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点——大病医疗篇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6 10:45:51 浏览量:0

(来源:青岛税务)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点

大病医疗篇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支出。到2023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可以在2024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答: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况。

答: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已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参加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2022年度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累计金额。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大病医疗支出只需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

答: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并未对医保报销起付线有所规定,因此只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即可。

答: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您也可根据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上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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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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