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如何合规置换?
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业务是信贷实践中常见的业务场景,在业务营销、授信合规方案审查、业务操作方面均具有较高关注度,又因监管规定不明,在实操层面具有许多争议。
金融监管总局在《关于贷款新规的答复》中提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已建成项目可以进行再融资,再融资指的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继续融资,不包括用于对原有债务的偿还。
该答复使得固定资产贷款置换的合规质疑再起,本文就这一疑问结合固定资产贷款置换的常见情景进行讨论分析。
本文纲要
一、关于监管答复的分析
二、固定资产贷款置换的常见情景
三、各场景合规操作指引
(一)以本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的固定资产贷款
(二)以本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固定资产贷款用于置换股东借款
(四)固定资产贷款用于置换委托贷款
一、关于监管答复的分析
要对监管答复进行全面的分析,就必须结合上下文语境进行整体分析,问答全文如下:
问:新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已建成项目可以进行再融资。请问再融资融进的资金,可否用于偿还原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款?
答复:《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再融资,指的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继续融资,不包括用于对原有债务的偿还。
特别要注意的是问题针对的是再融资是否可以用于偿还存量债务,答复明确再融资指的是用于项目继续建设的资金,不包括用于偿还存量债务。结合问答可以判断,答复只是针对再融资用途进行了定义,即再融资只能用于项目继续建设,不包括偿还存量债务,并未否定固定资产贷款置换的合规性,固定资产贷款置换非此处所提出的再融资。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截止目前,在监管层面的制度中,仍没有明确对“置换贷款”这一用途进行定义及规范,也无相关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上述问题亦未涉及,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置换贷款本身就在固定资产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框架下,只不过一家银行承接了另一家银行的债权,从逻辑上也无再进行规范的必要。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近期的监管答复并未否定固定资产贷款置换的合规性,当然置换不是没有原则的,要合规操作,下文就结合固定资产贷款置换的常见情景及合规操作进行探讨。
二、固定资产贷款置换的常见情景
1.以本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的固定资产贷款
这是我们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固定资产贷款置换场景,也是最简单的一种置换场景,该场景项下对借款人来讲只是换了贷款承贷银行,其余条件基本未变。
2.以本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的流动资金贷款
这种场景较为少见,笔者在《置换贷款合规吗》中进行过相关分析,即置换前后的业务品种须一致,这里不再详细探讨。
还有一种情形是如果他行流动资金贷款被证明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了,即“流贷固用了”,此时还能否用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流动资金贷款,这也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问题,我们将在后文进行详细讨论分析。
3.固定资产贷款用于置换股东借款
该业务场景在实践中遇到的比较多,主要在 经营性物业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中比较常见,主要模式为股东先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待项目达到运营条件后再申请银行贷款置换股东借款。
4.固定资产贷款用于置换委托贷款
该场景在近年来出现较多,委托人、借款人资金紧张,迫切希望通过银行介入置换委托贷款。
该场景可进一步细分为以固定资产贷款置换本行为受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及以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为受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
三、各场景合规操作指引
(一)以本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的固定资产贷款
以本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在监管层面并无禁止性的规定,实践中只要合规操作,监管层面并无障碍,如何合规操作,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1.按照新发放一笔固定资产贷款要求进行审核
所谓按照新发放一笔固定资产贷款要求进行审核就是要对贷款对应项目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关注项目投融资方案、资本金的充足性、项目手续要件的齐备及合规性,确保资本金已经足额到位、项目手续要件齐备才可发放置换贷款,切不可因为他行已有相关融资就想当然的认为所有条件都具备。另外,要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的相关要求在申报材料及调查报告中将上述信息进行详细披露。
2.拟置换贷款须合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建设
须在调查报告贷款用途中详细说明置换贷款的性质、状态、余额、用途并至少提供证明他行贷款用途合规的以下材料:①他行的《借款合同》及相应借据;②他行贷款对应的用途合同, 受托支付的凭证,交易对手的发票及其他可以证明贷款用途真实性的材料;③必须可确切证明拟置换贷款合规用于项目建设。
3.贷款期限须合规、合理
(1)合规角度讲,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不能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提级审批,即拟发放贷款期限+原贷款已过期限原则不能超过10年,否则要按照提级审批要求审批。
(2)置换后,整体固定资产投资类贷款的期限要与项目运营周期匹配。须关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整体项目贷款不能超出项目的运营期限,有明确项目运营期限的一般为特许经营类项目、 PPP项目;另一个方面是资产支持类贷款,如水电站、光伏电站等,贷款期限不能超出资产重置、更新周期。
4.还款现金流测算要审慎
固定资产贷款置换时,大部分项目基本已经处于运营状态,此时就需要对项目实际运营现金流情况进行核实说明,与原预测方案要差异的要说明原因。结合项目实际运营状况对项目收益率等状况进行分析,结合运营现金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二)以本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的流动资金贷款
以本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流动资金贷款这种场景的判断比较简单,不再详细分析。此处重点讨论的场景是
如果他行流动资金贷款被证明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了,即“流贷固用”了,此时还能否用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流动资金贷款,回答此问题,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是如果他行流动资金贷款固用了,首先我们拟置换的他行的贷款就不是一笔合规的贷款,去承接他行不合规的贷款会被监管认定为置换不审慎,从这个层面来讲,该场景用途不合规;
二是他行贷款之所以存在流贷固用,往往伴随的问题就是他行贷款发放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具备项目融资的条件,一般在项目手续、项目资本金方面存在瑕疵,从这个角度讲此时的置换也是不合规的。
(三)固定资产贷款用于置换股东借款
该场景是固定资产贷款置换领域最常见的情形,在经济下行,企业、股东资金链紧张的背景下对该场景的需求越来越多。该场景的表现形式是项目建设时股东财务能力强,可以提供足额的资金支持,保障了项目建成运营。在项目运营期股东拟合规退出前期的投入资金,进而向银行申请贷款。
