议内容以及“解除通知”进行深入分析解读后,认为B的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属于违法单方解除,A公司完全有理由根据协议约定及法国法律要求赔偿,理由如下:

1. 法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法的部分也适用“约定优先”原则,即,相关事项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优先遵从协议约定;只有协议未提及的部分,方可适用该国法律条文的一般规定。而本案“解除通知”中跳过协议本身关于提前解除的条款,而直接援引法国民法典的条文进行解约,是刻意回避了协议约定的必要程序和条件,系违约行为。

2. 协议中虽然赋予B公司单方提前解除的权利,但也约定了提前解除必须满足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条件。而本案B公司发函直接单方面立即解除,显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3. “解除通知”中援引的《法国民法典》第1104、1112及1226条规定,系基于重大误解导致意思表示错误,致使合同自始无效的规定。与中国民法典类似,法国法律对于合同自始无效的判定合同自始无效与合同提前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且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若合同自始无效,则B公司是推翻了两年以来双方一切基于协议而产生的一切工作成果和已经支付的款项;而B公司实际要求的仅仅是解除协议,其引用的法条内容与实际的主张相矛盾。

经过以上分析,徐律师团队认为A公司有充分理由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考虑到前往法国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高昂,徐修齐律师团队利用自身精通英语和法语并且熟知欧盟及法国法律的优势,开启了与B公司律师团队的沟通谈判。谈判之初,双方律师间虽沟通顺畅,但B公司态度依旧蛮横霸道。由于做出该解除决定有诸多B集团内部复杂的原因,并非简单通过一个中国律师发函沟通就可轻易撼动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谈判后,仍无法达成预期目标,徐律师认为,需要同时再聘用法国的律师参与,方可真正达到对B公司的警示效果并达成谈判目的。

经客户同意,徐律师引进了合作多年的法国资深律师团队共同处理此案:首先由合作的法国律师事务所代表A公司发出正式的依据法国法律的、由中法双语书就的律师函,提出正式和最终的警告。B公司在收到法国律师的律师函后,立即引起了充分重视,并且重启了谈判。之后在徐律师团队和法国律师团队的通力协作下,经过数月的反复沟通,终于在23年底达成了令客户满意的和解方案:B公司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百万欧元的补偿款,解决双方所有争议。

此案最终通过谈判及和解的方式,为客户避免了漫长且昂贵的涉外诉讼程序,以最小的成本,为客户争得了利益,得到了客户的好评。

四、招贤纳士

执业律师

1、国内外知名院校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至少2年以上涉外商事法律实务经验;

3、精通英语或其他外语,能够作为工作语言进行沟通和书写;

4、对国际商事法律有浓厚兴趣,认同涉外商事法律事务部的学习、提升、合作的理念。

组 稿:盈科上海涉外商事法律事务部

设 计:潘陶然

责 编:孙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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