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发文:严查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这类税收筹划,不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2:31:10 浏览量:1

继之前三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后——

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进一步发文明确:将自即日起至2022年9月底,正式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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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涉税中介,税局刚刚通知

相关政策重点,财加教育整理如下:

01严查涉税中介以下内容

1)违规提供税收筹划服务问题

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通过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问题。

财加教育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要求:

对于“严查违规提供税收筹划服务问题”,除以上项目外,另有一项“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

尽管此次上海税务局的通知中,并未提及“注册空壳企业”这一项,但在实际自查中,无论中介还是企业,都应合法合规为上,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曝光的各种税案中,就多有中介提供违规税收筹划服务受到处罚:

比如,新疆乌鲁木齐市税务部门查处的一起典型中介涉税违规案件中,相关人员与虚开团伙勾结,以税务代理为掩护,虚假注册空壳公司,违规办理实名认证、变更登记、领用发票、代理记账、违法套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外虚开发票1.7万份,价税合计金额15.94亿元等等;

非法涉税中介为达成虚开发票等目的,通常会在短期内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并且此类空壳公司通常注册地址高度雷同,无水电支出、社保缴纳等企业经营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电话也可能无法接通……这类行为,必然是税务部门的打击重点!

2)发布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问题

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

3)歪曲解读税收政策问题

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问题。

02怎么查

1 、严查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2年9月底;

2、工作步骤

1)自查整改

各区税务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宣传引导,根据梳理出的自查整改对象清册,通知并督促本辖区涉税中介机构聚焦违规开展税收策划、虚假宣传及广告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存在的问题严格整改落实;

2)组织抽查

各区税务局要对涉税中介机构自查整改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研判,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处理;

3)监测研判

各级税务、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研判,提升联合治理效能。税务部门要认真开展涉税中介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监测工作,加强信息甄别研判,并按职责分工推送相应部门处理。对于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涉税服务信息,税务部门要及时进行甄别研判,书面回复明确性意见;

4)调查处理

对经甄别涉嫌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的信息,各级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嫌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部门要 对涉税中介 及相关委托人进行立案查处 。对于涉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税中介进行查处;

5)协同管理

对经查实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对相关主体和平台进行协同联动管理……同时在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基础上,建立涉税中介税收策划和发布涉税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相关查处工作,持续规范涉税中介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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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税收筹划,将严查

此次严查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虽说重点主要是放在涉税中介上,但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税局要严查的“税收筹划”方面事务尤其是重中之重!

因此,不止中介,企业也该重视关注起来!

下面这类税收策划不仅不能实现节税的目的,还可能会触碰法律的底线,走向违法犯罪:

01以税收筹划之名,注册空壳公司

如前文所说,部分涉税中介利用税收筹划,帮助纳税人注册多家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类企业不仅经不起推敲,在金税四期的建设推进中,也必然会被税局觉察!

02利用“税收洼地”,偷逃税款

以去年“薇娅偷漏税”事件为例,有一项重要的违法事实就是在所谓的“税收洼地园区”注册个独企业,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最终结果,补税、滞纳金加罚款超13亿!

财加教育提醒:很多涉税中介作案手段隐蔽,部分企业可能并未完全察觉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更要小心甄别,仔细辨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选择合法正规的中介机构!

03骗取税收优惠资格

典型案件:2022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办指导下,联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上海市开展集中收网打击行动,成功侦破本市首例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打掉犯罪团伙2个,捣毁开票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8名。

案件的涉嫌主犯是财税专业背景,甚至还出版过涉税筹划相关书籍,对各类税收优惠有过深入研究分析!

然而,即便这样一帮税收筹划“专家”级别的人,都逃不过税务稽查的火眼金睛,可见其中利害~

财加教育提醒:现行税收优惠管理已经从前端走向中后端,税务核查将会越来越多,税收优惠申请,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要承担责任。

04所谓的“发票筹划”

很多企业在整理财务事项时,发现不少支出的成本都没有取得正规的发票,致使这部分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无法扣除,企业利润虚高;

因此不少企业都注意到了所谓“发票筹划”!比如:直接买票抵扣;或者要求公司员工拿票冲抵奖金等等;

案例:

某公司总经理刘某,为达到给员工发放奖金及绩效工资不交或者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要求该公司财务经理唐某虚开发票,以冲抵公司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入账,唐某亦表示同意。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唐某多次通过另一家公司取得虚开的普通发票14份,虚开金额总计1046481元。后唐某用虚开发票冲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及其他工作费用,达到了总经理要求的“节税”目的。

随后被税局查处,该公司总经理刘某、财务经理唐某均犯虚开发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财加教育提醒:发票问题,尤其是虚开发票这条红线绝对不能碰!

拓展阅读:罚款284万,税局开始严查发票!7月起,这11种发票不能再报销了

05其他一些不合规的方式

比如:

1、公司为了让股东少缴甚至不缴分红的20%个税,让股东从公司以借款名义拿走巨额分红,会计挂账在“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中

财加教育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企业挂账“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东向企业借款,如果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面临被税务机关按照“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公司为少缴25%企业所得税,把取得的收入人为挂在“预收账款”科目中

财加教育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点明确: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未转销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对于挂在“预收账款”的收入,企业如果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将可能面临税务稽查!

3、公司为让高管少缴个税与社保,人为把工资薪金所得变通为劳务报酬所得

财加教育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此类”筹划“,不合规!

4、……等等,企业/中介一定要小心应对,合法合规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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