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管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我局决定启动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委托代征资格单位规定
代征单位分为一般代征单位和特定代征单位,一般代征单位指与纳税人存在管理或地缘关系,但不存在经济业务往来的代征单位;特定代征单位指与非雇员自然人有密切经济业务往来,并向自然人支付款项的代征单位。
所有代征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在辖区内经营或办公,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能确保代征协管工作有关系统、税收票证、征管资料安全。
(四)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专职代征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五)非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中介机构。
(六)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征管需要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委托代征资格资料
(一)委托代征申报报告1份(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书1份(加盖公章)。
(四)《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三、办理时间
2022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
四、办理地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北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二楼办税服务厅。
电话:020-37990999。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1:委托代征协议书
粤税三分局委〔2023〕号
甲方(委托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乙方(受托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一)代征税种及附加: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代征范围:自然人临时发生经营行为从乙方取得款项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及附加)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四)代征期限: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本协议规定,乙方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为:30天,贰拾万元。二者任意一项达到时,应将委托代征税款向税务机关解缴入库,并于月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结报手续。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解缴代征税款的 0.0 %。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三)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及附加、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税收票证开具金额与结报税款一致。
(三)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有关凭证。
(五)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税收票证。
(六)乙方每月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款明细信息。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甲方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乙方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甲方的除外。乙方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甲方拥有事后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四)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乙方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照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代征手续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甲方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八、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年 月 日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征协议书使用说明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设置。
2.协议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使用。
3.乙方在“地址”栏填写乙方的工作场所地址,在“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栏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4.协议第二项中,代征税种及附加:填写委托代征的所有税种及附加;代征范围:填写乙方负责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范围。
5.协议第四项中,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
附件2: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粤税三分局委代〔2023〕 号
甲方(委托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乙方(受托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托代开发票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在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基础上,委托乙方为其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发票。
二、本协议应与委托代征协议书一并使用。对应的委托代征协议书编号为:粤税三分局委 〔 〕 号
三、本协议规定,乙方代开普通发票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代开对象:乙方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代开的发票种类:广东通用机打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210mm×139.7mm);
(三)代开内容:乙方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开发票的规定,对乙方代开发票工作进行指导。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所需要的发票,并按发票管理规定做好乙方发票的验旧、缴销。
(三)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四)甲方对乙方代开发票的情况应依法进行检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发票管理规定,按照本协议要求代开发票。
(二)乙方应设专人保管代开所使用的发票;
(三)乙方应在代征完代开发票环节纳税人按照规定应缴(预缴)的全部税款后,再开具发票。
(四)乙方在代开发票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不得代开。涉及争议的应及时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五)乙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做好领取、保管、开具、验旧、缴销发票等工作,依法及时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六)乙方不得以代开发票名义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七)乙方发生发票丢失、被盗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登报等有关手续。
(八)乙方每月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开发票明细信息。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乙方在代开发票过程中,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协议对应的委托代征协议书(税委〔 〕 号)终止时,本协议同时终止。
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缴销发票。
八、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开发票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2023年 1 月 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