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无法在认监委官网查询的认证证书投标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3:29:26 浏览量:0

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的采购文件上都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自身的实力及优势。不过,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种认证机构鱼龙混杂,一些认证机构给企业颁发的认证证书并不能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查询到有效信息。那么,投标企业使用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查询不到的认证证书投标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呢?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来跟大家探讨分析一下。

★关键词: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虚假材料★

案例一:

某市教育局委托某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教育局所属学校2022年学生课桌椅采购项目进行采购,预算金额48万元,四家公司参与了投标,最终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及采购人确认,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40万元。

中标公告发出后,未中标单位B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无法查询到此次中标单位A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标人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嫌造假。

招标文件中设置企业认证证书的评分点为: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代理公司收到质疑后,通过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确实无法查询到A公司的认证证书,经与A公司沟通后发现,在“全国质量认证品质发展委员会网站”(版权所有: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主办单位:全国质量认证品质发展委员会;监督单位: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能够查询A单位相应证书。

代理公司随即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工作人员答复为只有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 http://cx.cnca.cn/)中查询到的认证机构及认证证书才能算有效认证证书。

采购人随即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为核实情况,约谈A单位,A单位负责人解释,办证是办公室人员通过别人介绍办理的,也有相应的网站可查询,其个人主观认定为有效颁证机构,非主观意识弄虚作假。

最终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认定A单位中标无效,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给予A单位罚款4000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财政主管部门建议代理机构在以后的评分标准中设置认证证书作为得分项时,应注明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查询的某某认证证书作为得分项,以免引起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问题一:无法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查询到的认证证书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问题二:供应商非主观性弄虚作假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问题一,根据案例中的代理机构与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沟通确认,只有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 http://cx.cnca.cn/)中查询到的认证机构及认证证书才能算有效认证证书。

对于问题二,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投标材料做出真实性承诺,无论供应商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还是无意提供(多指外来材料比如上游供应商提供的材料),都应承担责任。首先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那么对提供的所有资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必须具备辨别材料真实性的能力和义务。

对一般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监管部门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对于 A公司的处罚应该在相关的信息媒体上公示,以儆效尤,防止类似的公司投机钻营,扰乱采购市场竞争秩序。对于特殊行业的认证证书做评审项时,要明确该证书的官方认可途径,必要时,需要提供证书原件或认证官方网站,以便核实证书的真伪和有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案例二:

无独有偶,2022年1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司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材料谋取中标,处以人民币4.7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认为:政府采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对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应尽合理的审查义务。第三方是否取得认证资质、认证证书是否属实,均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验证。供应商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对提供证书的机构是否具有认证资格及对其提供的证书是否真实有效等未进行必要合理审查,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实际上,在各种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上述案例的情况并不少见,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也是五花八门,其中比较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六大类:

1、虚假证明:主要包括虚假的纳税证明、社保证明、年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办公地址证明等;

2、虚假证书:主要包括虚假的各类资质证书、检测报告、检验证书、认证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房屋租赁凭证、车辆行驶证、经营许可证等;

3、虚假业绩:主要包括虚假合同、业绩证明、验收证明、中标通知书等;

4、虚假授权:主要包括虚假的生产商授权书及售后承诺书等;

5、虚假发票:主要包括各类虚假设备发票、车辆购置发票等;

6、虚假投标资料:主要包括虚假技术偏离响应表、技术参数等。

虚假证书是如何认定的呢?

实践中,对于虚假证书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结果,此外,只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证书无效,该证书即可被认定为虚假材料。

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认证计划信息;

(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

认证机构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分包合约,应当自签订分包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

在此,特别提醒企业在取得认证证书后,要及时进行必要合理的审查,确保证书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验证,以保证证书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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