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答疑】实报实销通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税局答疑】实报实销通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问题:
实报实销通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讯格公司有通讯费报销制度,全体员工都有通讯费报销,每个员工每月拿发票报销(发票为电信部门开具的公司抬头);请问以上情况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九鼎。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公告如下: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二、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机构: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