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隐性债务定义背后的惊天大谎言, 暴露了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3:58:15 浏览量:0

来源:七公片区开发 作者:新七公

写在前面

隐性债务的定义,是 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监管领域的最基本概念,没有之一,却被以讹传讹地谣传了近5年之久。

隐藏在隐性债务定义背后的惊天谎言, 它暴露的是基建融资领域研究的空白状态,好似中世纪教会与科学家,还在围绕地球是不是圆的争论不休。它暴露的是,推进基建融资基础知识的科普工作,任重而道远。

让片区开发变得轻而易举,七公片区开发公众号,我们一直在努力。

一、隐性债务,官宣定义怎么说?

(一) 隐性债务定义是什么

禁止新增隐性债务的权威规定,来自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文件,但因为都是保密文件,这也导致我们在近五年的辟谣中存在一些顾虑。

好在一些地方政府在本地的隐性债务化解等文件中(读者如需要可自行百度),介绍了隐性债务的定义,看来定义本身并不是保密的。

例如,在某 州财政局2021年8月在对州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1号建议的答复中,某区2019年7月的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中,均有提及: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二) 隐性债务的弥天大谎

可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定义被以讹传讹地谣传成了: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预算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我们用正误两个定义去百度搜索,貌似好像错误定义返回的结果反而还要更多些:

错误的定义直接把隐性债务的判定与预算编制和批准工作混淆了起来,更加恶劣的后果是,将隐债判定进一步误导地归结为:1政府决策的,2财政付费的,3公益性项目的支出责任,进而荒诞离奇地把所有的PPP项目支出责任都纳入了隐性债务范围之中,把主管部门鼓励推动PPP的热诚,摔得拔凉稀碎的。

二、到底如何判定隐性债务?

判定隐性债务的难点,在于确认债务, 只要是产生了债务,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除了一般债和专项债,就是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

确认债务成立的条件,即,判定限额外违规举债的条件,可以总结成一个三字词语:谷子地。也即,造成了:

1.(GU)固化或相对固化的,

2.(ZHI)滞后的支出责任,

而且这种支出责任,穿透来看必须是

3.(DI)地方财政终将承担的。

七公近些年来也看到许多学者开始接受这一观点,并将其提炼为:“滞后的财政固化支出责任”,说明七公片区开发在2018年针对违规举债提出的研判标准,已经为政信领域所广泛接受了。

谷子地,是判断是否违规举债的唯一标准,其他如是否列预算、是否公益性、是否有收益、是否市场化、由谁来决策,等等都是干扰项,跟违规举债没一毛钱关系,这是初学者必须要绕开的坑

三、为什么隐性债务与预算没一毛关系?

(一) 预算只是依法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无论是合规的支付行为,还是违规的支付行为,都要列入预算才能实际支付,“无预算,不支付”;但列入了预算,可保证不了支付行为就不是违规举债,预算部门可没那么大能耐。

片区开发没有当年竣工付款的,不必把片区开发的付款责任编制到当年预算当中去,也编不进去;不仅片区开发编不进预算,明年的工资也编不进预算,难道明年就不开工资了么?——当然不可能,明年的工资预算,明年列。

相反的,所有的违规举债,只要地方打算还,偿还的那一年,也是需要列入预算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所有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也都是有预算的,除非压根就不打算还了,——话说回来,如果不还了,那也不算是债了,更谈不上隐性债务了。

所以说,拿有没有预算来判断是不是违规举债,实在是相差太远,根本就是拿牛顿定律来判断三角形全等。

(二) 无预算的未来支付情形

大多数地方,每年的公务员工资支出都是相对固定的数额,总体上会呈现逐年的缓慢上浮,但不到开工资那一年,是不会编制预算的,这是不是违规举债呢?当然不是,妥妥的不是。

如果是,全国就没有不违规举债的地方了,或者工资都不要开了,大家全成志愿者了。

为什么相对固化的工资不是违规举债呢?因为工资是现时支付的,上了这个月的班,才付这个月的工资,上完了今年的班,评先评优之后支付今年的绩效奖金。—— 现时支付的款项,即使是固化的支付,也不是违规举债,——虽然明年后年的预算现在没有编制,不过不必担心,到明后年就会编制的。

(三) 有预算的违规举债情形

发生了固化滞后财政支出责任的情形,比如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两年后仍然未予支付工程款,到了第三年,拟列入预算安排给予支付,这是不是违规举债呢?当然是,妥妥的违规举债。

三年前就违规举债了,无论今年是否列入预算,都是违规举债。列入预算安排支付,是支付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排除违规举债的充分条件。

也有读者在后台问,当年有预算的肯定不是违规举债吧?

这个不一定。

首先,如果是上面提到的情形,前年应当付款的拖到今年,那当然肯定是违规举债。

其次,也有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形,就是当年的工程,付款计划列到当年的预算里面去了,这种情形有没有可能是违规举债呢?有。比如说6月份竣工验收了,但是拖到12月付款,就是违规举债了。只不过,对于这种短期延后付款的行为,客观上比较好辩解,验收时间、质量瑕疵、资金划拨等等,随便找一个理由,都能延后几十天。所以,我们的监管部门,遇到这种情况,不太爱出手而已,就像交警遇到红灯过线的又倒回去的,不太爱说你而已,并不是你没有违章。

而我们打算强调的重点是:是不是违规举债,跟有没有预算,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关键点还是要看,财政是不是承担了固化滞后的支出责任。

(四) 预算调整没那么难

我们在这里使用一下反证法:如果有了预算,就不算违规举债了,那什么时候需要违个规举个债了,就什么时候就把预算调一下呗。那世界上就不会有违规举债了,就调整预算呗。

咱们有些学员对财政体制的运转不是很了解,觉得依法批准的预算就必须是刚性不可变更的,实际并非如此,预算的调整并不复杂,具体技术环节,可以参阅周岳、肖雨老师首发于岳读债市的文章《调整预算并不复杂 》:

调整预算:流程和要求并不复杂。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具体的预算调整流程为:“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或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

周岳、肖雨,公众号:七公片区开发 调整预算并不复杂:一文读懂财政预算的编制, 执行和调整

现实中,地方需要调整收支计划的情形很常见,比如,七公所在单位遇到人员增减、退休职工、起诉应诉等多方面不可预见原因,都有可能需要对之前的收支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难道年初来的同志,明年做完预算获批后才能开工资么?法院传票来了,等明年预算之后再开庭么?

四、捆绑了隐债与预算,有什么危害?

在这样基础的概念理解层面,误将隐债与预算捆绑在一起,带来的将是整个基建融资领域技术体系的崩塌。

对于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可能在当年付清全部款项,法律也不允许,那么,在误将隐债与预算捆绑在一起的情况下,这些基建项目将会全部被认定为隐性债务。

举例来说,所有当年不能竣工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所有的PPP项目项下的财政支出责任都将被认定为隐性债务;在基建以外的领域,长期合同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未来薪酬,也会很搞笑地被认定为隐性债务;类似的相关数据加起来,恐怕是在百万亿之上了罢,——不是数字大小的问题,——问题是这些都不是隐债。

我们到现在,也不知道,是谁,如何散布了这些耸人听闻的谣言,从安全角度来说,怀疑是拜登一气反华分子的所作所为,也不为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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