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某建公司涉嫌业主证明造假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6 12:16:56 浏览量:0

2023年6月25日,重点项目“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温州北白象至南白象段土建施工TJ03标段”招标,中标单位为中交某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某建公司),中标价近12亿元。

近日,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向媒体投诉称,中标单位在投标中提供的“业主证明”——G3012喀什至疏勒段公路项目KS-2标段的业绩资料(发包单位: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交通建设管理局)涉嫌造假,并质疑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未依法纠正,仍然“放行”有问题中标单位具备中标资格。

为此,浙江省某委、浙江省某管理中心和招标人温州交发大桥有限公司发函联系了交通建设管理局。记者根据交通建设管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中标单位中交某建公司提供的上述“业主证明”涉嫌造假。

1月4日,浙江省某委作出投诉处理意见。该投诉处理意见书中明确表示,基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中交某建公司提供拟任项目经理业绩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驳回中铁十八局的投诉。

投诉人:中标单位涉嫌“业主证明”造假

据了解,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温州北白象至南白象段项目业主及招标单位均为温州交发大桥有限公司,其建设资金自筹。该段项目土建施工招标分3个标段,分别为TJ01、TJ02、TJ03标段,其中TJ03标段由中交路建公司中标。

2023年6月25日,中铁十八局及中交路建公司作为投标人均参与了该项目TJ03标段的投标。据中铁十八局反映,同月28日,招标发布了中标候选人为中交某建公司,拟派项目经理为邓某某。根据招标公示的资料显示,中标单位该项目经理资格审查提供的业绩为“连云港至霍尔果斯国家高速公路吐鲁番至和田联络线G3012喀什至疏勒段公路项目KS-2标段”。但经该公司多方核查,中标单位提供的上述业绩资料涉嫌造假,且该项目经理邓某某并无该项目副经理实际工作履历。

2023年11月17日,浙江省某委主持召开质证会,要求中交某建公司提供“业主证明”的原件或原物。中铁十八局称,让他们颇为不解的是,中交某建公司并未按质证会的要求提供“业主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而浙江省某委也没按质证会规定仍为其“放行”,认定中交某建公司具备中标资格。

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没有为“业主证明”盖过章

据公开资料显示,“连云港至霍尔果斯国家高速公路吐鲁番至和田联络线 G3012 喀什至疏勒段公路项目 KS-2 标段”项目建设单位为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

就中交某建公司“业主证明”涉嫌造假一事,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多次给温州交发大桥有限公司和浙江省某委、浙江省某管理中心复函。根据中铁十八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明确表示没有为该“业主证明”盖章,并强调邓某某任职项目副经理一事,不由该局证明,应由中交某建公司予以证明的证据。

据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出具给浙江某管理中心及温州交发大桥有限公司的复函显示,“在我局《用印登记表》(2018年)中未查到你中心来函所附《业主证明》的用章记录。”这表明,该局没有为此证明盖过章。

同时,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也就邓某某是否为上述项目担任过副经理作了复函。据复函显示,“经查阅竣工档案,邓某某参加过G3012喀什至疏勒段公路项目KS-2标段施工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故邓某某是否担任G3012喀什至疏勒段公路项目KS-2标段项目副经理应由中交某桥建设有限公司予以证明。”这意味着,该局不为邓某某任职项目副经理作出任何证明。

据中铁十八局称,2023年11月17日,浙江省某委主持召开质证会上,邓某某在会上明确表示,他是当过项目经理的人,不可能去给项目经理当副手,在G3012喀什至疏勒段公路项目KS-2标段是顾问,不是项目副经理。该陈述内容也被记录在当天的会议纪要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浙江省某委:驳回投诉人投诉

就中交某建公司涉嫌“业主证明”造假的投诉,浙江省某委于2024年1月4日给相关各方发布了《浙江省关于印发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温州北白象至南白象段土建施工TJO3标段投诉处理意见的通知》。

据该处理意见通知显示,浙江省某委认为,本标段招投标活动中,中交某建公司提供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拟任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案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的四份复函中均未明确中交某建公司投标文件中“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是伪造的,其他材料亦无法予以佐证。

因此,浙江省某委表示,基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中交某建公司提供拟任项目经理业绩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投诉反映拟任项目经理邓某某投标业绩真实性存疑的依据不足。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2013年国家九部委第23号修改)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投诉。

对该处理意见,中铁十八局提出了质疑。中铁十八局称,浙江省某委最后的认定中,不提中交某建公司没有提供“业主证明”原件,不提质证会上邓某某自述没有担任过项目副经理,不提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不为邓某某证明项目副经理等事实,强行驳回投诉,为中交某建公司“业主证明”造假“放行”,让人费解。

(文:吴寒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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