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创新员工持股模式,员工持股与国有股东无关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6 12:25:21 浏览量:0

导读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涉及国企改制、薪酬分配、廉洁从业等诸多方面,是一项政策性强、敏感性高的改革事项,长期以来,国企员工持股政策缺乏具体层面的指引和细则,一些实践问题需要自下而上的探索创新。不同于民营企业的员工持股,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首先要依法合规,在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允许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探索新的实现方式。今天,我们聊聊创新员工持股模式,新风光告诉我们,员工持股也可以与国有股东无关。

01、员工持股政策

员工持股是国企混改的重要实现方式,员工通过持有企业股权,实现与企业的长期利益捆绑,形成价值共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命运共同体,有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中长期价值。

但是,长期以来,国企混改时从未将员工作为战略投资人引入,而都是引入外部的投资人,员工只能按照有限的员工持股政策实施员工持股。目前,国企员工持股的政策主要包括《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 [2008]139号)、《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133号文,下称“133号文”)、《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下称“4号文”),分别从国企员工持股规范操作、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方面进行规范。此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从廉洁从业角度也做出相应规定。

但是,任何政策都不能完全预见并完美解决实施落地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国企员工持股应以做大做优做强国有企业为原则,以提高企业的活力、竞争力、科技创新力为目标,探索员工持股新的实现方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在此基础上适时优化相关政策,规范操作流程,杜绝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这必将有力推动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02、新风光创新员工持股模式

1.企业基本情况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风光”)是一家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是专业从事大功率电力电子节能控制技术及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客户量身打造调速节能、智能控制、改善电能质量等方面的产品及解决方案。新风光主营产品包括高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各类高中低压变频器、轨道交通能量回馈装置、特种电源等,广泛应用于新能源发电、轨道交通、冶金、电力、矿业、化工等领域。新风光属于科技创新企业,高素质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为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新风光决定实施员工持股。

2.员工持股新的实现方式

新风光没有按照133号文或4号文实施员工持股,而是由公司员工以公允价值受让非公资本转让的股权,从而实现员工持股。

(1)2018年12月初,新风光原自然人股东叶胜昔突然提出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

(2)2018年12月中旬,在短期内难以找到合适的受让方的背景下,新风光部分员工决定通过公允价值受让叶胜昔转让的股份。

(3)2018年12月19日,新风光部分员工发起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济宁博创财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济宁博创”)。

(4)2018年12月底,叶胜昔与济宁博创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叶胜昔将其持有的新风光141万股股份以8元/股的对价转让给济宁博创,转让价格系双方根据山东舜天信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2018年11月出具的“鲁舜济评报字(2018)1209号”《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3.75万股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参考协商一致确定,与同期外部投资者受让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无重大差异。

3.中科星图员工持股的创新之处

新风光员工持股不走寻常路,也未经审批,其员工持股模式可圈可点:

(1)员工持股未履行审批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高度重视发行人员工持股的合规问题,在“上证科审(审核)〔2020〕491号”《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说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履行必要的评估、备案、审批、确认程序”,“是否符合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规定要求”,要求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新风光这样解释,济宁博创系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且以货币方式出资,不涉及实物出资、国有权益或其他需要涉及评估、备案、审批、确认的事由,济宁博创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完成设立相关的各项法律程序,不涉及评估、备案、审批、确认程序。

发行人也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济宁博创受让发行人股份的过程,系自然人权益主体之间的商业行为,未采用增资方式,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国有股权稀释的情形,不涉及国有股东权益的转让,不属于《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项下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已就上述股份转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完毕了备案登记,转让双方已就上述股份转让办理完成了交割程序,不涉及其他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程序;上述转让不涉及国有权益变动,不适用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规定要求。

(2)员工入股价格协商确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也要求发行人说明“员工入股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瑕疵、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新风光这样解释,根据133号文及《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持股应坚持“增量引入原则”,即“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根据叶胜昔与济宁博创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叶胜昔将其持有的新风光141万股股份以8元/股的对价转让给济宁博创,转让价格亦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结果为参考协商一致确定,与同期外部投资者入股发行人的价格不存在实质性差异,转让定价公允、合理。

因此,新风光认为济宁博创以公允价格向自然人股东受让发行人股份,转让定价公允、合理,不涉及国有权益变动,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员工持股锁定期12个月

通常对于申报科创板企业来说,员工持股计划一般会按照科创板规定中的“闭环原则”进行运作,“闭环原则”中包括员工持股计划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月锁定期。而根据济宁博创出具的《关于所持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济宁博创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对于济宁博创大幅度减少锁定期限的安排,新风光这样解释,济宁博创系相关自然人按照公允价格向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受让股份而共同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为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而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不适用上述规则中对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的相关规定,济宁博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03、创新员工持股模式:员工收购民营股东的股权

国企实施员工持股,历来是上下高度关注又格外敏感的改革举措,目前成熟的路径包括4号文、133号文以及创新业务股权跟投等。但是,毫无例外,上述政策都要求国有企业必须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持股员工也必须满足持股资格,严格的准入门槛让众多国企望而却步。因此,新风光员工持股实属改革创新,再次印证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国企改革导向。

我认为,不同类型国企应采用不同的改革政策,国企员工持股同样如此,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坚持“国企发展是硬道理”,既然员工持股是国企混改的重要实现方式,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国企改革精神下,应该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员工持股新的实现方式,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

员工收购民营股东的股权应满足如下条件:

1.适用国企类型: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已经是混合所有制企业。

2.实施方式:采取股权受让方式,员工以公允价值受让非公资本转让的股权。

员工投资入股的资格条件:员工属于市场化用工或职业经理人,不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

3.员工持股的组织和管理: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此类员工投资入股活动,员工应通过合伙企业等间接方式持有企业股权,合伙企业内部应建立完善的持股决策和动态管理机制。

4.是否涉及国资交易监管:不涉及。但企业国有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论证,并按照是否有利于做大做优做强国有企业的原则决定是否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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