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发票开具有误但销售方企业注销该如何处理?
解答:
一、增值税方面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 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开具有误,但是因为开票方企业注销导致无法换开发票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因为没有注意到发票错误,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应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并对申报抵扣的当期申报表做更正申报。更正申报后,可能会补缴增值税以及滞纳金。
1.进项税额转出
借:成本费用/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更正申报后,补缴增值税:
(1)确认补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实际补缴并承担滞纳金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发票有无且无法换开的,只要满足上述规定,依然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无法满足上述规定的,比如无法取得上述必须的必备资料,则无法在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已经跨年度的还需要做更正申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