该业务场景如合规使用,对项目股东及金融机构是双赢的局面。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讲,向一个已经投入运营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至少将贷款风险降低了50%,一方面规避了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对应项目无法按期完工的建设风险;另一方面项目运营成果已经呈现,不像其他固定资产贷款对运营收益的测算在预期状态。从借款人股东的角度讲,通过置换,可以提前收回资金,盘活了项目资产,缓解项目资金压力。
但该场景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引起了监管的高度重视,主要表现为了套取融资虚构股东借款、置换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股东借款、置换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用途的股东借款。
该场景的运用一方面可以为银行拓展优质的资产业务,另一方面也是监管高度关注的敏感领域,因此我们针对该场景的合规管理工作一定要做细、做实。如何做实、做细,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负面清单
一是虚构的股东借款不能置换;
二是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股东借款不能置换;
三是只能置换股东借款、不能置换投资款;
四是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敏感用途的股东借款不能置换。
2.按照新项目要求评估项目
已在前文叙述过,此处不再详细讨论。
3.核实股东借款
须重点围绕股东借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存在性进行重点核实及详细说明,须提供相关借款的协议、转账凭证、相关资金流向凭证、核查财务报表中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挂账的变化情况,交叉验证股东借款是否存在。
一看是否有借款协议,重点关注借款期限,是否已经到期,到期的是否有延展协议;关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
二看是否有转账凭证,重点关注资金到位时间是否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
三看对账单流水,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资金到账后又将资金抽离的情形或借款资金已经偿还的情形。
四看资金支付凭证,从先后顺序上是否合理,即应是借款资金到账,再有资金支付。
五看报表科目是否反应,一方面须关注置换时长期借款、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是否反应拟置换的股东借款,不仅要看报表科目余额是否能否反应,还要看科目明细能否对应,另一方面要看借款前后上述科目余额的变化情况是否与借款金额一致,防止以其他用途的股东借款虚假对应该项目。
4.证明股东借款合规用于项目建设
证明股东借款真实存在并合规用于项目建设是此类业务合规的关键,因此要在申报材料中详细证明股东借款合规用于项目建设,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合理,
一是股东借款形成时间与项目建设时间匹配方面的合理性。通常来将项目建设资金与项目建设时间是匹配的,我们发放项目贷款时也要求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因此股东借款形成时间要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如股东借款时间为2020年,项目建设时间为2023年,时间上不匹配,差异大,就不具备合理性。
二是股东借款形成时间要与资金支付时间相匹配,合理的匹配就是股东借款资金先到位,然后再支付资金,如果先支付资金,后到位股东借款就不合理。
三是股东借款资金支付流向要与项目建设需求相匹配,如支付资金用于采购设备,就要核实该设备是否用于对应项目,如支付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就要核实施工方是否为拟置换项目的施工方。此类核实情况要作为重要佐证材料在调查报告中进行披露,是证明股东借款合规用于项目建设的关键。
四是股东借款额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的匹配性。要通过监理方证明、资金支付凭证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量及真实性进行全面核实,对项目建设进度、形成工程量、资金支付情况与股东借款额度进行核实比对,如股东借款额度大于项目建设资金支付量,就要核实原因,剔除未用于本项目建设的部分。
5.确定好置换贷款额度
不是所有的股东借款都可以置换,也不是所有的用于项目建设的股东借款都可以置换。股东借款额度确定要在核实工程量、资金支付量、股东借款真实存在且用于项目建设等基础之上确定,确定时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股东借款余额,股东借款余额的核实方式已在前文介绍;
二是贷款额度不能超过用于该项目建设的股东借款余额;
三是贷款额度不能超过真实的项目建设进度扣除资本金部分;
四是贷款资金不能置换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股东借款;
五是贷款资金不能用于置换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股东借款。
(四)固定资产贷款用于置换委托贷款
该场景可进一步细分为以固定资产贷款置换本行为受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及以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为受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
首先看第一场景,以固定资产贷款置换本行为受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这种场景的判断比较简单,根据《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2号文)第十九条规定,“严禁 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因此,以固定资产贷款置换本行为受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存在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风险混同的问题,不符合监管规定,是不合规的,这也是有明确的监管依据的。
第二种场景以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为受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判断起来有些难度。一方面从一般理论来分析,发放一笔新的固定资产贷款用于置换原项目相关融资,只要核实存在,合规操作并无太大的障碍;另一方面如根据《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严禁 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条款理解,似乎并未区分银行是否为受托人及委托人,因此存在与该办法不符的问题。
要判断第二种场景的合规性,我们首先要解决第二方面的问题,我们还是回到《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要结合上下文进行判断,在第十九条规定规定中,“严禁 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的前提是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既然前提是商业银行要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与自营业务的风险,在此处主要特指的是某银行作为受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与其自营业务的风险,要进行风险隔离的也应是这种情形,而以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为受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不在此处风险混同禁止范围之内。
解决了以上合规疑点后,接下来我们谈谈合规操作要点,以固定资产贷款置换他行为受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因业务性质特殊,需要把握的合规要点较其他置换业务类型更多,主要须从两方面去把握:
一方面从借款方面去把握,借款方面的置换合规操作要求与置换他行固定资产贷款类似,此处不再详述。
另一方面从委托贷款架构方面去把握,就是要证明委托贷款的合规性,委托贷款的合规性主要集中在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资金来源方面,需要严格按照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资金用途方面按照自营贷款要求去审核
关于新规下的金融机构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实务解析专题研修-西安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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