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通发票给个人,购买方抬头写“个人”,其余空白,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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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通发票给个人,购买方抬头写“个人”,其余空白,可以吗?这些热点问题,给大家一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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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开普通发票给个人,购买方抬头写“个人”,其余空白,可以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2、问:员工报销的高铁补票,车票上只注明了身份证号,无姓名,此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铁路列车补票,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3、问:我们公司购买的车辆,已经交了购置税了,想问一下购置税的发票在哪可以查询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4、问:我是武汉某小区的业主,租有一车位,按月/年付费。去物业开停车票普通发票的时候,发票抬头需要开我就职的公司,物业要求我们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车位租赁合同,并称这是税务局的要求,请问现在有这样的要求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5、问:分公司已注销,如何查询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办理材料:
二、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
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1份
2.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还应报送:
(1)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1份
办理地点:
2.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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