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对于建筑安装服务支出取得的发票有何要求?
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因此,对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则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第五款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第四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对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应接受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在收到发票是也应当严格审核,如果发现建筑安装发票备注栏未按照规定备注,应当及时与开票方联系更换发票,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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